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光权的法律规定,采光权侵权认定标准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阮雪

采光权的法律规定,采光权侵权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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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光权的标准


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来源:法妞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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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光权是怎么规定的

两户邻居因一方院落里竖起的光伏设备

遮挡住另一方家中的采光

陷入了一场激烈的纷争

采光权究竟如何界定?

邻里之间又该如何化解这种危机?

法官告诉你答案……


案情回顾


刘某和陈某是宝坻区某村的村民,二人家相邻,刘某的院落就位于陈某院落的西侧。2024年2月,陈某(甲方,出租方)与某公司(乙方,承租方)签订《场地租赁协议》,协议约定租赁场地为自家房子,租赁期限自光伏电站建成之日起20年。涉案光伏设施建在陈某家院内,光伏设施距离地面最低处为2.8米,距离地面最高处为7.4米。陈某每年通过安装光伏收入4000元。但由于陈某家的光伏设备挡住了刘某家的采光,双方发生纠纷。在多次沟通无果后,刘某诉至宝坻区法院,要求陈某立即拆除其安装的光伏设备中挨着刘某家的两列光伏板。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排水、通行、通风、采光、日照等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本案中,陈某与刘某的院落东西相邻,陈某利用其院落中紧邻刘某院落一侧的场地安装光伏设备,的确对刘某院落的采光、日照造成一定的影响,且陈某利用院落场地安装光伏设备是用于经营营利,并非生产生活所必须,刘某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刘某要求其拆除靠近西侧的两列光伏板,既能够减少部分光伏设备对日照、采光的影响,亦能够使陈某继续利用院落场地获取收益,具有合理性。法院最终判决,陈某拆除遮挡阳光的两列光伏板。


法官说法

“邻居家的树挡到了我家的采光”“自家依法修缮房屋,邻居却阻碍建材的搬运”......这些常见的纠纷皆因相邻关系而起。

1、何为相邻关系?

顾名思义,相邻关系是相邻的两方或多方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具体而言,相邻关系是指依据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常见的相邻关系有用水、排水相邻关系,通行相邻关系,相邻土地利用关系,通风相邻关系等。

本案中采光相邻关系就属于相邻关系中的一种。我国《民法典》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据此,不动产权利人依法享有采光权。

2、如何解决相邻关系纠纷?

根据《民法典》,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着重从以下处理原则考虑:

●有利生产原则。将发展生产放在首位,尽量降低对生产的影响。

●方便生活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考虑相邻权利人的生活方便。

●团结互助原则。坚持睦邻、友善、互利、共赢,契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公平合理原则。坚持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和平等性,合理行使权利。


记者 宋尤然

通讯员 张文静

编辑 邢亚楠

采光权2024最新规定全文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一座座高楼拔地而起。现代高层建筑往往呈现密集型、集中性的特点,高层建筑间距的设计对于楼房的采光有着重要影响。



阳光对于居民而言至关重要,采光情况影响着房屋的温度、空气、湿度情况,也关系着房屋的价值。当采光权受到影响时,居民有权利主张自己的相邻权受到侵害;同时,法律对于居民房屋采光权的保护也有一定的边界……


被高楼“夺走”的阳光


吴某夫妇是一对老年夫妇,在某小区已居住多年。某日,小区旁边的街道准备加盖一幢高层建筑大楼。吴某夫妇认为,自己的房屋是老年公寓,日照系数应当增加0.2,高层建筑的搭建必然影响了居住房屋的采光,且建设单位未按照采光赔偿标准对自己予以补偿。



吴某夫妇认为自己房屋的价值受损,故将该建设单位诉至法院。


原告吴某夫妇诉请:

被告的项目建筑行为影响了原告居住房屋采光,导致房屋价值减少,故诉请建设单位赔偿损失44万余元。


被告建设单位辩称:

被告认可高层建筑建成后,会对原告的房屋采光产生一定影响,但建成后,原告房屋的采光标准仍然符合国家标准,故不应当赔偿。



法院认为


本案中,原告以被告的建设行为侵害其居住房屋的采光权而主张高层挡光损失。被告作出的《建设项目日照影响经济补偿标准和奖励办法》并不是对所有受到项目建设影响住户的补偿承诺,结合后期的《公示》内容可以确认,该补偿是针对受项目建设影响且日照要求不满足国家标准的住户,故原告是否应当根据上述办法进行赔偿,应以原告房屋在项目建成后是否符合国家日照标准为依据


