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条款是否会导致合同过于倾向一方?2025,合同霸王条款的认定

合同纠纷 编辑:华延

一、霸王条款是否会导致合同过于倾向一方?2025,霸王条款是否会导致合同过于倾向一方

法律分析:一、霸王条款是否会导致合同过于倾向一方?

霸王条款属于我国法律中的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当出现以下情形时,该条款无效: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第减轻或者免除其自身责任、加重对方主要责任或者限制对方的主要权利;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3、造成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4、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二、合同霸王条款是否合法?

合同霸王条款不违反法律法规,且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该条款合法;如果霸王条款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该霸王条款不合法。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合同霸王条款的认定

法律分析:霸王条款一般都是格式性条款。该条款需要向对方特别提出注意。条款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6、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7、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霸王合同条款如何认定

法律分析:霸王合同一般具有以下共性:1、减免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的义务;2、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限;3、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4、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5、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四、什么是霸王条款合同

法律分析:所谓的霸王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主要是生产者或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规定的,违反公平,诚信等民法基本原则且损害格式合同相对人的条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五、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有效吗

法律分析:霸王条款无效,但是合同不一定无效,只要合同不存在下列情形的就有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六、合同中什么属于霸王条款

法律分析:霸王条款是指我国民法中的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为了便于重复使用而预先草拟,并且在合同订立之时没有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的条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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