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一周工作多少小时,劳动法规定一个月上班多少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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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手抄报内容
企业HR一定要知法,随时关注《劳动法》的最新信息,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企业在用人过程中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法律风险,HR一定要了解的8条劳动法规你都知道吗?
01、有些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并非所有的劳动合同均可约定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下三类不得约定试用期:
1、短期劳动合同,即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
2、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3、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02、关于两倍工资的问题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在这未订立劳动合同的11个月内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
由于公司丢失或员工取走劳动合同而被员工索赔两倍工资该怎么办?
遇到这种情况,建议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另备一份劳动合同签收表,签收表中载明劳动合同的起止日期,由员工签字确认,并与合同分开保管,这样丢失合同,司法实践中尚可防范两倍工资风险。
0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强制订立情形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每月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04、关于劳动合同的履行
1、公司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员工不能因此而解除合同要求经济补偿。
2、公司合并或分立,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员工不能因此而要求经济补偿。
05、关于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因劳动者患病、负伤或能力不足,不能胜任工作,需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
2、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合同,正常情况下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但如果公司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任何一种违法情形,员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比如:拖欠或克扣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等等。
06、关于员工拒签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员工拒签劳动合同的,单位可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用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与员工补订劳动合同,但仍需支付双倍工资,严格来说,要求员工出具不愿签合同的声明书并不能免除法律风险。
07、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风险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符合法定条件,且有充分的证据。另外,还需要遵循法定程序,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计算年限从劳动者入职之日开始计算。
08、劳动合同中不能随意约定违约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承担违约金仅限于两种情况:
1、公司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且约定服务期,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上限以培训费为准;
2、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除此之外,不能约定违约金。
用工风险处处可见,用人单位在管理员工时一定要做到合理合法,谨慎处理!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里了,不过小编会的可不止这些哦!关注微信公众号【指尖HR】,获取更多企业日常人力资源管理资讯!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什么规程
第一条:不给工资条
劳动法明确规定,员工有权知道自己的工资结构和福利构成。如果企业不提供工资条,这属于侵犯劳动者的知情权。遇到这种情况,你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第二条:员工离职,公司不让你走,或者是扣扣你的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正式员工提前三十天,试用期员工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用人单位批准。期限一到,立马可以走人。
第三条:绩效不佳时的“末位淘汰”
法律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首先要给予培训或调岗。如果仍然不能胜任,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仍然要支付n的补偿。
“末位淘汰”不属于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形,属于违法辞退,要给2n的赔偿。
第四条:试用期不缴社保和公积金
依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在员工入职三十天内购买社保和公积金,在试用期内自然也应缴纳。
第五条:入职部门满一年没有年休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员工累计工作时间已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有五天年休假;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有十天年休假;已满二十年的,有十五天年休假。年休假计算的是累计工龄,所以即使在本公司入职不满一年,也能够休年假。
第六条:公司实行大小周或者是单休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实行大小周或单休本身不违法,但是如果每周累计工作时间超过了四十个小时,超过的时间应该支付加班费。
第七条:拖欠工资
根据《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的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无故的扣扣或者是拖欠。
也就是说,工资应当以月薪的形式发放,不能够用其他的物品来替代公司。没有在自然月结束的三十天内结清工资的,就属于拖欠。
第八条:迟到罚款
公司没有罚款权,无论是直接罚款还是以“乐捐”等形式,都是违法的。如果公司强行罚款,员工可以以克扣工资为由申请仲裁。
第九条:公司不给员工签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跟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没有签订的,视作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条:试用期超过六个月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划重点: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随意延长试用期也是违法的。
劳动法规定产假多少天
文 | 昕萌
今年上半年开始,人社部等相关部门发布和修改了与企业密切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HR价值网整理了以下十条,希望对大家工作有益,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01
人社部关于废止《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落实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对《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予以废止。详情链接:重磅! 人社部关于废止《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决定
02
人社部: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将被列入失信名单
由人社部出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详情链接:定了!2022年1月起,这些劳动法新规正式执行
03
公安部印发通知:用人单位可依法查询本单位在职人员或者拟招录人员的犯罪记录
不少企业在招录人员时往往会要求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但如何确定拟招录人员提供的证明的真实性,以及从什么合法渠道核实,现实中却是个大问题。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若在职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通常难以核实在职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从2021年12月31日起,这种情况得以解决。根据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法查询本单位在职人员或者拟招录人员的犯罪记录了。详情链接:最新:用人单位可查询员工及拟聘人员犯罪记录(2021.12.31施行)
0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1〕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行政法规和规章中不合理罚款规定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1〕5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相关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3件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详情链接:最新:人社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2.1.7)
05
《工会法》迎来修改,进一步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利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扩大了基层工会组织覆盖面,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修改后的规定提出,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等方面的发展变化,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详情链接:http://www.gov.cn/xinwen/2021-12/25/content_5664482.htm
06
对“996”说不!整治超时加班,国家出手了!
