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有哪些,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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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有哪些情形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变更该行政行为
十二类具体行政行为
政府行政行为有很多种分法,其中有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之分。具体行政行为简单说就是政府行使行政权,对特定的个人,公司或者其他法人组织作出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那么具体行政行为有哪些?下面笔者整理了一些资料,供大家参考。
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赔偿等。下面笔者为大家介绍这十二类具体行政行为:
一、行政命令
行政命令是行政主体依法要求相对人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示。
行政命令具有强制力,它包括两类:
一类是要求相对人进行一定作为的命令,如命令纳税、命令外国人出境。
另一类是要求相对人履行一定的不作为的命令,称作为禁(止)令,如因修建马路禁止通行,禁止携带危险品的旅客上车等。
从实质上理解,行政命令是行政主体的一种强制性行为,只存在于行政处理行为之中,与行政检查、行政决定和行政强制执行相联系,并且相互衔接。
我国的的行政命令还有一个特征,即相对人不服行政命令时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只能通过申请途径解决。例如,张三需要运输一包炸药到某工地,不能直接携带上公交车,需要向有关职能部门申请,经过审核批准,使用专用工具按规定运输。
二、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性征集一定数额金钱和实物的行政行为。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行政征收包括税收和行政收费两种形式。例如,海关征收关税、公安局收取办理身份证的工本费等。
法律依据:《宪法》第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消费税法》等法律。
三、行政征用
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性的取得行政相对人财产所有权、使用权或劳务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征用并不是一个法律名词,而是学者对某类行政活动的概括。
常见的行政征用行为:例如,在抗洪救灾中,政府征用民用车辆、船只围堵决堤口等。
法律依据:我国宪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并且在《专利法》、《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等多部法律中做出了不同情况下对土地以外多种权利征收的补偿性规定。
四、行政许可
一般认为,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这一概念包含三层含义:一是存在法律一般禁止;二是行政主体对相对人予以一般禁止的解除;三是行政相对方因此获得了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资格或权利。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许可证件可分为以下几类:
1. 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执照一般是指许可机关颁发的准许申请人从事某种生产经济活动的书面凭证,如驾驶执照、营业执照、行政执照。
2. 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资格证、资质证是指经过考试、考核等审查程序合格,颁发给申请人的证明其能力、资格的许可证件。证件持有人可以从事某一职业或进行某种活动,如教师资格证、导游证、律师执业证等。
3. 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批准有关主体从事一定活动的书面意见。
行政机关的证明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事实予以确认的书面意见。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等。
五、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或证伪)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主要形式有:确定、认可、证明、登记、批准、鉴证、行政鉴定。
例如公安机关进行户口登记,公证机关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的公证行为,技术监督部门对于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的认定、检疫部门对动植物检疫的确认等,都属于行政确认。
法律依据:《公证法》、《认证认可条例》等。
六、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法对管理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检查的具体内容主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依法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行政监督检查又分为专门监督检查和业务监督检查。
专门监督检查包括两个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
业务监督检查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物价部门和卫生部门等。
行政监督检查的方法有:检查、审查、调查、检验、鉴定、勘验等。
行政监督检查的程序有:表明身份、说明事由、提取证据、告知权利。
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七、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例如,王五醉酒开车,某交警大队吊销了王五的驾驶证。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
八、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目的,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做出的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法律依据:《行政强制法》等。
九、行政给付
行政给付一般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物质利益或者赋予其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我国有关行政给付的法律、法规,行政给付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抚恤金
发放对象主要是烈士和因公殉职、负伤、病故、残废的军人、警察或者其家属。
(2)生活补助费
发放对象主要是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以及因工伤事故致残的公民。
(3)安置
安置的形式主要有发放安置费与提供一定的住所等。安置费的发放对象主要是复员、转业、退伍军人。
(4)救济
救济的形式包括发放救济金与发放救济物资等,其对象主要是因为某种情况而生活陷入困境的公民,如五保户、灾民等。
(5)优待
优待的对象是生活上处于某种困境的公民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该予以优待的特定社会成员,如贫困学生、独生子女等。
(6)社会福利
