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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诉称
二原告诉称:2011年,二原告欲购买涉诉房屋自用,但因限购政策影响,致使二原告不能购买涉诉房屋,故借用二原告之子张三之名购买了涉诉房屋,并由二原告支付了全部的费用,张三对购买涉诉房屋一事并不知情。此后,涉诉房屋登记在张三名下。张三因用钱需要,自己在房管部门查找,才发现涉诉房屋登记在其名下,于是谎称房产证丢失并予以补办。补办房产证后,张三向李四借款1000000元,并办理了抵押涉诉房屋的手续。张三曾私自变卖父母为其购买的三辆汽车,并盗用父母之名诈骗信用卡。为阻止张三进一步处理涉诉房屋,故二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向李四代为清偿债务1000000元,李四协助办理涉诉房屋抵押解除手续;2.解除抵押后,张三协助将涉诉房屋过户至二原告名下,二原告共同共有。
二、被告辩称
张三辩称:1.债务是我和第三人之间的事情,不同意由二原告代为偿还。2.涉诉房屋登记在我的名下,是二原告买来赠与给我的,且赠与行为已经完成。而且二原告一直说是借名买房,但双方之间不存在借名买房的约定。所以我不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系夫妻关系,张三系二原告之子。
2011年10月21日,王五以张三委托代理人的名义与李六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9380000元的价格购买了涉诉房屋。合同签订后,王五向李六支付了全部房款并交纳了相关税费。2011年10月27日,涉诉房屋登记在张三名下。签订买卖合同后,涉诉房屋由二原告进行装修并开始居住。
2013年11月14日,张三与李四签订借款协议,向李四借款1000000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他项权证上载明一般抵押,债权数额1000000元。
关于购房事宜,张三认可上述买卖合同上的“张三”签字为王五所签,但表示王五系其代理人。经询,张三认可未曾向王五出具过委托手续亦认可涉诉房屋购买手续、付款凭证、产权证书等凭证由二原告控制。王五表示购房时张三并不知情,只是以其名义签订的买卖合同,所以双方并无借名买房的协议。张三表示其曾向二原告索要过房产证,但因二原告拒绝,故申请挂失并予以补办。
四、裁判结果
一、原告王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代被告张三向第三人李四偿还债务一百万元,同时第三人李四办理房屋抵押解押手续;
二、办理完毕上述解押手续后七日内,被告张三协助将房屋过户到原告、王五名下,由原告、王五共同共有该房屋。
五、律师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根据二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二原告借用张三名义购买涉诉房屋的事实。首先,涉诉房屋的全部购房款项由二原告支付。其次,涉诉房屋交付后由二原告进行装修并居住。再次,涉诉房屋的购买手续、付款凭证、产权证书等凭证由二原告持有。最后,张三并未就涉诉房屋系二原告赠与进行举证,且买卖合同上“张三”的签字并非其本人所签,亦不能证明其与王五之间存在委托关系,故张三关于涉诉房屋系二原告赠与的抗辩没有依据。二原告要求代为清偿债务以解除涉诉房屋上存在的抵押,该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且李四亦表示同意,本院不持异议。鉴于二原告目前具备取得涉诉房屋权属的资格,本院对于其要求张三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主张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