1.1、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1.2、未缴纳社保和未足额缴纳社保的法律风险
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未缴纳社保和未足额缴纳社保的法律风险,如《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按照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3、社保保险的缴费基数不同
(1)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同时,《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同时,《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私营企业及职工、个体工商户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养老保 缴费基数根据单位或个人申报的工资收入核定,但不得低于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高于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
因此,养老保险的缴费基础是按照实发工资计算。但不得低于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高于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
(2)医疗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六条规定:单位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按月共同缴纳……除本条第一款第(四)项外的参保人员,月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月工资超过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其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因此,医疗保险的缴费基础是按照实发工资计算。但不得低于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高于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
(3)工伤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因此,工伤保险的缴费基础是按照实发工资计算。但不得低于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高于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
(4)失业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同时,《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从2017年10月1日起,将各地月失业保险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70%调整为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因此,失业保险按照当地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5)生育保险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一缴费基数。
因此,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一致,缴费基础是按照实发工资计算。但不得低于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高于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
(二)关于公积金问题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因此,法律规定必须购买住房公积金。
(2)法律风险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缴费比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因此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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