社会福利的对象既包括一般的公民,又包括某些特殊身份的社会成员,其基本方式是举办社会福利事业或者发放社会福利金,如失业救济金、保险金、养老保险金等。
法律依据:《残疾人保障法》、《保险法》等。
十、行政奖励
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模范地遵纪守法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的或精神的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政奖励的内容和形式体现为如下三个方面:
(一)精神方面的权益:
即给予受奖人某种荣誉,如授予“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通报表扬、通令嘉奖、记功,发给奖状、荣誉证书、奖章等。
(二)物质方面的权益:
即发给奖金或者各种奖品,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
(三)职务方面的权益:
即予以晋级或者晋职。
法律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等。
十一、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又称行政司法,是行政司法的重要内容,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相关的特定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我国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裁决的种类有:
1. 侵权纠纷,如环境污染导致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
2. 补偿纠纷,如房屋拆迁补偿纠纷。
3. 损害赔偿纠纷,这种纠纷通常存在于食品卫生、药品管理、环境保护、医疗卫生、产品质量、社会福利等方面。
4. 权属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因某一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归属产生争议,如林地权属纠纷。
5. 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6. 专利强制许可纠纷,如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就专利权使用费达不成协议的,可由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7. 劳动工资、经济补偿纠纷,可由劳动行政部门裁决。
8. 民间纠纷,据国务院颁布的《民间纠纷处理办法》规定,基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裁决民间纠纷。
法律依据:《商标法》、《专利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等。
十二、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赔偿的范围: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赔偿的方式:
1. 支付赔偿金;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 返还财产;
3. 恢复原状;
4. 消除影响;
5. 恢复名誉;
6. 赔礼道歉。
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等。
注:1、上述十二类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2、文中插图来自网络。
以上内容由陆典谷整理,仅供参考。
常见的行政行为有哪些
行政行为的分类:
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二、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三、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
四、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
五、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
六、授益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负担行政行为有哪些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将于今年7月15日起施行。这部法律首次为“行政处罚”概念进行了界定,为从实质上识别行政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
正确识别行政处罚行为,回答“什么是行政处罚、什么不是行政处罚”,这是适用行政处罚法的前提,是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必须掌握的一项硬功夫。同时,识别行政处罚并非是件易事。长期以来,实践中存在的针对交通违法的“罚岗”和“扣分”、特别领域的“强制参加学习班”,以及越来越多领域普遍推广的“黑名单”,还有“违法行为的曝光”等做法,到底是否属于“行政处罚”,还存在着不少追问和争论,这也反映了对行政处罚行为的识别有待形成共识。
在过去行政处罚法未对“行政处罚”明确定义的背景下,人们往往按照行政处罚的形式手段和种类去辨别某种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处罚,只把“警告”“罚款”“没收”“扣证”“吊证”“行政拘留”等这类符合法定处罚形式的行为才看成是“处罚”,而大量的这些法定形式以外的其他处罚不被作为行政处罚看待,而使许多其他形式的行政处罚行为游离于行政处罚法之外。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首次为“行政处罚”增设定义,为我们从形式认定转向实质认定行政处罚创造了条件。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2条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这涵盖了“行政处罚”法律概念的4个元素:处罚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其他主体作出的制裁行为就不是行政处罚;处罚对象是作出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违法当事人;被处罚行为是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处罚内容是行政机关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惩戒违法当事人。只要符合这4个元素的行为就是行政处罚行为,不论它是否在名称上有“处罚”二字。
行政处罚法所增设的此项定义,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对“行政处罚”的识别,但它可能还无法解决行政处罚“识别”中的全部问题。因为法律概念是法律特征的反映,但它无法反映和囊括所有的特征。为此,我们需要在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定义的基础上,为行政处罚补充或强调几个法律特征,以更有利于准确识别行政处罚行为。
决意性。行政行为有意思行为与物理行为之分。行政处罚是一个基础性的行政决定,是一种意思表达。对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属于物理行为,不能作为行政处罚而只能作为行政强制执行对待。为此需要强调两点:一是行政处罚其实是指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把对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视作为行政处罚;二是不能将一个行政处罚决定与对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笼统地合称为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与对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属于两个不同的行政行为,因而分别受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的调整。
