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到的正义不叫正义,下句是什么,迟到的正义免费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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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的正义还算正义么
2025 年 4 月 8 日消息,据一家德国法院周一透露,德国最后一位因在大屠杀期间犯下罪行而被定罪的人 —— 伊姆加德・福什纳(Irmgard Furchner)已经离世,享年 99 岁。
伊姆加德・福什纳,这位前纳粹集中营秘书,曾因在二战期间的罪行被历史铭记。1939 年,纳粹德国在波兰占领区但泽市(格但斯克)以东约 22 英里处的施图特霍夫村附近的一片僻静树林中,建立了臭名昭著的施图特霍夫集中营。1943 年 6 月至 1945 年 4 月期间,福什纳听从集中营指挥官保罗・维尔纳・霍普(Paul Werner Hoppe)的命令,在这个人间地狱中扮演了帮凶的角色。
2022 年,96 岁高龄的福什纳因共谋在施图特霍夫集中营谋杀 10,000 多人,被判处两年缓刑。当时的法官多米尼克・格罗斯(Dominik Gross)宣判时指出:“在施图特霍夫发生的任何事情都没有对福什纳隐瞒。” 他还强调,被告清楚 “囚犯的条件极其恶劣”。据统计,约 65,000 人在施图特霍夫集中营丧生,其中大部分是非犹太裔波兰人,也有来自华沙、比亚韦斯托克以及波罗的海占领国家强制劳动营的犹太囚犯。
福什纳的丈夫曾是该营地的一名党卫军军官。在审判过程中,她还试图逃避责任,从居住的养老院逃离,不过最终在附近的汉堡市被警方抓获。由于她犯罪时还是个十几岁的孩子,所以她的判决在少年法庭执行。福什纳也是几十年来第一位因纳粹政权下的罪行被起诉的女性。
2024 年,德国法院驳回了她对判决的上诉。联邦法院认定,福什纳 “知道并通过她的工作有意支持这样一个事实,即 10,505 名囚犯被毒气残忍杀害,被集中营内的恶劣环境折磨致死,被运送到奥斯威辛死亡集中营,并且在战争结束时被送上死亡行军” 。
犹太人中央委员会负责人约瑟夫・舒斯特(Josef Schuster)曾表示:“对于大屠杀幸存者来说,尝试迟到的正义形式非常重要。司法系统今天发出了一个重要信息:即使在大屠杀近 80 年后,纳粹罪行也无法被轻易抹去。” 施图特霍夫集中营是大屠杀后最后一个被解放的集中营,它见证了纳粹的残暴与罪恶。如今,福什纳的去世,为这段沉重的历史又添上了一个注脚,但大屠杀的伤痛与教训,将永远铭刻在人类历史长河中,时刻警示着后人。
迟到的正义原话
在中国浩瀚的历史长河中,流传着许多脍炙人口的侠客故事,这些人替天行道,快意恩仇,崇尚"要解心头恨,拔剑斩仇人“的行为准则,在那个法律缺失的年代,他们的出现,为许多弱者讨回了公道,主持了正义。
随着时间的流逝,国家进入法治年代,这些草莽英雄劫富济贫,杀赃官,除恶霸的壮举只能保存在文学或者影视作品中,当作一段历史去怀旧。他们的扶危济困,嫉恶如仇的道德标准依然会被人们继承和传唱,而动辄取人性命,杀官夺府的江湖行径却被现代法律所不许。
