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建设法规形考3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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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名词解释
作者:姜雪怡(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博士研究生)、陈金钊(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中国共产党是一个勇于自我革命并善于自我革命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决心和力度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创造性地提出一系列具有原创性、标志性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指引百年大党开辟了自我革命新境界。在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过程中,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发挥着重要作用。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支撑与保障,是实现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举措。
关键环节
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为推进党的自我革命提供制度支撑。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不断推进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作为调整党的领导与党的建设活动的“专门规章制度”,党内法规无疑是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中的核心内容。2023年4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纲要(2023—2027年)》提出,坚持以完善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坚定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充分发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作为全面从严治党长远之策、根本之策的治本作用,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针对应对“四大考验”、克服“四种危险”建章立制,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保证我们党始终坚守初心使命,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离不开制度,离不开党内法规尤其是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党内法规制度是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制度支撑。
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有利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推进腐败治理。党的自我革命是中国共产党在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中探索出的“第二条道路”,全面从严治党是党的自我革命的有效途径。全面从严治党必须以党内法规制度为依托。一方面,全面从严治党政治性、原则性强,必须有一套科学完备的制度来规范。我们要强化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高度自觉,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在法规制度轨道上向纵深发展。另一方面,腐败是我们党面临的最大威胁,反腐败是最彻底的自我革命。在现代国家,法治是腐败治理的必由之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党内法规的存在,大大丰富了党和国家反腐败的制度依据,形塑了独具中国特色的反腐败思路,为全人类的反腐败事业贡献了中国方案。
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升党的自我监督质效,为党的自我革命提供强大动力。推进党的自我革命,要强化党的自我监督,完善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机制,不断健全党内监督体系。“自我监督”是世界性难题,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决定了党必须进行自我监督,进而实现自我监督与其他监督的良性互动、相得益彰。在党的自我监督过程中,党内法规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为党的自我监督提供了规范依据,提升了党的自我监督的质效,为党的自我监督能够真正实现奠定坚实的基础,提供了有力的保障。2024年1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施行,2024年4月至7月在全党范围内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取得了突出成效。2024年2月,中共中央印发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进一步健全巡视工作体制机制、责任体系,为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战略性制度安排。这都表明了党内法规对党的自我监督的意义所在、价值所在。
具体举措
坚持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加强党内法规执行力。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长期以来,党坚持立改废释,多措并举,逐步探索出一整套科学完整、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不断创新,促进了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完善发展。要以党的自我革命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为牵引,与时俱进制定和修订党内法规制度,及时将行之有效的措施制度化法规化。要在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过程中,不断提高党内法规立规质量,及时废除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保持党内法规体系的灵活性与生命力。要更好统筹制度制定和制度运行,减少制定“宣誓性”和“指导性”党内法规,真正满足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需求,从源头上保证党内法规的实际效果,为党的自我革命提供强有力的制度支持。
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增强党的领导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推进党的自我革命是我们党强身健体的自觉行动,是为了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更好坚持和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必须在党中央领导下,统一谋划、统一部署、统一推进,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党内法规制度凝聚了中国共产党人的思想结晶,总结了党领导与建设的成果与经验,体现了法治思维在党的领导和建设中的深刻应用。党内法规中党的领导法规,系统规定了党对各个领域、各项工作进行领导的体制机制、标准要求、方式方法,是完善党的领导,增强党的领导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的关键。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对于优化党的领导体制和执政方式,持续将党的政治、组织和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推进正风肃纪反腐的结合。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必须把正风肃纪反腐结合起来一起抓,始终坚持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以优良作风作引领,以严明纪律强保障,以反腐惩恶清障碍,推动党的自我革命环环相扣、层层递进,不断在革故鼎新、守正创新中实现自身跨越。党的自我革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表明,腐败往往蕴藏于“四风”问题之中,违法必然会先违纪。所以,持续整治“四风”,严格监督执纪,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必然选择。与后端腐败行为的惩处主要依靠国家法律不同,正风肃纪的过程主要发生在前端,天然地需要依靠党内法规。只有真正发挥党内法规的作用,才能严肃查处各类 “四风”问题,净化政治生态,督促党员、干部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树牢正确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防止滑落到违纪违法的深渊,党的自我革命才能最终实现。