封闭性。行政行为是一个过程,它多少都会经历程序启动(立案等)、有关措施、调查取证、研究讨论,到最终形成一个处理决定。为此在理论上存在“过程行为与结果行为”的区分。过程行为也称中间行为,它仅构成对某一事项处理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并未对该事项作出最终处理,不具有封闭性。它是为结果行为服务的一种临时性的行为,如查封、扣押。结果行为指对某事的最终处理完毕,有了最终的处理结论,程序上达到了封闭。所以,结果行为也可称为最终行为或封闭行为。行政处罚是一种结果行为,具有封闭性。
制裁性。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针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政制裁,具有很强的惩罚性。制裁性是行政处罚所有法律特征中最为核心和关键的特征,是行政处罚之所以称之为行政处罚的核心要义。行政处罚的制裁性表现在:一是以当事人违法为前提。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制裁,而制裁是针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的。制裁的起因和目的都是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所以,如果不以当事人的违法并以制裁当事人的违法为目的就不是行政处罚。比如,当事人殴打他人,违反治安管理,公安机关对他拘留14天,限制他14天的人身自由,这是行政处罚;但是,如果当事人被怀疑携带传染病毒,政府防疫部门对他强制隔离14天,这14天他的人身自由同样受到限制,但这不是行政处罚,而是行政防疫措施。因为强制隔离的前提不是因为当事人违法,目的也不是为了惩罚当事人,而是为了预防传染病的传播。二是它强制当事人承受一种不利后果。制裁的内容是强制当事人承受一种不利后果,即对当事人“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由于处罚的种类包括人身罚、财产罚、行为罚、资格罚和申诫罚,其不利的后果所涉载体也就具有广泛性,包括当事人有形和无形的权利和义务、权利和利益,等等。三是不利后果与当事人违法之间“对价”而不“等价”。当事人承受不利后果是为其违法行为付出的一种“代价”。违法行为越严重,承受的不利后果也就越大。这就是说,不利后果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一种“对价”关系。而且,行政处罚作为一种制裁,必须让当事人承担“额外”的付出。如果当事人是对违法行为的“等价”付出,仅仅是一种利益上的“垫平”,那就谈不上制裁。这就是为什么纠正违法不属于处罚的道理。
在对行政处罚的识别中,最容易混淆的是以下几种关系,我们要特别注意它们之间的区别。
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虽然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都是让当事人承受一种不利后果,但行政处罚以制裁为目的,行政强制措施以保障后续的法律程序为目的;行政处罚是具有封闭性的结果行为,而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临时性的中间行为或称过程行为。例如,同样是交警对当事人的扣证(驾照)行为,如果交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这里的“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不属于行政处罚,而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如果当事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警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这一扣证决定就属于行政处罚了。
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是一种基础性的行政决定,而行政机关对这一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则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而不是行政处罚行为。如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行政机关可以对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这里出现了两个“罚款”。如何定性?第一个“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第二个“罚款”则属于行政强制执行。再如,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外国人作出一个“驱逐出境”的决定,属于“行政处罚决定”,接着由警察强制押送当事人登上出境飞机,或押送到边界把当事人逐出国门,这属于对“驱逐出境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与责令纠正违法。行政处罚和责令纠正违法,都是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而发动,但这两者是有区别的:一方面,行政处罚属于“处分”行为,它是对当事人权利和利益的一种处分(包括取消和限制),而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是一种“命令”行为;另一方面,行政处罚,是让当事人承受一种“额外”的付出,而纠正违法仅仅是恢复原状,让违法状态回复到原始的合法状态。例如,当事人毁坏一株棵苗,政府管理部门责令他补种一株棵苗,这因不具有惩罚性而不是行政处罚,是对违法状态的“等价”修复;但如果政府责令他补种10倍甚至百倍的棵苗,这就具有惩罚性,当事人承受了“额外”的付出。又如,当事人开车违章撞坏了公路隔离栏,如果仅仅责令当事人修复被他撞坏的公路隔离栏,这属于“等价赔偿”,不属处罚。如果除了修复,还要对他罚款1000元,这就是处罚了。因为修复公路隔离栏,是等价赔偿的一种方式,不是一种额外的付出。在修复之外,还要罚款,这就是额外的付出了。
(胡建淼专家工作室供稿)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有哪些
本报北京2月9日电 (记者林丽鹂)为解决社会广泛关注的“小案重罚”和“类案不同罚”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市场监管总局认真总结各地执法实践,近日制定出台《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及《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
在充分考虑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当事人主观过错和获利情况的基础上,市场监管总局制定清单对12种首次违法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其中,“首违不罚清单”包含8种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轻微免罚清单”包含4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
为确保清单依法有序实施,市场监管总局提出了“坚持依法行政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严格规范执法程序、科学设定处罚清单”5项要求,特别是对当事人实施“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的,明确了“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督促引导积极整改、依法退赔消费者损失和履行召回义务”等措施。
《 人民日报 》( 2025年02月10日 0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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