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制,即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制是整个婚姻制度的基石,也是夫妻感情和谐、生活稳定的前提。然而总有一些人比较“贪心”,想“左拥右抱”,这样是不被法律允许的。
一、重婚的概念
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
重婚包括以下情形:
1.法律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在实行单一登记婚的中国,只要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不论是否同居,重婚即已构成。
2.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
例如,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在[(2014)南川法刑初字第00245号]判决书中认为:
被告人夏某甲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生活,被告人杨某甲在明知被告人夏某甲有配偶且未离婚的情况下仍然以夫妻名义与被告人夏某甲共同生活,其行为均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二、重婚的民法后果
1.重婚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是婚姻无效的情形之一。
例如,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在[(2016)冀0207民初字第2577号]判决书中认为:
原告张某与刘某婚姻合法有效,刘某在未与原告办理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又与被告季某登记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刘某与季某的婚姻关系不符合法定条件。原告申请宣告(刘某与季某)婚姻无效,本院予以支持。
不过,还需要注意无效婚姻存续的时间,若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例如,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在[(2020)京0106民初22623号]判决书中认为:
本案中,畅某在李某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李某登记结婚,构成重婚。但在畅某诉讼至法院之前,李某的前一段婚姻已经登记解除,李某重婚的状态已不存在,畅某、李某之间构成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亦已消除,双方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故本院对畅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2.重婚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
例如,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在[(2015)绍柯民初字第3574号]判决书中认为:
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又符合法定条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在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及被告犯重婚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请求离婚,被告也表示同意,本院依法准许双方离婚。
3.在离婚时,重婚是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的理由之一。
例如,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2015)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532号]判决书中认为:
因马某某犯重婚罪,导致离婚,冉某某有权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该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及法律后果,酌定马某某向冉某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
三、重婚的刑法后果
重婚不但是严重违反《民法典》规定的违法行为,还是一种违反《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及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例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京01刑初80号]判决书中认为:
被告人刘某有配偶而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重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因此,被告人刘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结语
法律保护有效的婚姻关系,重婚属于无效婚,重婚不仅应承担民事责任,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我们不应该图一时之快,而不考虑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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