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和曹某2009年于网上相识,2010年开始同居。同居后我们共同经营了一家小餐馆,我负责买菜、做饭等,曹某负责收钱。我要求结婚,曹某却一直拖延。既然曹某不肯和我结婚,现在我想和她分手,并分割这几年来经营餐馆获得的共同收益。可是,曹某既不同意和我分手也不想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我想咨询一下,如果我和曹某分手,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会受理吗?我们同居期间的财产怎么分割?
律师答疑
由于同居关系不属于我国《民法典》保护的范围,故您和曹某的同居关系并不受我国《民法典》保护,您二人同居期间的财产也不能比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性质予以处理。而根据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鉴于您所说的情况,您二人是未婚同居,不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如果您单纯地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是不予受理的。但是,您如果要求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或者涉及子女抚养问题,法院应当受理。至于您二人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问题,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分割;没有约定的,法院会在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上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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