米振东,一个从小在孤儿院长大的孩子,家庭温暖的缺失使得他视孤儿院的白继发和李美娟夫妇如同亲生父母,性格孤僻的米振东热衷于用江湖道义,燕赵之风来处理事情。当他目睹白继发惨死在人为设计的车祸中,李美娟倒在施工队的铲车下,内心燃起复仇的火焰,决心用自己的忠义方式除掉这些"有罪"的人,用自己的"公堂",而不是法律对仇人进行审判。
善于分析推理的他在一本日本的侦破小说中找到了犯罪灵感,巧妙地设计了一桩桩看似偶然,实则是波云诡谲的杀人案,在这些案件中,他的仇人不是被杀就是被栽赃,而他却以三年盗窃罪的最小代价独善其身。
到底是江湖的忠义还是法律的正义,孰对孰错,让我们共同走进《巡回检察组》这部力作,在剧中去寻找正确答案。
东川省十大杰出法治人物的表彰现场,9、30杀人案罪犯沈广军的母亲大闹会场,为自己的儿子喊冤,在政法委书记张有成的坚持下,决定对9、30杀人案进行重审。
检察官冯森乔装成为罪犯减刑的掮客对十年前自己妻子被害一事进行查访,并接进沈广军的母亲胡雪娥,了解沈广军的家庭成员的情况,发现罪犯哥哥沈广顺和嫂子宋丽敏身上有许多不为人知的秘密。
在收集了外围的大量信息和资料后,冯森空降东川省第一监狱,公布自己的身份,以驻监巡回检察组组长的身份展开对号称平城四少之一的黄四海过失杀人案的调查。
冯森办事果敢,思维敏捷,其特立独行的性格和大刀阔斧的工作方式,使得他很快就找到了监狱工作中的漏洞和疑点。
在一次监狱的电线短路的事故中,他不顾个人安危,组织狱警对犯人疏散,通过将犯人马国远成功地隔离,用攻心战术,使马国远交代了沈广军自残身体,并诬陷狱警郑某,以达到假释的目的的犯罪行为。
监狱外面,为了给黄四海减刑,逼迫张有成就范,黄四海的父亲,平城首富黄雨虹授意旗下的波多网总裁鲁春阳联手律师郑耀先陷害张有成的儿子张一苇,张有成铁面无私,不徇私情,坚持秉公办理,宁可将儿子送进监狱也不向黑恶势力低头。
冯森将计就计,将张一苇发展为检方的卧底,在狱中收集黄四海的犯罪证据。
在冯森的努力下,专案组成员在930杀人案的现场——小树林中发现了失踪女孩苗苗的尸体,使得9、30杀人案出现了实质性的突破。
沈广顺和宋丽敏对他们亲生女儿苗苗失踪后的反常举止,沈广军宁可承认杀人这一莫须有的罪名也不说出事实真相,罪犯米振东身上隐藏的巨大的秘密,这些都象迷雾一样笼罩在巡回检察组成员的脑海中。
通过冯森缜密地分析推理,发现了黄四海过失杀人案中视频是伪造的,检察室主任罗欣然发现律师邓耀先陷害张一苇的秘密后,遭到黑恶势力的追杀,"上帝欲让其灭亡,必先使其疯狂",敌人越丧心病狂,越说明离真相不远了。
在对米振东进行家访中,在他的书架上有许多行侠仗义和侦破的小说,在一本日本侦探小说中,冯森找到了和妻子郑苇丽被害时一样的场景,沈广军和徐大发制造的一起车祸,被害人是孤儿院的院长白继发,米振东的义父。这些焦点聚集在一起,米振东的杀人动机浮出水面。
张一苇找到了监狱里的警察给黄四海通风报信的证据,揪出了监狱最大的内奸,就是监狱长王剑明,随着冼主任,武副检察长的落网,案件抽丝剥茧地清晰起来,真相终于大白于天下。
冯森用宋丽敏的死对米振东进行最后的攻心。宋丽敏也是同米振东一起在孤儿院长大的,为了替死去的白继发夫妇报仇,自己也成为了米振东团伙中的一员。在冯森的穷追猛打下,为了不说出米振东,选择上吊自杀。
冯森又告诉米振东,就是因为他设计陷害沈广军,才导致将苗苗锁在车内窒息,为了不暴露自己,并没有拨打120求救,使得沈广军亲手活埋了自己的侄女。
冯森对米振东大声说:"就是因为你的复仇计划,导致沈广顺妻离子散,家破人亡,这就是你所谓的忠义吗?"
