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辩护律师谈相关无罪、从轻及减轻问题,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犯罪主体是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赵璇和

一、基本概念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公司发起人、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表现为故意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主观心态。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公司资本的监管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实施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

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公司发起人

公司发起人是指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发起人是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设立的不可缺少的条件之一。公司成立须以设立为前提,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发起人的职责主要包括:签订出资协议;定力公司章程;确认出资方式,对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协议作价或者委托评估;办理公司登记手续;其他与公司相关的事务。

(二)公司股东

公司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持有公司股份、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的人,股东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法人,还可以是非法人组织等等。股东权利主要包括;发给股票或者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股份转让权;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股东会临时召集或者自行召集权;参与重大决策或者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公司财务监督权;优先认购新股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公司经营监督权等等。主要义务包括;出资义务;参加股东会议的义务;不干涉公司正常经营的义务;特种情形下股东表决权的禁行义务;不的滥用股东权的义务等等。

(三)虚假出资

虚假出资主要是指未交付货币、实物及未转移财产所有权,骗取或者与代收股权的银行、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串通,出具名不符实的收款证明、财产所有权转移证明、验资证明等文件,用以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

(四)抽逃出资

所谓偷逃出资是指向公司出资后又以各种名义或者手段将出资从公司转移出去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等。

三、容易混淆的罪名

(一)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与虚报注册资本罪

这两种罪所侵害的客体都是国家对公司资本的监管秩序,主观方面都表现为故意。主要区别就在于: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欺骗缴足出资的公司的其他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行为。《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作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是指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

虚假出资与虚报注册资本容易混淆,虚假出资会导致虚报注册资本的结果,有时也可作为虚报注册资本的一种手段。如果行为人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人或单位,以取得公司登记为目的,违反的是国家公司登记监管制度,应属于虚报注册资本行为。比如深圳福田“丁某虚报注册资本案”[①],被告人丁某在申请公司增资及公司登记过程中,利用他人提供的资金虚报注册出资,并在通过验资后将资金转出,欺骗公司注册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注册登记。虚报注册资本1800万元,数额巨大,被告人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6个月,并处罚金36万元。而虚假出资的行为人是公司发起人或股东,主要目的是通过不出资或者少出资而牟利,侵犯公司其他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比如湖北省随州“裴某虚假出资案”[②],被告人裴某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黄成购买随州职业学院某校产,以该校产实物作为个人出资2160万元,骗取了海隆公司的公司登记,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裴某作为股东,在海隆公司登记注册时违反公司法有关出资方式、出资义务规定,以其不享有财产所有权的资产作为自己的实物出资2160万元,侵犯了国家对公司出资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虚假出资罪。

(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与挪用资金罪

前者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资本的监管秩序,后者所侵害的客体是单位的财产权。虽然前者的抽逃出资与挪用资金有一定相似性,但前者的抽逃对象是注册资本,而后者挪用的是本单位的资金。在客观方面,前者表现为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而后者则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款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四、处罚

(一)本罪立案追诉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3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30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30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300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3)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5)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二)本罪的量刑标准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上摘自李红钊律师与蒋炳仁检察官合著《刑法常用罪名新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题目及内容略有改动,未经允许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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