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才是担保行为,什么情况不可以做担保人

债权债务 编辑:史乐

一、什么情况才是担保行为

保全是指担保人为债权人所承诺,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其应尽之义务之时,担保人将依照事先约定负起履行债务或承担相关责任之职责。

担保人借助个人信誉为债务人提供保障,这种形式称为“个人信用担保”。

而担保则涵盖了更为广泛的范畴,包括在债权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由债务人将其所属财产交于债权人作为抵押品,以防备债务人因情况变动未能按期履行债务,债权人可据此通过市场评估或拍卖抵押财产等方式获取优先赔偿。

还有基于设定物的担保方式,例如质押和留置权等。

二、什么情况不可以做担保人

夫妻间不宜担保。

因二者为一经济主体,如一方失信,另一方亦无法偿债,担保失效。

非本地居民不可为他担保。

银行对贷款及担保人户籍有所限制,非本地居民担保将加大银行风险。

无收入者不可为他担保。

担保人需在借款人无力还贷时代其偿债,若无收入或储蓄,则无还款能力。

退休者不可为他担保。

退休者在经济与年龄方面可能不符银行担保要求。

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此类单位或团体违法担保,担保合同无效。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亦不可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可在授权范围内担保。

三、什么情况下不能做担保人

哪些情况下我们不应该当别人的担保人,以下这些情况是不能够担任担保人的:首先,国家机关是不能给别人做担保的,但是如果经过了国务院的特别允许,比如说为了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而进行的转贷业务,那就另当别论;其次,像学校、幼儿园、医院这样的以公益为主要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是不能给别人做担保的。

再者,如果你所在的单位或者社团是从事经营活动的,那么如果没有其他让保证合同失效的原因存在的话,你们签的保证合同还是会被认为是有效的;还有就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也不能给别人做担保;不过,如果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得到了法人的书面授权,那他们在授权范围内提供的保证还是可以被认可的。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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