党的自我革命贯穿党史的各个历史时期,见证了党从弱小走向强大。始终依靠自我革命掌握治党兴国的历史主动,是我们党历经百年沧桑而风华正茂的常青之道。推进党的自我革命,要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不断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进一步形成依靠党的自身力量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推动创新、实现执政能力整体性提升的良性循环。
来源: 中国社会科学报
建设法规期末考试题及答案
作者:姜雪怡(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博士研究生)、陈金钊(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中国共产党是一个勇于自我革命并善于自我革命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决心和力度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创造性地提出一系列具有原创性、标志性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指引百年大党开辟了自我革命新境界。在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过程中,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发挥着重要作用。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支撑与保障,是实现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举措。
关键环节
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为推进党的自我革命提供制度支撑。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不断推进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作为调整党的领导与党的建设活动的“专门规章制度”,党内法规无疑是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中的核心内容。2023年4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纲要(2023—2027年)》提出,坚持以完善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坚定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充分发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作为全面从严治党长远之策、根本之策的治本作用,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针对应对“四大考验”、克服“四种危险”建章立制,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保证我们党始终坚守初心使命,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离不开制度,离不开党内法规尤其是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党内法规制度是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制度支撑。
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有利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推进腐败治理。党的自我革命是中国共产党在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中探索出的“第二条道路”,全面从严治党是党的自我革命的有效途径。全面从严治党必须以党内法规制度为依托。一方面,全面从严治党政治性、原则性强,必须有一套科学完备的制度来规范。我们要强化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高度自觉,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在法规制度轨道上向纵深发展。另一方面,腐败是我们党面临的最大威胁,反腐败是最彻底的自我革命。在现代国家,法治是腐败治理的必由之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党内法规的存在,大大丰富了党和国家反腐败的制度依据,形塑了独具中国特色的反腐败思路,为全人类的反腐败事业贡献了中国方案。
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升党的自我监督质效,为党的自我革命提供强大动力。推进党的自我革命,要强化党的自我监督,完善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机制,不断健全党内监督体系。“自我监督”是世界性难题,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决定了党必须进行自我监督,进而实现自我监督与其他监督的良性互动、相得益彰。在党的自我监督过程中,党内法规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为党的自我监督提供了规范依据,提升了党的自我监督的质效,为党的自我监督能够真正实现奠定坚实的基础,提供了有力的保障。2024年1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施行,2024年4月至7月在全党范围内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取得了突出成效。2024年2月,中共中央印发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进一步健全巡视工作体制机制、责任体系,为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战略性制度安排。这都表明了党内法规对党的自我监督的意义所在、价值所在。
具体举措
坚持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加强党内法规执行力。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长期以来,党坚持立改废释,多措并举,逐步探索出一整套科学完整、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不断创新,促进了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完善发展。要以党的自我革命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为牵引,与时俱进制定和修订党内法规制度,及时将行之有效的措施制度化法规化。要在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过程中,不断提高党内法规立规质量,及时废除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保持党内法规体系的灵活性与生命力。要更好统筹制度制定和制度运行,减少制定“宣誓性”和“指导性”党内法规,真正满足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需求,从源头上保证党内法规的实际效果,为党的自我革命提供强有力的制度支持。
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增强党的领导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推进党的自我革命是我们党强身健体的自觉行动,是为了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更好坚持和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必须在党中央领导下,统一谋划、统一部署、统一推进,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党内法规制度凝聚了中国共产党人的思想结晶,总结了党领导与建设的成果与经验,体现了法治思维在党的领导和建设中的深刻应用。党内法规中党的领导法规,系统规定了党对各个领域、各项工作进行领导的体制机制、标准要求、方式方法,是完善党的领导,增强党的领导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的关键。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对于优化党的领导体制和执政方式,持续将党的政治、组织和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推进正风肃纪反腐的结合。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必须把正风肃纪反腐结合起来一起抓,始终坚持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以优良作风作引领,以严明纪律强保障,以反腐惩恶清障碍,推动党的自我革命环环相扣、层层递进,不断在革故鼎新、守正创新中实现自身跨越。党的自我革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表明,腐败往往蕴藏于“四风”问题之中,违法必然会先违纪。所以,持续整治“四风”,严格监督执纪,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必然选择。与后端腐败行为的惩处主要依靠国家法律不同,正风肃纪的过程主要发生在前端,天然地需要依靠党内法规。只有真正发挥党内法规的作用,才能严肃查处各类 “四风”问题,净化政治生态,督促党员、干部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树牢正确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防止滑落到违纪违法的深渊,党的自我革命才能最终实现。
