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抢劫致死的判决,抢劫致死判多少年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钱佳

案情简介:

2004年8月26日24时许,被告人高x凯和任x(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经预谋抢劫后,携带2把尖刀与王x亮、林x娟(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在北京市××区搭乘被害人张某某(殁年44岁)驾驶的京××羚羊牌汽车前往北京市××区。当车行至××区××镇××村×大桥附近时,高x凯、任x、王x亮分别持尖刀、改锥多次扎刺张某某的颈部、躯干及四肢,致张某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高x凯启动京××汽车失败后,与任x、王x亮、林x娟弃车逃离。

2005年7月2日,被告人高x凯伙同任x、岳x秋(另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在北京市××区××镇××小区盗窃两轮摩托车两辆,经鉴定,两辆摩托车共价值3040元。

上述事实,有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在羚羊牌汽车内提取的改锥、尖刀、红金龙牌烟蒂、骆驼牌烟蒂、血指纹及车内多处血迹等物证,证人刘某某、冯某某、王某某、崔某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证明从上述改锥、尖刀上均检出被害人张某某的血迹,从左后车门外扣手上方和后脚踏板上检出被告人高x凯的血迹、从左后车门外扣手面上和后排座套靠背左侧凉垫上检出张某某、高x凯的混合血迹、从一枚红金龙牌烟蒂上检出同案被告人任x的基因分型、从骆驼牌烟蒂上检出同案被告人林x娟的基因分型的DNA鉴定意见、证明从左前车门外侧提取的血指纹系高x凯右手中指所留的指纹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同案被告人任x、王x亮、林x娟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高x凯亦供认。足以认定。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袁某、范某某的陈述,价格鉴定意见,另案被告人岳x秋、同案被告人任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高x凯亦供认。足以认定。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x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高x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高x凯提起抢劫犯意并准备犯罪工具,伙同他人实施抢劫行为并致被害人死亡,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高x凯所犯抢劫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人高x凯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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