自认为是铜墙铁壁的心理防线在无辜者的惨死面前轰然倒塌,米振东交待了郑苇丽被害和9、30杀人案的犯罪事实。
毋庸置疑,男一号冯森是本剧的最大亮点,剧中几句经典台词将一名检察官刚毅果敢,特立独行,剑走偏锋而又细致入微的性格演绎得有血有肉。
"舍得一身剐,才敢干政法,"这是冯森刚到监狱任巡回检察组组长时对罗欣然说的一句话。相对于冯森的不近人情,罗欣然原来的领导熊绍峰就很圆滑,很会处理方方面面的关系,甚至在原则问题上也含糊不清,冯森正是看出罗欣然受到熊绍峰的影响,处理案件时畏首畏尾,顾虑重重,才用这句话给这位年轻的女检察官敲响了警钟。
不言而喻,鱼肉和熊掌是不能兼得的,既然选择了当政法干部,就必须嫉恶如仇,六亲不任,在法律面前,非对即错,没有择中,喜欢一团和气的人是干不了政法的,象熊绍峰那样左右逢源,工作浮夸的政法干部,最后差点被黑恶势力利用,站在与人民为敌的一面。
正是冯森的大义凛然和铮铮铁骨深深地感染了罗欣然,使她成为了一名爱憎分明,嫉恶如仇的检察官,在维护法律,打击犯罪的斗争中,与冯森并肩作战,同仇敌忾。
冯森同政法委书记张友成的一次秘密会见中,谈话谈到兴起之时,冯森压抑不住内心的激动,又一次喊出了那句"舍得一身剐,才敢干政法",让张有成看到了老战友的决心。
此时的张有成,虽然身居政法委书记要职,但由于黑恶势力无孔不入,颇有独木难支的感觉。儿子遭人陷害,妻子和秘书同黄雨虹存在利益关系,部分政法干部被人收买,已经变节,正当他感觉孤立无援之时,冯森的话为他的心底注入一股暖流,他不再是孤军奋战,有一个和他有着共同信仰的人在支持着他,和他共同捍卫法律的尊严。
"如果你不能浑身长刺,那你就是人人可以摸黑,甚至吃掉的的小白兔。"这句话,再一次道出冯森作为一名巡回检查组组长严于律己,不畏强权的强势作风。
不论职场官场,太有棱角的人是不招人喜欢的,因为这样的人的处事作风违背了中国人的中庸之道,会树敌太多。
然而法律是来不得半点中庸,事关老百姓生死攸关的大事,如果执法者不能浑身长刺,不是锱铢必较,何谈从严执法,执法者要让那些黑恶势力既恨又怕,只有具有这样的性格,才是一个合格的政法人员。熊绍峰就是让金钱和势力磨平了自身的棱角,选择人情执法,因此说起话来吞吞吐吐,底气不足;冯森浑身长刺,不姑息迁就,宁折不弯,说起话来掷地有声,斩钉截铁。
《巡回检察组》另一引人入胜之处在于贴进现实中人物的真实性格,比如说冯森乔装成办减刑的掮客寻找十年前杀害自己妻子的凶手。要是以前拍摄这类剧作,一定是政法干警忍着失去亲人的悲痛,全力侦破别的案子,而不提亲人被害本身。这样塑造的人物形象,"高大尚"十足,但太缺乏人情味,让人感觉搞政法的人近乎冷血,试想,一个连为自己妻子讨回公道的勇气都没有的检察官,怎么能够帮助当事人洗刷冤情。
冯森作为一名检察官的同时,还是父亲,是丈夫。十年前,当儿子郑锐目睹母亲惨死的现场,认为是由于父亲没有保护好母亲,在这十年中,父子形同陌路。
无独有偶,十年后郑锐也当上警察,冯森这次任驻监巡回检察组组长,正是自己儿子所在的监狱。这种戏剧性的安排,增加了人物之间的矛盾冲突,让冰冷单调的政法工作始终充满着浓浓的亲情。
郑锐被9、30杀人案的罪犯沈广军诬陷受贿,沈广军还通过自残身体诬告郑锐殴打犯人,使其蒙受不白之冤。
冯森在调查沈广军杀人案时,发现沈广军胳膊骨折得很蹊跷,就认真分析案情,收集证据,在对囚犯马国远采取攻心战术后,马国远交代了沈广军自残身体的事实,并不是郑锐所为,是冯森查清了事情的真相,父亲帮助儿子讨回公道。
"无情未必真豪杰,怜子如何不丈夫",冯森对妻子和儿子真诚地爱,同违法犯罪的势不两立,这种冰火两重天的情感对比,把一个真实生活中的检察官演绎得栩栩如生。
遍观全剧,里面的人物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以冯森为代表的,忠于职守,为民请命,坚持原则,不徇私情的执法人员,法律只有交到这样人的手里,百姓才放心;第二种是米振东那样的江湖派,这种人知恩图报,讲义气,快意恩仇,喜欢用自己的方式处理恩怨情仇,虽然侠肝义胆,但容易被别人利用;第三种是像武强这样的为黑恶势力做保护伞的政法干部,他们爱慕虚荣,利益熏心,为了捞取政治资本,丧失党性原则,对法律肆意妄为,如果说米振东之流还有是非曲直的标准,只不过是处理的方式不对,那么武强这样的贪腐分子更是颠倒黑白,为虎作伥。
