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普通被征收人,在拆迁之前对此一无所知,但是房屋征收决定的作出公布及实施却关系到每一个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一旦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大家又该如何辩别其合法性保护自己呢?
辨别合法性,就要认真核实有关部门是否依据法定程序和要件作出征收文件。
比如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要征收集体土地需要具有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准文件,再由县级政府具体实施。但是,有些地方政府为了达到快速征收的目的,而忽略这一程序,用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程序来征收宅基地,这是违法的。
针对众多朋友对国有土地上的疑问重点,创为律师给大家总结出几个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必须注意的问题:
1、拆迁征收法律问题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即国务院590号令。
2、房屋征收决定不合理?被拆迁户具有举报权和复议诉讼权。
3、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只能是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其他管委会等机构无权征收。
4、房屋征收必须符合“四规划一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才能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5、被委托临时实施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必须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6、政府部门应当组织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且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7、征收决定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8、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9、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10、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12、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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