南京某设计研究院就此作了一份日照分析报告,报告查明,高层建筑建成后,原告的房屋南侧两间卧室在建设前大寒日的日照时长为2-7小时,在建设后大寒日的日照时长为1-5小时,而根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住宅设计标准》规定,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而南京地区日照时数应满足大寒日不少于2小时的标准,原告房屋在项目建成后均有2个居住空间日照时数满足2小时,满足规范要求


综上,原告针对日照分析报告提出的异议,理由均不成立。南京某设计院作出的日照分析报告,是专业机构根据专业规范针对专门问题作出的专业分析报告,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纳。根据日照分析报告,被告的建设项目虽然对两原告居住的房屋产生日照影响,但房屋在项目建成后仍符合国家规定的日照标准。因此,被告的项目建设行为对原告居住房屋的影响未超过社会一般人的容忍限度,原告要求赔偿高层挡光损失44万余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吴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本案判决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按照《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老年人居住建筑是专为老年人设计,供其起居生活使用,符合老年人生理、心理及服务要求的居住建筑,特指按套设计的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及其配套建筑、环境、设施等。房屋内居住老年人并不是规范所称的老年人居住建筑的判断标准,故原告所居住房屋并非规范所称的老年人居住建筑。虽然高层建筑物影响了原告家日照,但并未低于国家标准,原告应当负有容忍义务,故原告主张的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法官 李彭)


基于相邻关系制度的固有功能,相邻建筑物的权利人对影响其通风、采光和日照的行为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只有在日照、采光和通风妨碍超出社会一般人的必要容忍限度时,权利人才可以主张民事赔偿。判断日照和采光妨碍是否超出社会一般人的容忍限度,应以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为准。符合国家建设标准的建筑,即使对邻近建筑的采光和日照造成一定程度的妨碍,也应当视为未超出容忍限度。


来源: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众号

采光权2024最新赔偿标准表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李洪涛)新建的楼房挡了原住户的阳光、通风,消费者该如何维权?日前,《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对发生在吉林省长春市的一起采光权纠纷进行调查,结合实际案例,邀请专家从法律角度进行深入分析。专家指出,不久前由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典》,以及目前实施的《物权法》等法律法规,都有条款对居民的采光权进行保护。

记者调查:

采光权纠纷维权难

坐在明亮的阳台上,家住长春市南湖新村小区95栋1单2楼的庄先生望着窗外一大片已经打了地基的工地忧心忡忡。这里即将建起的数幢高楼,将挡住庄先生家的阳光。像庄先生一样,南湖新村小区还有数百户业主也同样面临由此引发的采光问题。

今年2月21日,在长春市朝阳区南湖新村中街与繁荣北胡同交会处的万科柏翠阅湖二期项目前,突然张贴出一则规划公示:长春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准备在南湖新村小区48栋、副93栋、94栋、95栋、96栋、97栋居民楼对面,建设7栋楼盘,其中6栋为高层建筑,楼高从10层到24层不等,最高24层达70.7米。而南湖新村小区将受影响的这些建筑为7层住宅,新建楼盘将对6栋住宅造成严重的挡光影响。规划公示声称,因满足2小时日照标准,对受影响的业主只给予挡光补助。

对此,受影响的南湖新村小区6栋居民楼的业主表示,不接受挡光补助,不同意建设影响采光的高层建筑,并向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朝阳分局提出了异议,要求新建楼盘以不改变自家所在居民楼原有采光、日照时长为原则重新调整规划设计方案,再行公示,明确日照分析数据。

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朝阳分局就万科柏翠阅湖二期项目举行了听证会,并提供了《关于万科柏翠阅湖二期项目听证会意见回复》。

