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限防卫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无限防卫权是什么时候颁布的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孙国梓

无限防卫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无限防卫权是什么时候颁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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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防卫权的八种情况

关于无限防卫权的含义,对这一概念可作如下理解:

1、中国刑法所规定的无限防卫权并不是绝对的无限防卫权,而是相对的无限防卫权,即它只能发生在“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一特定的条件之下,如不具备这一特定条件,则不允许行使无限防卫权。

2、中国刑法所规定的无限防卫权是一种正当防卫权。依照新刑法规定,在上述条件下实施防卫行为,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也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那么这种防卫无疑应当是正当防卫。无限防卫权的行使也应当符合正当防卫的基本要求。

3、无限防卫权是一种特殊的正当防卫权,我们习惯把新刑法第20条第一款规定的正当防卫权称之为一般正当防卫权,无限防卫权与一般正当防卫权相比较,其特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起因条件不同,无限防卫权的行使职能在特定的情形下行使,而一般防卫权的行使只要有“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即可适用;二是限度条件不同,一般防卫权的形式,要求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否则即是防卫过当,要负刑事责任,而无限防卫权的行使则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既不存在防卫过当的情形。

无限防卫权在什么条件下可以使用

来源:【河南法制报】

讨论唐山打人案时,网上有很多这样的声音:“不敢见义勇为,怕被认定为互殴。”“不是不愿意上去拦,是怕‘打赢了坐牢,打输了住院’,一不小心就防卫过当了!”……

带着诸多法律问题,近日,河南法制报·法直播的直播间专门请来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范辰,深入探讨见义勇为、正当防卫等相关法律问题。百万余人在线观看本场直播,网友纷纷留言,为主持人和范辰点赞。

那么,直播中涉及哪些热点问题呢?记者对部分问题及律师的回答进行了梳理。

主持人

从唐山打人案的视频中我们可以看到,其中一位女子刚开始拿酒瓶打了那名施暴者。很多网友担心,如果那个施暴者因此受伤,女子的行为会被认定为防卫过当吗?旁观者如果拿身旁的东西去击打施暴者阻止其施暴,是正当防卫吗?

范辰

不会被认定为防卫过当。施暴者多次击打女子头部等关键部位时,无论是被害人还是旁观者都有无限防卫权。

主持人

假如我有能力救人,我却见死不救,会面临法律处罚吗?

范辰

目前法律对于见死不救者没有处罚。但是警察等具有特殊身份公职人员是有义务去施救的,如果不去会面临处罚。

主持人

唐山打人案带给人们的影响远远不止对法律的讨论。很多女生现在出门都开始带防狼喷雾、强光手电等。带这些物品防身是否可以?如果大家使用这些物品对施暴者造成身体伤害,是否会受到法律处罚?

范辰

除了管制刀具之外,将其他物品带在身上以防紧急时使用是可以的,但使用这些物品对施暴者造成身体伤害是否会受到处罚,需要视情况而定。假如犯罪嫌疑人只是口头骚扰,那么,受害人用强光手电对犯罪嫌疑人的眼睛等造成不可逆的伤害,就有可能被判定为防卫过当。

主持人

很多网友希望唐山打人案能公开审判,您怎么看?

范辰

本案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是属于公开审判的案件。公开审判一方面是对犯罪嫌疑人的惩罚,另一方面还能起到社会教育作用,通过个案警告大家一定要遵纪守法。(河南法制报·法直播 记者 张可 曹芳)⑮

本文来自【河南法制报】,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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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无限防卫权

■ 观察家

一起“深夜潜入他人住宅砍杀他人,反被杀”的个案,又在考验正当防卫的边界。去年2月2日凌晨4点,内蒙古托克托县男子王生娃潜入同村村民郭三祥家中,对其头部连砍三斧,被郭家女婿王铁柱、亲戚王玉成发现后,又用木棒和双响炮攻击二人,最后反被二人打死。今年年初,呼和浩特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二人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和7年,内蒙古高院维持了这一判决。

内蒙古高院认为,“二人将王生娃击打倒地后并未放弃殴打,直到其不能动弹,最后造成死亡”,超过了必要的防卫限度。死者家属更是不依不饶,认为这根本就应该判故意杀人罪,“正当防卫怎么会把人打死?”

“正当防卫不能把人打死”,“打死人就不是正当防卫”,“死人就是有理”,这样的环环嵌套式逻辑,在民间、在司法机关的实务当中,还是颇有市场的。但这真是法律的规定吗?

1997年版《刑法》明确规定了“无限防卫权”,公民面对行凶、杀人、强奸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安全的情形时,打死行凶者,不构成防卫过当。但在此之前的司法实践当中,正当防卫在一定程度上沦为了“僵尸条款”。从去年的“山东辱母杀人案”,到前不久的“昆山反杀案”,舆论反弹那么大,其实也是对这种正当防卫被不正当压缩的集中爆发。

好在如今司法政策正在发生悄然改变,在“昆山反杀案”中,公安机关明确认定,刘某用刀砍劈于海明的行为,就是《刑法》所规定的“行凶”行为,公民有无限防卫权,包括视频当中展现的于海明的“追砍”行为,也被认定属于遭遇行凶之后正当防卫的“连续过程”,而不是之前一般案件中所认定的“事后防卫”。

这些说明全社会对于正当防卫的正确适用,达成了新的共识——不能站在上帝的视角苛责公民,要求公民面对穷凶极恶的暴力伤害时,能保持绝对的冷静。毕竟,如果在生命安全遭到危害的情况下,还要求公民对暴力的使用拿捏恰到好处,无疑是强求。

家就是“公民的城堡”,深夜私闯他人民宅,哪怕没有前面的用斧子连砍他人头部等明显的故意杀人行为,也是对于人身安全的威胁。本案几乎构成了启动“无限防卫权”的典型场景,可为什么当地司法机关没有正大光明地认定正当防卫?