党的自我革命贯穿党史的各个历史时期,见证了党从弱小走向强大。始终依靠自我革命掌握治党兴国的历史主动,是我们党历经百年沧桑而风华正茂的常青之道。推进党的自我革命,要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不断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进一步形成依靠党的自身力量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推动创新、实现执政能力整体性提升的良性循环。
来源: 中国社会科学报
建设法规案例分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程威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领导下,出台了一批标志性、关键性、基础性法规制度,执纪执法工作的规范日益细化,纪检监察权力的运行越来越规范。 制图:赵嘉文
为持续加强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纪委监委定期组织各纪检监察室对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讨交流。图为近日,该区纪委监委干部针对某案件中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研讨。 王雨童 摄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一体规范派驻机构的工作程序、审批流程和内部管理,进一步明确职权范围,完善内控机制,强化自身监督,这是推动派驻机构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的重要举措。
派驻监督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是纪检监察工作持续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领导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据党章和宪法履行职责,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正风肃纪反腐,推进完善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不断提高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前提是纪检监察工作自身运行要规范化、法治化。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要求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明确,统筹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提高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指出,推进规范化法治化建设,打造高素质专业化队伍。今年年初召开的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要求,实现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必须持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加强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
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确保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的正确政治方向
2021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对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全面规范。纪委工作条例坚持纪委政治机关属性,强调各级纪委把“两个维护”作为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责任,并将其作为贯穿全篇的主线,把“两个维护”的要求落实到各章的具体制度措施之中。
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
十九届六中全会《决议》把“坚持党的领导”总结为党百年奋斗的历史经验的第一条,强调“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党和国家事业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宪法总纲,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供了宪法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持续深化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纪检监察机构改革,根本目的都是坚持和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
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2019年7月,经党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2020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2020年6月,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1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2021年9月20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一系列促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的法规制度,都旗帜鲜明坚持和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
比如,监察法实施条例总则第二条开宗明义,“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监察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对坚持党对监察工作全面领导作出总领性规定,为各项具体制度明确政治原则,在监察工作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管理监督等具体制度设计中,把党的全面领导这一根本政治原则落实落细,实现政治逻辑和法规逻辑的有机统一。
实践中,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建立健全请示报告等制度机制,从组织形式、决策程序上保证党牢牢掌握反腐败斗争领导权。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每年向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请示汇报工作,重大工作事项、重大改革措施、重大立法项目和重大机构调整等及时主动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既报告结果、又报告过程。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推动建立健全党委定期研判反腐败斗争形势、把握政治生态、听取重大案件汇报等制度。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向党委的请示报告,严格履行各项报批程序和手续,对问题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核、立案审查调查、采取手段措施以及党纪政务处分等各方面的报告、请示、审批作出制度化、程序性安排,全链条、全过程规范运行,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具体化。
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不断完善,确保各项工作在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道路上运行
今年年初,中央纪委印发《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规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纪检监察机关要接受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等要求,对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在措施使用及监管方面统一标准、统一尺度。比如,厘清了执纪、执法工作中在问题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阶段使用措施的权限,明确了各类纪检监察机构可以使用的措施种类等,有利于强化对执纪执法权监督约束,推动实现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谈到“谁来监督纪委监委”的问题,强调纪检监察机关不是天然的保险箱,监察权也要关进制度的笼子,严格依规依纪依法行使;强调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严格按照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下更大气力把队伍建强、让干部过硬。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在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进行的,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是推进反腐败斗争法治化。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实质是依据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赋权、限权、行权,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监督、防治腐败。纪检监察机关运用任何一项措施,都必须在依规依纪依法的前提下进行。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把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的理念贯穿自身建设,明确权力边界、严格内控机制,坚决防止“灯下黑”,建设高素质专业化队伍。随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稳步推进。《监察法》《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监察官法》《监察法实施条例》《纪委工作条例》,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反腐败追逃追赃等涉外案件规定(试行)》《关于加强和改进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规定》《关于加强新时代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查办党员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领导下,出台了一批标志性、关键性、基础性法规制度,全面推进纪检监察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不断健全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