3月份以来,已经至少有北京、山东、安徽、河南、广西、青海、湖南、湖北、江西等9个省份人社部门宣布,集中排查整治超时加班问题。详情链接:对“996”说不!整治超时加班,国家出手了!
07
人社局官方提醒,2022年劳动合同签订新规
对于即将离开校园、迈入职场的小伙伴,或者是即将换一份新工作的职场人,保护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至关重要。对于HR来讲,劳动合同也是避免劳动争议的第一步,同时人社部官方发布的模板合同,供HR借鉴。详情链接:人社局官方提醒,2022年劳动合同签订新规(附劳动合同范本)
08
人社部“警告”:用人单位招录员工10不准
人社部发文,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招用人员时,这些事要注意!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详情链接:人社部“警告”:用人单位招录员工10不准
09
入职体检不得开展乙肝孕检等检测
5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指导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实际,合理确定入职体检项目,不得违法违规开展乙肝、孕检等检测。详情链接:入职体检不得开展乙肝孕检等检测
10
人社部正式通知:2022年劳动法调整了
今年年初,人社部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就明确了这一点,同时意见中还明确了很多劳动新规。详情链接:人社部正式通知:2022年劳动法调整了!
劳动法规定辞退员工补偿标准
我国政府制定的规范薪酬管理的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等。
劳动报酬相关法律法规
一、《宪法》中有关劳动报酬规定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中有关劳动报酬问题的规定如下:
(1)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第十四条:
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3)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4)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5)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6)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7)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8)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二、劳动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一)劳动法律法规的内涵
劳动法律法规是指包括《公司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在内的一系列有关劳动报酬法律法规的总称,包括有关法律、劳动行政法规、劳动行政规章、地方性劳动法规等,这些法规和规章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重要补充,但其效力低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1.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制定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属于社会法。劳动合同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重在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法律保障。《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有着深远意义。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两法之间是平行的关系,按照《立法法》中“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凡是《劳动法》当中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的地方,2008年1月1日以后以《劳动合同法》为准。比如经济补偿问题、劳动合同的解除情形等,新法都做了补充性规定。而《劳动合同法》中没有涉及到的或者没有加以规定的,则仍以《劳动法》为准。比如加班工资比例问题,《劳动合同法》只规定不能强迫或变相强迫加班,而对于支付加班工资的比例则没有规定,因此这一问题应当以《劳动法》为准。
3. 劳动行政法规
劳动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调整劳动法律关系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有关劳动关系的条例、规定、办法三种形式。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和《劳动法》。
4. 劳动行政规章
劳动行政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委依据劳动法规制定的实施细则、实施办法等。
5. 地方性劳动法规
地方性劳动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规,结合本辖区具体情况制定和发布的,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力的有关劳动法律关系的规范性文件。
(二)《公司法》有关劳动报酬规定
《公司法》中有关劳动报酬问题的规定如下:
第十七条:
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八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八条:
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分别说明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董事会职权、经理职权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三)《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
1. 适用范围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2. 劳动合同订立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3.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4.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四)劳动合同解除规定
针对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国务院法制办于2008年5月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在十四种情形之下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五种情形之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
第二十八条:
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九条:
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三)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四)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五)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保障等有关规定
1. 工资分配原则及加班工资有关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分别对加班工资计算和工资分配原则做出了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2. 带薪年休假有关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于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主要条款如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3、最低工资保障有关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规定》已于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最低工资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已建立并实施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正式公布了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实施,对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发育,促进工资管理和工资支付的法制化,加强企业工资收入的宏观调控,制止部分企业过分压低职工工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实施后,如相关因素发生变化,应当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该内容摘自赵国军著水木知行绩效管理实务丛书《薪酬管理方案设计与实施》 ,2009年9月,化学工业出版社。浏览更多内容请见赵国军最新著作《薪酬设计与绩效考核全案》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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