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何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91年4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910418XXXX,住四川省大竹县,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沈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82年8月XX日,住重庆市沙坝坝,身份证号码51302919820808XXXX,联系电话:大竹县律师 大竹律师 大竹律师咨询热线凌灿伟 大竹县专业律师凌灿伟 大竹县知名律师
执行请求:大竹律师事务所凌灿伟
1、请求贵院恢复对贵院作出的(2021)川 1724 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2、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沈某某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何某某与被申请人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判决,判决具体内容为“1、被告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某某借款本金40000元”。在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沈某某未履行,申请人于 2022年10月向贵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 )川 1724 执 号,
现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232 条,特向贵院申请恢复执行。
此致
大竹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大竹县律师凌灿伟发表的恢复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何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91年4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910418XXXX,住四川省大竹县,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沈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82年8月XX日,住重庆市沙坝坝,身份证号码51302919820808XXXX,联系电话:大竹县律师 大竹律师 大竹律师咨询热线凌灿伟 大竹县专业律师凌灿伟 大竹县知名律师
执行请求:大竹律师事务所凌灿伟
1、请求贵院恢复对贵院作出的(2021)川 1724 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2、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沈某某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何某某与被申请人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判决,判决具体内容为“1、被告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某某借款本金40000元”。在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沈某某未履行,申请人于 2022年10月向贵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 )川 1724 执 号,
现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232 条,特向贵院申请恢复执行。
此致
大竹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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