制度赋权,更限权。一系列制度,涵盖信访举报、案件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审理、追逃追赃和涉案财物管理等方面,进一步规范了执纪执法权的运行机制和工作流程,构建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机关相互衔接、有序对接、配合制约的有效机制,夯实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基础。
实践中,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执行各项制度规定,不断完善配套制度措施,通过制定制度规则、完善工作机制、优化工作流程、加强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等,强化对执纪执法权的监督制约,确保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随着纪检监察制度的笼子越扎越紧,执纪执法工作的规范日益细化,纪检监察权力的运行越来越规范。
不折不扣保障制度执行,确保权力运行既规范有序又顺畅高效
加强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是推进伟大自我革命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为监督执纪执法权划清了边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在抓制度落实上狠下功夫,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本领,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严格按照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持续提高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推进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实践中,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规依纪依法,严把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把法律法规制度规定转化为具体实践。无论打虎拍蝇还是猎狐,始终坚持运用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制度利器,最大限度释放震慑效应,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2020年6月20日,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通过。同年7月2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河北省原省委常委、副省长张和开除党籍处分,按四级调研员确定其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
张和案是首个公开通报适用政务处分法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的中管干部案例。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张和的处分通报中“按四级调研员确定其退休待遇”等表述,体现了适用政务处分法相关规定的要求。
2021年1月,国家监委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从管辖、证据、留置与刑事强制措施、移送起诉、审查起诉等方面进一步规范法法衔接关系,促进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执法部门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健全衔接顺畅、权威高效的工作机制。
实践中,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中精准稳妥运用执纪执法权,严格按权限、程序办理,坚决防止越界滥用。
“某职能部门负责人在成都、内江、泸州有多处房产,支出与收入不符合……”这是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纪委监委信访室收到的一封举报信内容,该线索经审批后移送相关纪检监察室办理。
在召开线索摸排会议时,大家就处置方式发生了分歧。有的同志认为,可考虑函询方式,并根据回复情况与举报情况的相符程度来考虑是否转初核;有的则表示这一过程太麻烦,建议直接开展初核。该区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主任说:“《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规定》明确,线索处置阶段可以采取谈话、查询、调取措施进行了解,我们可在摸排阶段先将信息了解全面,然后确定处置方式。”随后,工作组调取被举报人的房产信息、人事档案、户籍等信息资料。经综合研判,其工作经历和收入情况以及家庭整体收入情况可以支撑购房支出,提出采取函询方式。函询情况回复也与前期研判的情况相同,该线索仅用10天就予以了结。
同时,党的十九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全员培训强化能力建设,通过加强法治理念教育,引导纪检监察干部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推进纪检监察机关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强化监督、防治腐败,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助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建设法规的实施包括哪几个方面
“经国序民,正其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把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作为事关党长期执政、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任务,摆在突出位置部署推进,取得历史性成就,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目标胜利在望,广大党员干部尊规学规守规用规意识明显增强,党内法规制度优势较好转化为党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治理效能。党内法规,成为“中国之治”的一个独特治理密码,成为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一张金色名片。
党中央科学部署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要坚持以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推动制度创新,坚持和完善现有制度,从实际出发,及时制定一些新的制度,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2012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就明确提出了制度建设的目标任务。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重要抓手。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高度重视,围绕制度治党、依规治党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科学回答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干”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这些重要论述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引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全方位推进。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紧紧围绕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确立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对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作出明确部署。