"正义只能迟到,却不会缺席",这是大家耳熟能详的一句话,它的涵义是邪不压正。但我们不要忘记,正义是有代价的,是靠执法者和人民同黑恶势力殊死搏斗得来的,只有人人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正义才会如期而至,而不是姗姗来迟。
迟到的正义不叫正义
撰文 | 新京报书评周刊编辑部
《渺小一生》,作者:柳原汉雅,译者:尤传莉,版本:理想国|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9年6月
在大学毕业之后,裘德和他的朋友们进入到了一段真空的人生当中。他们成了所谓的“后男人”,怀揣着艺术理想和年轻人的激情,但是没有任何社会资历。同时,裘德还缺乏对自身的认同感,他不知道自己应该属于哪种肤色的族群,身体残疾也让他陷入痛苦,怀疑自己无法过上正常人的生活。裘德和另外三个朋友就这样开启了自己的新人生。在成长的过程中,他们不断接触彼此的秘密,帮助对方,偶尔也会产生些误会与矛盾。他们既在一个缥缈的美国梦想中奋斗,又在迷茫中寻求自我。将友情视为最后精神寄托的裘德,最后还是向朋友们吐露了自己曾遭遇性侵和虐待的过去。但在两个朋友因为一场车祸去世后,裘德再次陷入到充满压迫感的陌生环境中,最终选择自杀。
小说作者柳原汉雅用了60万字的篇幅来缓缓讲述裘德生活中那一点一滴的痛苦,让读者感受到了裘德那渺小一生中经历的噩梦、希望、欢愉以及与朋友和同性恋人之间难忘的故事。整本书的叙事视角非常狭小,完全局限在几个男性朋友的活动与回忆中,但这种情感真挚的小圈子生活,正是许多当下年轻人的生活方式。(宫照华)
《看得见的正义》,作者:陈瑞华,版本:法律出版社·天下 2019年5月
在当今观念世界,极少有一个概念能像“司法正义”那样成为人们共同的价值目标。即便他们在意识形态或观念立场上大相径庭,甚至彼此冲突,一旦他们个人成为受害者,都会渴望司法正义的实现。当然,价值目标相同并非就意味着司法制度、司法观念也必然相同。而在那些不同之中,“程序”在审判中的地位如何是最大的不同。
法学家陈瑞华与他的诸多同仁一样,将“程序正义”视为司法正义最重要的部分,没有程序正义,正义就可能只是偶然或部分实现。如果追求结果,也不是说完全不能实现,而是难以保证持续实现。在《看得见的正义》一书中,他通过论述“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不能证明的事实就等于是不存在的”“迟到的正义为非正义”等司法警句和常识阐释“程序”的重要性。他简练通俗的文笔使该书与众不同。《看得见的正义》目前已经出版三版,此前分别由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出版第一版、第二版。同以往一样,陈瑞华根据一段时间内的司法案件和司法讨论作了修订。(罗东)
《梅耶荷德谈话录》,作者:(俄)梅耶荷德,编译:童道明,版本:商务印书馆 2019年6月
周星驰的经典电影《喜剧之王》,让中国观众记住了苏联戏剧家斯坦尼斯拉夫斯基的大作《演员的自我修养》。而斯坦尼斯拉夫斯基的学生、戏剧家梅耶荷德的作品在中国却有些鲜为人知。在20世纪初的俄国剧坛,梅耶荷德也是戏剧表演界的大IP,他提出了与写实主义戏剧分庭抗礼的假定性戏剧理论,从梅兰芳的中国传统戏剧中看到了“未来戏剧艺术”的方向。大师级导演爱森斯坦说,“没有梅耶荷德就没有我。”实际上,他为苏联培养出了一整代的电影、戏剧导演和演员。
上世纪20年代,苏联剧坛各种流派斗奇争鸣。梅耶荷德的舞台艺术令人耳目一新。梅耶荷德的戏剧深受文学、尚且年轻的电影、音乐、绘画、杂技等艺术门类影响。不过,十月革命的风暴及其“严峻的美”,对他的冲击则如同风暴。这风暴令他的经历独一无二。翻开这本1986年后首次再版的《梅耶荷德谈话录》时,苏联先锋艺术的时代感扑面而来,“艺术的火药时代还没有过去,而眼泪会把火药浸湿。这就是为什么我不喜欢伤感主义的艺术。”不过,到了30年代中期,“社会主义现实主义”的旗号一亮,斯坦尼斯拉夫斯基体系很快被奉为正宗,梅耶荷德的标新立异的戏剧主张
逐渐被视为异端。梅耶荷德之死令人唏嘘,1955年苏联最高法院才为其恢复名誉。许多人并不知道梅耶荷德的一生,却谙熟他的戏剧手法在今日的存留。比如,写意的、不用大幕的舞台布景、框式舞台的突破、演员下剧场表演、道具特技、插入电影片段、艺术性的谢幕、灯光特写等今天的戏剧日常,仍有趋力让我们回到梅耶荷德的美学以及他所身处的波澜壮阔的时代。(董牧孜)
