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在增驾A2实习期内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挂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顾依语

驾驶员在增驾A2实习期内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挂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1、关于驾驶员在增驾A2实习期内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挂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问题。

首先,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能否以驾驶员处于A2增驾实习期内作为免责事由,应以驾驶员增驾实习期内驾驶禁驾机动车是否明显增加涉案交通事故发生的危险程度作为衡量标准,如果涉案交通事故的发生与驾驶员处于增驾实习期存在因果关系,则保险人有权依据免责条款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反之保险人仍应承担涉案保险事故的赔偿责任。根据事发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制作的涉案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记载,驾驶员承担涉案交通事故责任是因其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未能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且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车距等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而上述法律规定中并无增驾实习期的禁止性规定。据此可见,涉案交通事故的发生与驾驶员处于增驾A2实习期没有因果关系。若以驾驶员处于增驾实习期作为免除人保沧州分公司保险责任的事由,明显超出保险人控制经营风险的合理需要,不符合公平原则及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原则。

其次,涉案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约定的实习期是否包括增驾实习期是判定保险人承担涉案保险赔付责任的关键。涉案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约定:“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5、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者牵引挂车的机动车…。”本案事故发生时,驾驶员持有的驾驶证为“增驾A2,实习期至2017年12月26日”。根据我国现行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涉案保险条款约定的实习期存在两种解释。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规定的实习期,即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二是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实习期,即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增驾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涉案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是采用人保财险沧州分司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仅约定了实习期,但该实习期是否包括增驾实习期未明示。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据此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实习期对涉案保险条款进行解释显然有利于被保险人,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是国务院行政法规,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是公安部门规章,两者对实习期的规定冲突时,应以行政法规的规定为据,因此,二审判决认定涉案保险条款约定的实习期包括增驾实习期与保险法的规定不符。

第三,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按照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规定的增驾实习期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保险人以增驾实习期作为免责事由的,除通过在保险单上由投保人签署特别声明以示注意的方式,以及对保险免责条款采取加黑加粗等特别标注的方式履行提示义务外,还应当对投保人就增驾实习期作为免责事由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以便投保人明了保险免责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否则该保险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生效力。就本案而言,保险公司已在保险合同中对案涉增驾实习期的免责条款作了加黑加粗处理,明大公司作为涉案机动车投保人也在声明处加盖印章,这也只能证明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义务,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就增驾实习期的含义、内容以及增驾实习期内驾驶禁驾车辆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故本案二审判决认定涉案保险合同约定的涉及实习期的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产生效力,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作出(2020)鲁民再542号民事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