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经常出现偿还借款后忘记向贷款人索要并销毁借据的情况,而这种行为有时候会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黄某某为某公司的会计,在1995年期间,刘某某从公司处大量批发石油制品并对外销售,在销售期间与黄某某相识并互有往来。在经济往来中,被告人黄某某与刘某某形成了借贷关系,黄某某向刘某某先后两次放贷14万元和25万元共39万元,刘某某向黄某某出具借条两张,共计39万元。1998年,刘某某偿还了上述39万元本金及利息,但未向黄某某索要两张借条,两张借条仍留在黄某某处。2013年,黄某某于家中清理杂物时发现了两张借条,随后黄某某心生歪念,她在明知刘某某早已偿还该欠条中两份借款的情况下,于2014以上述两张借条将刘某某诉至某区法院,要求刘某某偿还本金39万元及长时间未归还本金所产生的利息约180万元。区法院经两次开庭审理后作出一审民事判决,认为原告黄某某要求被告刘某某偿还借款本金39万元及利息的诉讼中,该借条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执行。随后刘某某上诉至中级法院。中级法院认为本案争议事项合法性存疑,并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审查后,被上诉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按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虚假诉讼罪;在审查途中发现刘某某犯贪污罪,应判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合计有期徒刑共十二年,并处罚金共计204万元人民币。武汉著名民间借贷案件纠纷律师指出,在借款时一定要借来源合理的资金,如果债权人资金来源违法并被查处,自己也无法逃脱干系;在偿还清贷款后,一定要向债权人索要并肖慧借据,并且自己也要留存好还款凭证和转账记录,防治被债权人利用漏洞反噬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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