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动总价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可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变动总价合同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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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总价合同相对于固定总价合同而言减少了什么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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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工程领域,合同的选择对项目的顺利推进和各方权益保障至关重要。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作为两种常见的合同类型,各自有着独特的特点和适用场景。作为一名专注于建筑工程法律领域的律师,今天就带大家深入剖析这两者的区别。
合同定义与本质差异
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简单来说,就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一个固定的总金额,由承包方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全部施工任务。除非出现合同约定的特殊情形,如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等,否则无论施工过程中发生什么,业主付给承包商的价款总额通常是不会改变的 。比如,甲公司要建造一栋办公楼,与乙建筑公司签订总价合同,约定总价1000万元完成整栋楼建设,只要工程范围、设计不变,即便施工中材料价格上涨、人工成本增加,乙公司也只能拿到1000万元。总价合同又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变动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是在合同签订时就将总价完全固定,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调整;变动总价合同则会根据一些事先约定的因素,如通货膨胀、政策变化等,对总价进行相应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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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以单位价格为基础,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来计算合同价款。即合同中约定好各项工程内容的单价,而最终的结算价款等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乘以对应的单价。例如,在某道路铺设项目中,合同约定每平方米路面铺设单价为200元,工程结束后,实际铺设面积为5000平方米,那么最终结算价款就是200×5000 = 1000000元 。单价合同也可细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在合同执行期间,单价一般保持不变;可调单价合同则会依据合同约定的条件,如市场物价波动、政策调整等,对单价进行相应调整 。
风险承担的不同侧重
总价合同的风险分配
在总价合同里,尤其是固定总价合同,承包商承担了较大风险。从价格角度看,投标时对材料、人工等价格估算失误,或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价格上涨,这些都得由承包商自己承担,业主不会给予补偿 。另一方面,工程量风险也主要由承包商承担,如果业主仅提供施工图纸和说明,承包商需自行计算工程量并报价,一旦出现漏算、错算,后果自负 。比如,某承包商承接一个房屋建设项目,签订固定总价合同,施工中发现因自己计算失误,原本预估的混凝土用量少算了100立方米,而此时混凝土价格又上涨,这多出来的成本只能由承包商自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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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合同的风险分担
单价合同下,双方共同承担风险。承包商主要承担单价方面的风险,比如报价时单价过低导致利润减少;业主则承担工程量变化的风险,如果实际工程量比预计的多很多,支付的价款也会相应增加 。比如,某桥梁建设项目采用单价合同,合同约定钢筋每吨单价5000元,因设计变更,实际使用钢筋量比预估多了200吨,那么业主就需要多支付5000×200 = 1000000元 。
结算方式的显著区别
总价合同结算规则
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且施工过程中没有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等情况,结算价款就是合同中约定的总价,即结算 = 预算(中标价) 。要是有变更,就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变更计价方式,对变更部分的价款进行计算,并加到原合同总价上 。例如,某商场装修项目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总价200万元,施工中业主要求增加一间办公室装修,经双方协商,变更部分价款为20万元,那么最终结算价款就是200 + 20 = 220万元 。变动总价合同结算时,除了考虑变更因素,还需依据合同约定的调整条件,如物价指数、政策调整等,对总价进行相应调整 。
单价合同结算方式
单价合同的结算方式较为简单直接,结算价款等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乘以合同约定的单价,即结算 = 审计工程量×中标单价 。比如,某土方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单价为每立方米30元,工程结束后经审计,实际完成土方量为10000立方米,那么结算价款就是30×10000 = 300000元 。
适用场景各有千秋
总价合同适用场景
1. 工程量小、工期短的项目:这类项目环境因素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便于在合同签订时准确预估成本,采用总价合同能让双方明确责任和价款,减少纠纷 。例如,一个小型仓库建设项目,工期仅3个月,工程量清晰明确,适合签订总价合同 。
2. 工程设计详细、图纸完整的项目:此时工程任务和范围明确,承包商能准确计算工程量和成本,业主也能通过总价合同更好地控制投资 。比如,某标准化住宅小区建设,设计图纸完备,可采用总价合同 。
3. 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的项目:风险相对较小,总价合同能有效约束双方行为,保障项目顺利进行 。如普通的砖混结构民房建设 。
单价合同适用场景
1. 工程量不确定的项目:像土方工程、桩基工程等,施工过程中受地质条件等因素影响,工程量可能出现较大变化,采用单价合同可灵活应对 。例如,在山区进行道路建设,因地形复杂,土方量难以准确预估,适合采用单价合同 。
2. 设计或建设条件不太落实的项目:在项目前期,设计或其他条件可能存在变数,单价合同可在后续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工程量和价款 。比如,某新型建筑材料研发厂房建设,因新技术应用,设计可能随时调整,采用单价合同更合适 。
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在定义、风险承担、结算方式和适用场景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区别。在签订合同时,双方一定要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谨慎选择合同类型,并在合同中明确各项条款,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如果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遇到法律问题,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变动总价合同和固定总价合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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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施工管理》知识点:总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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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价合同的含义
所谓总价合同,是指根据合同规定的工程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业主应付给承包商的款额是一个规定的金额,即明确的总价。
总价合同也称作总价包干合同,即根据施工招标时的要求和条件,当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不发生变化时,业主付给承包商的价款总额就不发生变化。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失误导致投标价计算错误,合同总价格也不予调整。
总价合同又分固定总价合同和变动总价合同两种。
二、总价合同的风险
三、总价合同的适用范围
(1)固定总价合同
变动总价合同和变动单价合同的区别
案例20:华能泰安众泰发电有限公司与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工程总承包在招标时,可能设计仅处于工可或初步设计阶段,项目的经济参数、技术指标、边界条件等不确定性较大,设计深度不足以达到确定合同固定总价的条件,导致投标总价缺乏具体、细化的价格组成,进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变更时,就该变更部分在固定总价中的占比和定价缺乏计量依据。本案涉及总价合同在履行中发生变更,如何确定价款问题。本案一审案号为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4)江宁开民初字第348号,二审案号为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终5015号。
1. 关于江南环保公司应予返还的增压风机项目的数额?
