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后受让人主张行使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债权人转让债权给担保人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韩晨

2013年4月,任某因资金周转与谢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任某向谢某借款22万元,期限9个月,任某以其名下坐落于中牟县西环路的房产作抵押。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提供借款并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后谢某将上述债权和抵押权转让给年某,年某未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任某于2015年6月向年某出具《还款计划》,主要内容包括任某借到年某22万元并计划2016年5月前还清等内容。因任某未向年某还款,年某诉至法院请求任某还款,并对其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一审法院未支持年某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年某不服并提起上诉。

判决结果:一审判决:任某偿还年某借款22万元;驳回年某其他诉讼请求。二审判决:维持任某偿还年某借款22万元的诉讼请求,同时改判年某对任某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债权转让时未办理抵押变更登记,受让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判决结果可知:一审法院认为,任某与谢某在签订借款22万元合同时对债权转让、违约责任等情形进行了约定,后年某因债权转让取得对任某的债权,庭审中年某提供的《还款计划》足以证明任某对债权转让的情况是知晓的。因任某并未按照《还款计划》履行其还款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年某要求任某偿还借款22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由于任某提供抵押担保的房产年某受让债权时未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故年某要求优先受偿该房产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审法院认为,年某因债权转让对任某的22万元借款享有债权,年某作为受让人应一并取得与主债权有关的任某提供抵押的抵押房产折价或变卖后偿还上述借款本息的从权利,故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判决予以纠正。

我是上海合同方面的律师,有任何合同方面的问题都可以问我。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得行使债务人的抵销权

债权转让后担保人是否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债权转让后担保人的责任

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

债权人转让债权给担保人

债权转让中担保人是否担责

债权转让需经担保人同意

债权转让担保人还承担担保责任吗

债权转让后担保人是否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对原债权人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