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宅基地上未批先建房屋,能否认定为违法建筑进而限期拆除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褚安璇

导读:在原先的宅基地上未提前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当事人就自行翻建房屋,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房屋翻建后,向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拆除告知书,当事人不服,遂诉至法院,要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该限期拆除告知书。

此类案件的焦点问题在于行政机关作出被诉限期拆除决定是否具有合理性,即是否顾及行政法的三个原则,即合理性原则、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应符合比例原则和合法性的原则。这三个原则性的规定是行政法立法的目的与本意。

首先,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人之常情。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基于行政职权中的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和扩大而产生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明示或默示的范围内自行决定的处置权,即对其行为的方式、范围、种类、幅度等方面的选择权。行政的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都是依法行政的要求,合法性原则解决行政合法和非法的问题,合理性原则解决行政合理与失当的问题。这两个原则是互相关联,相互依赖的。

在此类案件中,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所建房屋虽确属未批先建,但原告系在原有宅基地上翻建,房屋用途系自住,房屋也未超过原有面积,更未加盖。且需强调的是,该房屋系原告的唯一居所。如行政机关在确认该房屋为违建后直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并最终履行,则原告及其家人必将面临流离失所的可预见结局。行政机关应先选择采取责令限期补办规划手续等改正措施后,再针对相应改正的情况酌情作出决定,这才体现了行政法中的合理性原则,而不是一上来就采取限期拆除的决定。

其次,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应符合比例原则,比例原则要求行政行为的作出应兼顾行政目的实现与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行政裁量行为应充分考虑手段与后果的关系,如行政裁量行为未充分考虑行为后果以及该后果背后的法益,则不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

此类案件中,行政机关在查处原告建设时,未充分考虑其所作行政行为是否会对违法建设人的居住安全与正常生活产生过度侵害,未充分考虑违法建设人的居住安全利益,不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

再次,行政行为的作出应当符合法规规范的目的,任何一个法律的出台,均有其内在的规范的目的。保障人民群众有所居、安于所居彰显的是人的基本权利与尊严,亦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均须以此为依归,方能体现其正当性。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在这里提示您,并非所有的限期拆除决定都是合法或合理的。通过此类案件可以看到,在合法的宅基地上为了自身的居住安全与正常生活,可以进行原地原样的翻建。行政机关不能以翻建行为未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就可以立即限期进行拆除,应当给予翻建房屋的当事人补充相关手续的合理时间。

对于农村许多村民,由于对行政审批许可知识的缺乏,导致其在翻建时未履行相应的审批许可手续,因此造成行政机关作出限期拆除决定,所以我们建议村民翻建房屋要先咨询律师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避免引发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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