2015年10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全面提高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的能力和水平。
2016年12月,召开党的历史上第一次全国党内法规工作会议,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重要指示精神。
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健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2020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强调,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一系列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决策部署,立足实际、着眼长远,环环相扣、梯次推进,推进力度之大、建章立制之多、执规执纪之严、社会反响之好,在中国共产党百年制度建设史上前所未有,彰显了党中央对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高度重视,对党的建设规律的深刻洞见,对全面推进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坚定决心,谱写了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大美乐章。
加快构建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快补齐党建方面的法规制度短板,力争到建党100周年时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2016年12月,全国党内法规工作会议召开前夕,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明确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努力目标。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必须解决有规可依问题,形成一个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统筹推进各领域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着力形成以党章为根本、以准则条例为主干,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2013年11月,党中央发布《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2016年12月,出台《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确定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1+4”基本框架,这就是在党章之下分为党的组织法规制度、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四大板块。2018年2月,党中央发布《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进一步明确了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任务书、路线图、时间表。
密集出台党内法规制度。党中央针对全党全军全国重大问题,及时制定修订146部实践亟需、务实管用的中央党内法规,占现行有效中央党内法规总数的69.5%,实现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党内法规制度的全覆盖。按照党中央部署,中央纪委、党中央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党委大力推进本领域本地区建章立制工作,有针对性出台配套党内法规。截至2021年5月,中央党内法规共210部,部委党内法规共162部,地方党内法规共3210部。各地区各部门普遍反映,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出台力度空前,有规可依问题基本解决。
维护党内法规制度统一性权威性。2012—2014年、2019年,在全党范围内先后进行两次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决定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866件中央法规文件,实现党内法规制度“瘦身”和“健身”。备案审查工作体系不断健全,工作全面开展,截至2021年4月,各地区各部门向党中央报备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3.2万多件、发现和处理“问题文件”近1400件,维护了党内法规和党的政策协调统一,推动了全党上下步调一致向前进。
狠抓党内法规制度贯彻执行
“一分部署还要九分落实,制定制度很重要,更重要的是抓落实,九分气力要花在这上面。”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制度建设要“两手抓”,尤其要抓好制度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把法规制度执行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深入开展党内法规学习宣传教育,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党内法规执行真正严起来硬起来实起来。
以上率下、示范带动引领。“子率以正,孰敢不正。”全面从严治党首先从中央政治局立规矩开始、从制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破题、从中央领导同志做起,产生了强大号召力。习近平总书记以行动作号令、以身教作榜样,无论是国内考察调研还是国外访问、出席国际会议活动,都一以贯之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等各项制度规定,为全党树立了典范、作出了表率。
学规知规、强化制度意识。2016年,党中央在全党部署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把学习党章党规作为重要内容。2019年,在全党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把学习对照重要党内法规作为重点内容,组织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学习党章党规并进行对照检视。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把重要党内法规作为干部教育培训必修课,“学习强国”、“两微一端”等新媒体新平台积极创新党内法规传播方式,基层创造出“讲习夜话”、“板凳圈”、“大喇叭”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阐释方式,推动党内法规“飞入寻常百姓家”。
强化责任、健全体制机制。以出台和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为牵引,扭住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形成党委(党组)统一领导、办公厅(室)统筹协调、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单位协助配合、纪检机关严格监督的执规责任体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制度执行机制,把制度执行贯穿区域治理、部门治理、行业治理、基层治理、单位治理全过程。
严格执纪、严肃追责问责。各级党委(党组)将党内法规执行情况作为督促检查、巡视巡察重要内容,对党内法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开展专项整治,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行为,党内法规制度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有的干部深有感触地说:“现在党规党纪是‘真老虎’,谁碰就会咬谁。”
切实提升党内法规治理效能
“健全各方面制度,完善治理体系,促进制度建设和治理效能更好转化融合,善于运用制度优势应对风险挑战冲击。”提升制度效能、发挥制度优势,是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的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将依规治党作为党依法执政的必然要求,把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党内法规作用充分发挥,党内法规治理效能日益凸显。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将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摆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突出位置,制定出台《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强化“两个维护”制度保障。完善加强党对各方面工作领导的党内法规,制定出台《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等。这一系列基础主干党内法规的推出,在制度层面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特别是“两个维护”落到实处,为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提供了有力保障,极大地提升了党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有力扭转了党的领导淡化弱化虚化倾向。
提振党员干部精气神。坚持严的主基调,制定修订关于干部选拔任用、教育管理、考核、问责、处理处分等一系列党内法规,加强全方位监督管理,健全正向激励机制,党员干部工作积极性充分激发,精神面貌发生很大转变,干事创业责任心明显增强,依法依规办事逐渐成为一种习惯。有的基层党组织通过加强党章党规学习教育,普及党规知识、树立党规权威、强化党规意识,大大提高了基层治理水平。