或许,从最高人民法院前副院长沈德咏的谈话中可窥见一斑。他在谈到正当防卫沦为僵尸条款时,认为现实中“不管死伤者的行为本身是否正当,其家属、亲属往往以此为由向司法机关施加压力,有的甚至形成集体闹访,危及社会稳定。”来自死伤者家属的压力,有时候正是无限防卫权无法启动的重要原因之一。

但是,《刑法》首先保护的应是合法公民不受人身伤害,而不是穷凶极恶的歹徒是否会被打死。司法机关保障民众正当防卫的权利,关乎合法公民的人身权益,更关乎法律的尊严。因而,《刑法》赋予公民的面对暴力行凶时的“无限防卫权”,应该落实在每一个判决当中。

□沈彬(媒体人)

什么情况下拥有无限防卫权

事件观

是什么限制了“无限”

就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明确正当防卫界限标准后不到1个月,检验这一标准的案件出现在舆论风口。

近日,据多家媒体与河北保定检察机关发布的信息,一名26岁的黑龙江男子王某反复追求女大学生被拒,纠缠两个多月后,王某半夜持甩棍和水果刀闯入女大学生家中,一家三口持械反抗,将其反杀。

案发后,一家人全部被刑拘,女大学生取保候审,父母被批捕移交起诉。尽管有两份就是否变更女大学生母亲强制措施的往来磋商函件,但检察院和公安局对行为认定似乎是一致的:不属于正当防卫。说“似乎”是因为检察院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中用了“具有正当防卫性质”的表述,从司法程序上来看,检察院又是提请逮捕的批准机关,真要符合正当防卫,何须逮捕羁押。

王某死亡,另外3名涉案人两名被羁押,这起半年前发生的案件所公开的信息极其有限,只有基本事实、两份司法机关的公函、一份案发地邓家庄村委会出具的《证明》。除此之外,无论是女大学生、其亲属、原同事还是案发地村民的陈述,不是说就一定不可信,但在有确凿证据印证之前,只能算一面之词。

在现有的、可确认的事实基础上,这起案件的法律结构,其实不难搭建。

王某携带甩棍和刀具翻墙进入女大学生的住所,本身就已经触犯了法律,我们国家没有“城堡法则”,但我们有“非法侵入住宅罪”。伤害一家三口并造成轻伤以上的后果,这涉嫌“故意伤害罪”,可以数罪并罚。加害行为是使用刀具等可致命凶器实施的,那就涉嫌“故意杀人罪”。

也就是说,无论是否曾长期骚扰、纠缠乃至威胁过那名女大学生及其家人,王某案发当晚的行为,无疑属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范畴——这也符合公民可以行使特殊正当防卫,即“无限防卫权”的危急情形。

女大学生一家行使了防卫权,致王某死亡。公安机关认为“王某受伤倒地后,赵某某(女大学生的母亲)在未确认王某是否死亡的情况下,持菜刀连续数刀砍王某颈部”,并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将这一家三口移交审查起诉。如果上述认定属实,那这就是个再度验证无限防卫权并非绝对意义上“无限”的例证,它还是要受到主体、对象、主观、范围和时机的多重限制。但要知道,我国将特殊防卫纳入刑法,是“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这一理念的贯彻体现,防卫人不必顾虑以对等或超过侵害行为的强度予以反击,甚至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否则对任何可能受到不法侵害的守法公民而言,前怕凶徒侵害,后怕法律制裁,自我救助的希望就太过渺茫了。

从公安机关的表述来看,王某“受伤倒地后”的“时机”是案件性质认定的分水岭。人倒下了,不法侵害也停止了,继续砍人家,不是故意杀人还能是什么呢。

还真不好说。

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于海明正当防卫案为指导案例,进一步明确了正当防卫的界限标准:“正当防卫以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前提。所谓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但尚未结束。不法侵害行为多种多样、性质各异,判断是否正在进行,应就具体行为和现场情境作具体分析。判断标准不能机械地对刑法上的着手与既遂作出理解、判断……只要不法侵害的现实危险已经迫在眼前,或者已达既遂状态但侵害行为没有实施终了的,就应当认定为正在进行。”结合案发时的情形,王某在受伤倒地之前,对女大学生一家人已经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如果他起身继续施暴,以当时3名防卫人的生理状况,是否还有能力自保?

那么,难道不可以把王某捆起来吗?或者去叫人帮忙,去报警。

这就牵扯到“现场情境”了。案发时间是23点左右,案发地点是邓家庄村,加之王某倒下时,3名防卫人均已受伤。在这种人口密度很低的地点和时段,在午夜并不理想的能见度下,在3名防卫人惊恐不已、遍体鳞伤的状态下,能否苛求他们在第一时间作出最精准、最理性的判断,以在有限的时间和条件下,思考如何行使无限防卫权。

要知道,对3名防卫人而言,那一刻抉择的不是对与错,不是守法与违法,而是生存与死亡。

移交审查起诉是2018年10月的事,两个月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才发布,案子还没开庭,经办人员不妨找来文件,再看一看。

赵云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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