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入职时,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公司需要支付最高11个月二倍工资差额。而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忘记续签,员工也继续上班,实际上大部分城市也是支持未续签的双倍工资。但如果劳动合同中或公司制度中约定:“劳动合同到期,原合同期限自动延长三年”,这种情况下,还能拿不拿得到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呢?
长沙某公司员工彭某,2012年3月26日入职,岗位为生产主管,工资8100元,签订了劳动合同,第二次劳动合同是从2015年3月27日到2018年3月26日,有按规定缴纳社保。公司于2018年3月5日通知彭某不适合主管岗位,表示合同到期要调整职位,工资降低3000元,彭某表示不同意,但公司在6月11日发放4月扣了3000元。
彭某于2018年6月16日向给公司邮寄了《被迫离职通知书》,主要理由包括:一、从2018年3月27日至今,合同期满后未续签无固定期限书面合同;二、从2018年4月份起,未经协商,强行调岗降薪;三、原劳动合同约定每月1-7日发放上个月工资,但公司到6月16日也没有发放5月份工资,属于拖欠工资。公司在收到该被迫离职通知后,于6月20日立即发放了彭某5月份工资,但也扣了1000元。彭某收到工资后当天就立即去提交了劳动仲裁申请材料。
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或公司制度上约定了“劳动合同到期,合同期限自动顺延”。
这种条款实际上和“自愿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类似,我们千万不要把其本身的权益和附带的权益弄混了。比如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即便我们签字,但仍然可以去要求补缴社保,因为缴纳社保是本身的权益,不会因为协议就能免除责任;但我们就不能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被迫离职来主张经济补偿,因为经济补偿是附带的权益,是可以通过协议免除的。
那么约定了“劳动合同到期,合同期限自动顺延”,此时我们一样可以要求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个是本人的权益,不能因为约定而免除责任;而因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这是附带的权益,因为有了这样的约定,并且实际也是按原劳动合同条件履行的,那么员工就不能再主张这个。
其次就是劳动仲裁中,我们要善用证据对抗的作用。
这个案例中,彭某对于2021年4月-6月的证据提供就非常好,因为彭某知道公司的工资条、考勤表等,从来没有给过自己签字。因为没有给过,所以彭某手里是不可能有公司的工资条和考勤表的。
如果彭某只是质证不认可公司的工资条,考勤表,而自己也不提供,那劳动仲裁也不知道依据什么来确定彭某的工资,更无法确认是不是未足额支付工资。
而彭某聪明就在于按公司的工资条格式,并结合实际发放工资的情况,做了一份体现真实情况的工资条,虽然工资条并没有任何工资的痕迹,但仍然用于对抗公司的证据,记住,这里的制作并不是造假,要确保与实际相符。
同时因为公司对于最近两年的经员工签字的工资表、考勤表具有举证义务,但公司却举证不能,这个时候彭某正好有工资条证据来进行证据对抗。公司的工资条没有彭某签字,彭某提交的工资条也没有公司的签字盖章,但公司对该证据具有举证责任,所以在公司证据被质证无效的情况下,就会采信彭某的提交的证据。
总的来说,这个案子非常具有代表性,既让我们知道了约定“劳动合同到期自动延期”的可行性,也让我们知道证据对抗的实际作用。
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是长沙劳动仲裁纠纷律师杨律师,有任何问题欢迎来向我咨询,我会尽可能的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劳动仲裁中要善用证据吗
●劳动仲裁中要善用证据的情形
●劳动仲裁必要证据
●劳动仲裁中要善用证据怎么办
●劳动仲裁证据确凿能赢吗
●劳动仲裁证据充分能赢吗
●劳动仲裁证据要交给对方吗
●劳动仲裁证据要交给对方吗
●劳动仲裁中要善用证据的情形
●劳动仲裁证据要交给对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