《我的十堂大体解剖课》,作者:何翰蓁、李翠卿,版本:汉唐阳光|山西人民出版社 2019年5月
这本书的副标题是“那些与大体老师在一起的时光”,“大体老师”是谁,对医学院有适当了解的人都会知道:他们是那些捐出自己的躯体供医学院进行解剖教学的人们。作者何翰蓁在台湾地区慈济大学医学院教授人体解剖课,这本书首先是一本科普书,作者按一学期解剖课的顺序,讲授了从手部、胸腔,直到生殖系统、颜面、脑部的构造和功能,简明通顺,可读性不错。但它最能打动人的内容显然是那些有关大体老师的故事,是学院和师生对待大体老师的尊重和情谊,以及由此带来的对生与死的思考。是这些内容,赋予了这本薄薄的小书独特的温度。
书中讲述,他们将大体老师的奉献视为“深情又沉重的一份托付”,为了让学生们能以对待一个“人”的态度对待大体老师,学校要求学生在课程开始前进行家访,拜访大体老师的家属,了解他们的故事。而在期末考试结束后,绝不允许将支离破碎的大体直接火化,要求学生必须将器官、肢体一一缝合,让大体老师“恢复原貌”,再举行送灵典礼。在整本书的字里行间,都能感受到作者是真切地将大体老师视为一个人、一位无语良师,而非教学道具。捐献遗体这种特别的处理死亡的方式,也在作者的讲述中显得更为神圣和可敬。(李妍)
迟到的正义不叫正义,那只是还原真相
“正义会迟到,但不会缺席。”长久以来,在关于司法的网络讨论中,这都是一句出现频率最高的话之一。在冤案、错案或延后的审判终于到来的那一刻,人们拍手称快。正义重新到来的时刻,无疑是令人振奋的。
而这段时间,湖南16年前的“操场埋尸案”如今持续受到关注,被埋尸骸确为受害者邓世平,犯罪嫌疑人杜少平将面临审判,这让“迟到的正义”再次成为一个话题。在为作案手段残忍感到震惊之后,人们也为即将到来的正义感到欣慰。这些表述,象征着人们对正义非常朴素的渴望和礼赞。
“正义终于还是来了。”
“正义永远不会缺席。”
“不是不报,只是时候未到。”
那么,“迟到的正义”是否完全等同于正义呢?或者说,“迟到的正义”是否还是正义?法学家陈瑞华在《看得见的正义》一书中从司法程序上对“迟到的正义”进行了反思。在他看来,“迟来的正义之所以为非正义,倒不是因为实体结论发生了错误或者造成了实体上的不公正,而是由于实体结论的过迟产生而造成了程序过程上的不公正”。“迟到的正义”也是对实体正义的追求,所以绝不意味着迟到的正义就不需要了,但它在程序上造成的不公正令人深思。
原文作者 | 陈瑞华
整合 | 罗东
《看得见的正义》,作者: 陈瑞华,版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3年7月。该版本为《看得见的正义》第二版。第一版由中国法制出版社于2000年出版,近期第三版也由法律出版社推出。
实体正义、程序正义与非正义
正义要实现,
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作为人类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正义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也就是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实体正义主要体现在实体法之中,贯彻于司法裁判的结论上,构成一种对法官的实体性道德限制。
从静态的角度来看,实体正义具有一系列明确的价值标准。刑法学者所提出的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对相似案件给予相同处理等法律原则,大体上可以视为实体正义的主要内容。
但是,如果从动态的角度观察,实体正义在一个个具体的案件中却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由于几乎所有案件在事实和情节上都不完全相同,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也互有差异,而案件在裁判结论形成之前,多多少少都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要想给所有案件的裁判活动确定一个统一适用的公正标准,确实是十分困难,甚至是不现实的。
尽管如此,人类法律价值中还有一些内容与裁判的结果没有直接的关系,它们体现于法律程序的设计以及司法裁判的过程之中,具有明确、具体且可操作的判断标准,属于“看得见的正义”。