二审法院认为,江南环保公司系因本属于其施工范围内的增压风机项目被取消而须返还众泰发电公司已支付的相应工程款,故江南环保公司应予返还的增压风机价款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相应价款予以确定。双方签订的是固定总价合同,其中并未对增压风机价格的组成予以明确。
众泰发电公司于2008年1月8日发函要求扣除增压风机费用250万元,江南环保公司亦回函确认,应视为双方对增压风机项目应扣减款项达成一致,故江南环保公司应当向众泰发电公司返还增压风机款项250万元。
众泰发电公司依据《补充协议书》起诉要求江南环保公司按照增压风机的市场价格返还411万元,但《补充协议书》中双方约定就“具体减项数额继续寻找证据,进一步调研、论证另行确定”,并不表明双方协商一致继续寻找增压风机市场价格的证据,并据此扣减;从该《补充协议书》签订的背景来看,在(2012)宁民初字第50号案件调解过程中,众泰发电公司一直主张江南环保公司按照250万元扣除增压风机款项,亦从未提及按增压风机市场价格扣除,故众泰发电公司主张按照市场价格扣除增压风机款项,本院不予支持。
2. 脱硫装置的热风管道及干燥系统改造工程是否为增项问题?
二审法院认为,首先,江南环保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就该增项工程与众泰发电公司另行签订协议约定相应工程款项,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在本次诉讼前向众泰发电公司主张过该增项工程款,故江南环保公司要求众泰发电公司支付增项工程工程款依据不足;
其次,根据江南环保公司提供的《168小时满负荷试运行报告》以及2009年12月18日脱硫干燥系统改造方案专题会议纪要,该增项工程原因是经试运行后发现蒸汽压力达不到设计要求的0.8MPa,为确保干燥效果,故需进行干燥系统的改造,改用锅炉热风作为干燥源。虽然蒸汽压力数据系众泰发电公司提供,但双方合同约定采用EPC总承包方式建造,即江南环保公司承包的内容包括工程的勘测、设计、设备材料供货、建筑安装、调试、试验及检查、试运行、考核验收、消缺、培训和最终交付投产、运行管理,且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书》明确约定“各系统的配置和布置等是众泰发电公司的基本要求,仅供江南环保公司设计参考,并不免除江南环保公司对系统设计和布置所负的责任”,因此江南环保公司作为烟气脱硫工程的设计方,应当对相关技术参数的准确性负责。江南环保公司为改进烟气脱硫工程运行效果进行的增项工程,应由其自行承担费用。
3. 关于变更价款约定不明确的法律规定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变更对应的合同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法律与司法解释对此有相关的规定。
《合同法》第61条/《民法典》第510条规定,“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法》第62条/《民法典》第511条规定,“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前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10条规定,“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第13.3.3.1变更估价原则规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合同中未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应按照所执行的变更工程的成本加利润调整;
(2)合同中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按照如下规则调整:1)价格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费率和价格;2)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费率或价格;3)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该工程项目应按成本加利润原则调整适用新的费率或价格。”
根据上述的法律、司法解释以及《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关于工程总承包合同变更价款的确定,在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有以下方案:一是就变更价款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二是参照合同中类似变更工程的价格确定,或按照交易习惯确定;三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进行调整。
变动总价合同可以调整总价的情况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请求对工程价款进行调整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 14 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 9.3.1 条规定,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 15%,此时,该项目单价的调整应按照本规范第 9.6.2 条的规定调整。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提交的变更工程项目单价确认结果,结合工程变更的实际情况,调整合同价款。
工程项目案例分析
案例一:青岛霁祥宇实业有限公司、青岛胶州南关建安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21)鲁 02 民终 9188 号 :
案情简介:该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和工程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双方就工程价款调整问题产生争议。
处理结果: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为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和质量标准变化的部分,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时,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最终对工程价款进行了合理调整。
案例二:某建设公司与施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
案情简介:双方签订了固定总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约定设计变更不可调整工程价款。然而,在施工过程中,发包单位的设计变更导致关键性线路施工发生巨大变化,人、材、机等价格上涨,超出了承包单位可预见的风险范围。
处理结果:一二审法院基于公平原则,考虑到设计变更对工程价款的重大影响,支持了承包单位要求调整价款的主张。法院认为,若仍按照固定总价结算,会造成双方利益失衡,不符合双方签订合同时对 “总价包干” 计算范围的意思表示。
案例三:南昌市威汀置业有限公司、安徽新视野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2021)最高法民申1301号 :
案情简介:双方签订的是固定总价合同,案涉工程结算价由合同包干总价、变更签证、奖罚三部分组成。威汀公司主张应以设计变更后的竣工图为依据鉴定工程造价并扣减相应价款,但新视野公司认为应以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加双方确认的变更工程计算工程造价。
处理结果: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包干价格原则不变,但在符合 “变更签证” 和 “奖罚” 条件下,可以对工程造价进行调整。鉴定机构按照双方约定的固定总价合同计算方式,参照招标图鉴定工程造价,二审判决予以采信,并在鉴定价格基础上扣除实际未发生的工程量金额确定最终工程造价,并无不当 。
从上述条文规范和案例分析可以看出,在固定价结算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时,工程价款的调整需遵循一定的原则和程序。首先应看合同中是否有关于工程价款调整的约定,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当事人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变更部分予以结算,无法参照合同约定结算的,可以参照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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