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子女在父母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产权归谁,在父母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归谁所有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滕安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二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位于北京市朝阳区1号(以下简称1号)院内西厢房一间归李某梅继承;2、要求判令1号院内南房西数第一间归李某兰继承;3、要求判令1号院内南房西数第二间西侧半间归李某刚继承。

事实和理由:父亲李某国、母亲张某丽共育有子女四人,即原、被告。1989年,张某丽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后李某国起诉离婚,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准予李某国与张某丽离婚,判令1号院内北房五间、西厢房两间、东厢房一小间中西厢房两间归张某丽所有,其余房产归李某国所有。现该判决书已生效。

2016年10月19日,李某国申请宣告张某丽死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宣告张某丽死亡。张某丽生前并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故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分割。1号院内最初的两间西房一直建到南墙,后南侧一间西房东墙向东扩了一点,在中间做了隔断,形成两间房屋的格局。现在院内有南房四间,所以,现有南房西侧第一间相当于以前西房的半间,现有南房西侧第二间中的西侧二分之一就可以算作西房的另外半间。西房的北侧一间没有动过,保留至今。

被告辩称

李某芳辩称,同意二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我认可1号院内西厢房两间是张某丽的遗产,其中我应得的遗产份额同意归李某梅继承。

李某刚辩称,不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我认为西房两间最初存在,但是2000年被我拆除(除了西墙以外),同时我新建了现在的西房和南房,加高了层高,也重新砌墙。所以,原有遗产房屋已经不存在了,没有可供继承分割的遗产。

本院查明

被继承人张某丽与李某国原系夫妻,二人育有子女四人,即原、被告。1991年1月15日,李某国起诉离婚,本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准予李某国与张某丽离婚,判令1号院内北房五间、西厢房两间、东厢房一小间中西厢房两间归张某丽所有,其余房产归李某国所有。现该判决书已生效。2016年10月19日,李某国申请宣告张某丽死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宣告张某丽死亡。

1号院内现有北房、西房、南房、东房(厨房和洗澡间各一间),院门位于院落东南角,朝南通行。院落四侧均为邻居,其中南房西数第一间朝南开门单独通行。

双方争议事实在于:民事判决书认定的西房两间是否尚在,应如何认定1号院内张某丽的遗产房屋。

其中,二原告、李某芳均认为原西房北数第一间一直存续至今,认为原西房北数第二间被向东扩建,后又被李某刚接建其余南房,形成现有格局。李某刚则认为原西房两间均已被拆除后重新建造了现有房屋。

为证明建房情况,李某刚详细陈述了现有房屋的用砖规格等细节。李某国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称“我和张某丽离婚后,西房两间是张某丽的财产,我是财产代管人,我对该房产没有权利,二原告主张相应继承权利,我没有意见。西厢房两间被李某刚进行了翻建,但只是申请接长3米、西房往南接长1米,其他墙体都没有动。”二原告、李某芳对张某山的陈述均无异议,李某刚对张某山的陈述不认可。

1号院现有3户6人,即户主李某刚、之父李某国、之妻刘某红,户主李某文,户主李某兰、之夫张某洋,上述人员均为非农业家庭户。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1号院内西厢房一间归原告李某梅继承所有;

二、位于北京市朝阳区1号院内南房西数第一间归原告李某兰继承所有;

三、位于北京市朝阳区1号院内南房西数第二间西侧半间归被告李某刚继承。

律师点评

公民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关于遗产的继承事宜,被继承人去世前,留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处理。未留有遗嘱的,应由其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分割遗产。被继承人张某丽生前未留有遗嘱,故应按法定继承分割处理其名下遗产。结合各方举证,可以认定1号院内最初有西房两间,上述房屋虽然经过李某刚的翻建,但并未改变房屋的整体格局和主体结构,故应认定遗产房屋仍然存在,相应继承人应均等继承。所以,二原告主张于法有据,准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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