如果说一个案件最终裁判是否公正,往往只有当事者自己心知肚明的话,那么,一个案件的裁判过程是否符合公正的标准,有无明显的不公之处,则不仅能为当事者所感知,而且还能为一般社会公众所判断。甚至在大多数情况下,普通公众进行的价值评价主要是通过观察法律实施的过程来进行的。很明显,这种“看得见的正义”也就是程序正义。
案件不仅要判得正确、公平,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换句话说,司法机构对一个案件的判决,即使非常公正、合理、合法,也还是不够的。要使裁判结论得到人们的认可,裁判者必须确保判决过程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因此,所谓“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
作为“看得见的正义”,程序正义所最终要求的就是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官员或者机构,在作出使一个人的权益直接受到有利或者不利影响的决定之前,必须给予这个人以参与决定制作过程的机会,对那些利益处于对立状态的当事者,必须保持中立,不偏不倚,并确保参与者拥有平等的参与机会和参与能力。
与此同时,决定者在作出限制或者剥夺个人权益的决定时,还必须极其慎重,内心具有并向外部表达出充足的理由,以便能尽量说服受到不利对待的一方。
或许,人们永远不可能将程序正义的内容揭示到“穷尽”的程度。但无论如何,程序的不公正和非正义都是有着确定标准的。那就是使人仅仅成为手段或者工具,而不成其为目的。只要人们受到这样的对待,非正义也就发生了,法律制度和法律程序的道德正当性也就会引起人们的质疑。
而一般来说,正义和非正义也是人们评价法律制度正当与否的两个对立的价值标准。但是,相对于过于理性、抽象、含混的正义标准而言,非正义具有较为明显的确定性和可感受性。一项法律制度设计得再合乎正义的要求,人们往往也会熟视无睹,或者认为“本来就应当这样”。但是,某一制度或者司法实践一旦明显背离了正义的基本标准,形成一种为人们所公认的非正义,那么直接遭受这种非正义的人就会产生深深的被忽视、被贬低、被看轻甚至被侮辱的感觉。
什么是非正义?长期以来,人们一直以为非正义主要是指实体裁判上的不公正。例如,法院对无罪者判决有罪,或者对罪轻者判处了过于苛厉的刑罚。当然,近一段时间以来,程序的正义受到较为广泛的重视,一项法律决定的制作过程如果使人受到无视或者轻视,那么一种程序或者过程上的非正义也就随之发生了。
程序上的不公正有多种表现形式,如控辩双方受到明显的不平等对待,裁判者对控辩双方中的某一方有所偏袒。作者陈瑞华在书中所主要分析的是一种特殊的程序非正义,“也就是由于正义来得过于迟缓或者不及时而造成的非正义”。
司法裁判与速度
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
英国有句法律格言:“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
(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
。有人可能提出辩驳:迟来的正义也是正义,只不过这种正义晚到一步而已。实际上,迟来的正义之所以为非正义,倒不是因为实体结论发生了错误或者造成了实体上的不公正,而是由于实体结论的过迟产生而造成了程序过程上的不公正。这种正义的迟到现象所损害的是司法裁判的及时性
(timeliness)
。
这种司法裁判的及时性一般有两个看似矛盾的要求:一是裁判的形成不得过于迟缓,二是司法程序的运作不得过于急速。换言之,及时性讲求的是一种典型的“中庸之道”,是在过于迟缓和过于急速之间确定的一种中间状态。在司法裁判过程中,过慢和过快构成了与程序正义直接背离的两种极端。
《迟到的正义: 影响中国司法的十大冤案》,编著: 何家弘 ,版本: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4年7月
