郏县张乙与张丙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沈艺冬
【案情简介】

张甲,男,64岁,平顶山市郏县A村村民,丧偶多年,膝下收养一儿一女,儿子张乙,28岁,已经成家,女儿张丙,37岁,已出嫁到郏县B村。

2016年4月,张甲因病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由张乙夫妇负责照料,张丙偶尔回娘家探望。2017年初,张丙回娘家探望父亲张甲时,在照顾父亲的问题上与弟媳发生口角,愤然离开娘家,并将张乙夫妇的手机号列入手机黑名单,赌气不再登弟弟家的门。

时隔半年,由于张甲身体长期不见好转,张乙夫妇既要照顾家中两个幼子,又要照料瘫痪在床的父亲,且无法联系上姐姐张丙,身体和经济上承担着双重压力。2017年10月12日,张乙到郏县A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与姐姐张丙之间的矛盾,希望与姐姐张丙共同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由于张丙已出嫁到郏县B村,A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工作不方便,故郏县A村调委会将此纠纷引导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2017年10月13日,张乙来到镇调委会申请调解与姐姐张丙关于赡养父亲的纠纷,调委会在告知其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后,受理了该案件,确定由调解员王某进行调解。调解员通过张乙获得张丙的手机号之后与其取得联系,表明了身份,张丙表示:A村与B村距离不远,自己出嫁到B村后,也常常回娘家看望父亲,但因为住房条件紧张,不便把父亲接到B村赡养。这次与弟媳之间赌气,半年多没有看望父亲,是因为回娘家看望父亲时,对弟媳给父亲吃剩饭的行为有所抱怨,导致两个人发生口角,弟媳讲话态度太差,胡搅蛮缠,伤了自己的心,并且以往每次去看望父亲,都会与弟媳吵架拌嘴。表示愿意通过调委会进行调解。

2017年10月20日,调委会对张乙和张丙之间赡养老人的纠纷进行调解。由于张乙的孩子生病住院,其妻子没有来到调解现场,但通过电话全程参与了调解。

张乙认为:妻子和姐姐生气之后,自己夹在中间很为难,也试图劝和,但是没有成功。夫妇两人需要抚养两名幼子,又需要照顾瘫痪在床的父亲,压力太大。姐姐张丙作为女儿,半年来对父亲不管不问,没有履行赡养父亲的义务,自己也颇有怨言。

张丙表示:此次生气之前,自己隔三差五会回娘家看望父亲,之所以半年多没有看望父亲,是因为赌气,并不是不愿意赡养父亲,但自己已经结婚成家,经济压力也比较大,而且家中住房条件不好,实在没有办法把父亲接走照料。

调解员通过细致调查了解到,张丙出嫁到B村后,在娘家A村分得的一亩二分承包田一直由弟弟张乙耕种,张丙并没有对此提出过异议,这说明姐弟感情并没有到剑拔弩张的地步,只是跟弟媳的口角之争。姐弟两家虽然生活压力很大,但是张乙从去年父亲瘫痪至今,一直能够对父亲进行照料,未吵架前,张丙也经常去看望父亲,证明双方均不是不孝顺的子女,只是因为现实生活所迫,压力过大,双方之间并不是不可调和的矛盾。这样在调解中,调解员可以做到有的放矢,心中有底。于是调解员适时普法,兼顾情理,劝说兄妹俩按照《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履行对养父母的赡养义务,同时也为自己的子女做个好的示范,不能因赡养老人的问题再起争执,不能让亲朋好友戳自己的脊梁骨。

听完调解员的劝说,张乙表示:父亲中风后偏瘫在床,生病住院经新农合报销之后仍有费用,后期吃药也会产生费用,经济压力很大,另外,自己的孩子现在也在住院,妻子在医院陪护,自己又要赚钱养家,确实无法每天照顾父亲,希望能够由姐姐与自己共同分担医药费并轮流照顾父亲。

张丙表示:对于分担医药费没有异议,也愿意照顾父亲,但现实条件局限,无法将父亲接到B村家中,希望弟弟张乙能够为父亲提供住所,自己可以前来照料。

10月20日下午,根据公平、公正的调解原则,本着孝敬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调解员要求姐弟两人互谅互让,互帮互助,并通过与张乙妻子电话联系后,双方和解,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最终,当事人达成协议,约定:1. 张甲今后生活由姐弟两人轮流照顾,一轮10天。2. 张乙提供自家房屋供张甲居住。3. 张甲因病住院期间双方轮流护理,住院费用以报销后实际产生的花费各自承担一半。4. 张甲百年后,张丙负责寿衣,张乙负责棺木和埋葬事宜。5. 张丙娘家属于自己的一亩二分承包田,由弟弟张乙耕种,父亲张甲百年后,张丙可以自行安排自己的一亩二分承包田。父亲的承包田、房屋则由张乙管理。6.2017年10月20日之后,父亲张甲养老新农合存折、残疾证存折上的存款全部用于张甲的住院费开支。10月23日,调解员电话回访了张丙姐弟,双方对调解结果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中,张甲因中风瘫痪在床后,养子女因为赡养老人的问题发生了纠纷。调解员在调查中发现张丙出嫁后,娘家的承包田一直由弟弟张乙耕种的细节,发现矛盾主要在于张丙与弟媳之间,姐弟两家虽然经济压力都较大,但并非不愿意赡养父亲。调解员在调解中善于发现问题,适时普法,兼顾情理,通过法与情结合的方式,促使张甲的两个子女承担法定义务,同时在弟媳因故无法到达调解现场的情况下,通过电话方式让其全程参与调解,最大限度确保了调解协议的履行可能性,达到了赡养老人的目的,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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