南湖新村小区业主们表示,回复中没有对“不改变原有采光、日照时长为原则”的调整规划设计方案诉求给予正面回应。南湖新村小区业主再度提交复查申请后,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朝阳分局回复的《复查意见书》认为,南湖新村小区涉及被挡光的6栋居民楼为普通居民住宅,不属于老年人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应按照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执行。建设单位与被遮挡生活居住建筑所有权人进行协商,可以给予被遮挡生活居住建筑一次性经济补助。长春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关材料齐全,规划设计方案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对于《复查意见书》提出的意见,南湖新村小区业主们已经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南湖新村小区居民孟先生表示,根据《长春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五条第三款规定:“老年人居住建筑的卧室、起居室(厅)的日照应当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新楼盘建成后,原本家中6至7个小时的日照,将被挡去4至5个小时。而建筑企业在提供日照分析数据时,为了达到满足2个小时的日照标准,采用了累计日照的计算方式,有的居民楼最多采用了7段的累计日照时间,但实际上,有的居民楼最长阳光持续时间也只有34分钟,最短9分钟。

有南湖新村小区业主向记者表示,万科柏翠阅湖二期项目还存在没有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就违规施工的情况,已向有关部门举报。

长春市朝阳区南湖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于洋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有关业主主张的“采光权”一事,正在依照程序处理之中。记者向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朝阳分局提出采访要求,一位工作人员经请示局领导后表示拒绝采访。

长春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科柏翠阅湖二期项目相关负责人尹洪臣则表示,在城市建设过程中,新建高层楼盘挡光问题不可避免,对涉事业主们的经济补助,将按照长春市的有关标准执行。该项目存在的违规施工问题,已被有关部门进行了行政处罚。

图中红圈处将建起的高楼会挡住南湖新村小区业主的阳光。李洪涛摄

专家观点

《民法典》保护居民采光权

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秀燕

对于采光权问题,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有不少相关规定。如《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由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典》仍然延续保留了之前的立法精神,其中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由此可见,我国对居民采光权一直是有相应法律法规予以保护的。《民法典》关于采光权的规定和《物权法》的规定基本一致。《民法典》出台对采光权的具体司法实践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还以更高效力位阶的法律对此予以明确规定,对居民采光权的保护更加有力。

不动产所有人享有从室外获取适度光源的权利,是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基本权利。目前,我国界定是否构成采光权侵害是以《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第5.0.2.1为标准进行判断,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违法行为的判断还需同时把握“适度性”和“容忍性”的平衡,也就是既要增强受害人权利保护的力度,又要兼顾土地利用之效率。另外,行政许可只能证明建筑本身非违章建筑,其并非侵权责任认定标准,亦即“行政许可”并不能成为行为违法性的阻却事由。因此,若房地产开发商的建设行为侵害了相邻楼房的采光权则属于侵权行为,则应赔偿相邻楼房光照减少而带来的损失。但由于我国现有法律并未规定日照、采光权受到侵害后具体的赔偿标准,因此各地的赔偿标准也不尽相同。

采光受到的实质影响是关键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 曹春江

房屋采光权也称为日照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为获得日照而要求邻人限制其房屋或其他构造物的距离或高度的权利。现阶段一般以《民法通则》《物权法》的相邻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规范》(GB50180-1993)为准。相邻采光权纠纷当中的被侵权人认为自家旁的建筑物确实侵犯了他的采光权,可以协商处理,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造成侵权的建筑物是否获得行政部门的审批,不是决定该建筑物所处位置及高度构成对业主侵犯采光权的法律要件。业主采光受到实质影响才是业主被侵犯采光权的关键。采光权侵犯的认定往往由于专业知识的问题需要实施专业鉴定。

采光赔偿需根据实际情况判定

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博

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居民住宅的采光权越来越被人重视。现行的《物权法》,即将实施的《民法典》,都有条款对采光权进行保护。此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也规定:“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根据衡量采光权的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第5.0.2.1中对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是: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可见,相邻人的通风采光权受法律保护,但对采光权受影响的住户的具体赔偿金额计算方法,尚无明确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因通风、采光引起的纠纷,主要是参考当地土地利用、建筑规划、居民生活习惯、当地实际消费等各方面的具体情况下结合具体赔偿标准进行考量,由侵权方对被侵权方进行适当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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