首先看过慢所带来的后果。一般来说,裁判结论形成得过于迟缓会导致结案周期的任意延长,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可能大量地流失,了解案情的证人可能出现记忆的模糊或者丧失,甚至死亡。即使是那些“当年”直接负责办理案件的“公检法”人员,也会因事过境迁而无力提供有关案件的一些必要线索。这些都会导致案件的事实真相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变得越来越难以查明,判决结果出现错误的几率在增加。可见裁判过程的迟缓和低效率,所带来的很可能不是公正的裁判结论。
退一步说,即使迟来的裁判仍然是正义的结论,但有关各方却因为这种结论的迟到而受到直接的伤害。
对于被告人而言,案件的久押不决会使他长时间地处于未决羁押状态,人身自由受到长时间的限制,其自由、财产甚至生命等实体性权利也因此一直处于待判定的状态,其法律身份和地位也一直处于不确定的局面。
而对于被害人而言,案件一直不能形成生效的裁判结论,“真正”的凶手无法被及时地绳之以法,其随犯罪的发生而来的报复的欲望得不到及时的实现,其权益也得不到及时的恢复和补偿。
这种迟来的裁判所造成的非正义对于不同的被告人、被害人所带来的影响可能会有所不同。不过,被告人、被害人往往对此都较为敏感。这种非正义感经常使被告人、被害人以及其他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产生一种受歧视甚至被抛弃的感觉。他们会据此认为,司法裁判机构并没有将他们“当回事”,其人格尊严和应得的权益受到了深深的忽略和无视。
因此,毫不奇怪的是,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不满的往往不是自己最终被判处什么罪,科处多少刑罚,而是在裁判过程中所受到的对待方式。
《法律程序的意义》,作者: 季卫东,版本: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1年12月
过于迟缓的裁判是形成非正义的一种源泉。但是,司法裁判是不是形成得越快越好呢?答案同样也是否定的。
如果说裁判过迟、久拖不决会使被裁判者产生被慢待的感觉的话,那么,过于急速的裁判则容易使被裁判者无法充分而有效地参与裁判的制作过程,其权益也同样会受到忽视。在以前强调“从重从快”地惩治犯罪的时期,很多地方经常发生在短时间内使犯罪嫌疑人受到侦查、起诉、第一审、第二审、死刑复核直至执行死刑的情况,民间甚至有案发7天后被告人被定罪并被剥夺生命的传言。这就是典型的裁判过于快速的例证。
裁判过快会大大限制被裁判者参与裁判制作过程的机会。毕竟,程序正义的维护是需要有一定的时间加以保证的。没有必要的时间投入,被告人、被害人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调查证据、准备防御和有效影响裁判结论方面,就很难有所作为。没有必要的时间保证,诉讼各方在法庭上也难以展开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使得法庭审判往往因此而流于形式。
《亡者归来: 刑事司法十大误区》,作者: 何家弘 ,版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5年1月
裁判的急速进行对裁判者的公正形象也会造成严重的损害。因为裁判者在极短的时间里无法从容不迫地审查证据、听取各方的意见和辩论,也难以冷静地对案件存在争议的问题进行细致的评议。
根据人类生活的基本经验,过于快速的裁判往往是在外部压力下造成的,因此快速裁判经常与裁判不独立如影相随。这种情况一旦发生,那么法庭审理过程就将彻底失去决定裁判结论的能力,这种裁判往往与各方的参与甚至法庭审理过程毫无关系,而成为外部权威强加而来的非理性结论。到了这种地步,司法裁判的公正性也就随之丧失殆尽了。
归根结底,司法裁判活动不应过于迟缓,否则,“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裁判也不应过于急速,否则,“急速而来的正义”会走向正义的反面。裁判制作过程无论是过于迟缓还是过于急速,所造成的都是程序上的非正义。
编辑 | 李永博
校对 | 翟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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