改进党风政风民风。从中央八项规定到《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再到经费管理、国内差旅、因公出国(境)、公务用车、会议活动、办公用房等方面的50多个配套制度规定,形成了加强作风建设、反对“四风”的法规制度体系。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深入贯彻落实,着力破解群众反映强烈的诸多顽瘴痼疾,党风政风焕然一新,带动社会风气明显好转。一位少数民族老干部谈到:“共产党好,民族团结好,归根结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制度体系好。干部开开心心工作,群众开开心心生活,这些都说明党内法规在我们这里生根开花结果了。”
推动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党内法规是党执政治国的重要工具。党中央相继出台领导经济工作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办法等党内法规制度,为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有的地方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以贯彻落实党内法规制度为抓手,促脱贫攻坚、促乡村振兴、促民营企业发展,带动了工作效能提升,推动了经济社会发展。
强化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保障力度
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事业越是发展,保障力度越需加大。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把建立健全组织保障机制,作为推动党内法规事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实。
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2015年8月,中央层面首次建立了党内法规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各省区市也普遍建立联席会议机制,统筹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各项工作。各省区市和中央部门普遍设立党内法规工作机构,市县两级党委均有专门机构或力量承担党内法规工作,工作机构逐步健全。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军队间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不断健全,增强了备案审查工作的联动性。
理论研究氛围日趋浓厚。全国范围已有27个省区市设立党内法规研究机构或学术团体,现有党内法规研究会、研究中心等82个,理论研究队伍不断壮大。近4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课题指南中列入党内法规研究课题共计84个,形成了一批理论研究成果。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知网”收录的以党内法规为主题的论文文章将近7000篇,党内法规研究逐渐成为“显学”。
人才队伍培养紧紧跟进。突出政治标准,加强党内法规专门工作队伍建设,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和3所干部学院先后举办5期全国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专题培训班,各地也举办形式多样的学习培训。中国法学会、中央办公厅法规局联合组织编写并出版列入“马工程”项目的《党内法规学》统编教材。全国10所高校设立了党内法规研究方向、开展研究生教育,有的高校在本科阶段开设党内法规专业课程,党内法规人才培养迈出坚实步伐。
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经验启示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成功实践,积累了宝贵经验,为今后更好坚持依规治党、从严治党,激励全党为实现党的历史使命而不懈奋斗提供了重要启示。
坚持党的创新理论指导。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指导和贯穿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一条“红线”。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和国家相关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如关于狠刹“舌尖上的浪费”重要批示等,直接推动《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党内法规的制定出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重要论述,如“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确保每项法规制度都立得住、行得通、管得了”等,成为制定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等党内法规的基本遵循。实践启示我们,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深邃思想贯彻落实到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生动实践中去。
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党中央加强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重要中央党内法规草案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中央全会审议批准;中央书记处加强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研究谋划、统筹协调。各地区各部门践行“两个维护”要求,将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党内法规工作中,确保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在正确轨道上前进。实践启示我们,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始终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夯实“两个维护”的法规制度保障作为首要政治任务。
坚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从新时代党管党治党、治国理政实际出发,推动党的领导得到全面加强,全面从严治党取得重大成果,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显著提高。实践启示我们,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必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着力解决党管党治党、治国理政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确保党始终走在时代前列,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坚持制定实施两手并重。党中央坚持把制度规范体系凸显出来,既“立梁架柱”又“添砖加瓦”,守正创新补齐制度短板,出台一大批标志性、关键性、引领性党内法规,全方位推动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与此同时,党中央坚持把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凸显出来,健全责任体系、强化刚性约束,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关键少数”作用,推动广大党员干部把党规党纪刻印在心,党内法规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明显增强。实践启示我们,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必须坚持一手抓制定、一手抓执行,既紧贴时代需求科学民主制定有效管用的法规制度,又以钉钉子精神抓执行,真正让“铁规”发力、禁令生威。
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党中央坚持依法治国和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协调,坚持宪法修改和党章修改相协调,推进党的领导入法入规,实现党管党治党和治国理政相贯通。实践启示我们,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必须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努力形成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确保党既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又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从严治党。
“凡是过往,皆为序章。”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推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高质量发展,提升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提供有力制度保障。(中共中央办公厅法规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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