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买房需要提供离婚证吗,离婚后买房会查另一方征信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汤夏

离婚后买房需要提供离婚证吗,离婚后买房会查另一方征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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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买房算首套房吗

婚姻家庭无小事,柴米油盐纠纷多。

离婚了,房子归谁?利用离婚逃避债务,如何处理?婚姻纠纷中出现抢孩子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15日发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重点解决夫妻间给予房产、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等公众关心的审判实践疑难问题。

最高法数据显示,近3年来,全国法院审结一审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每年大约200万件,占全部一审民事案件的12%左右。离婚纠纷案件每年大约150万件,占所有家事案件的近80%。

房产,是离婚纠纷涉及的“矛盾高发区”,也是此次司法解释规定的一个重点——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把自己名下的房子变更登记到对方名下或者双方名下,离婚后能否要回?

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举个真实的案例:男方婚后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到夫妻双方名下。离婚时,房屋市值为600万元,女方要求男方支付房屋折价款250万元。

法院认为,该房屋原是男方婚前个人财产,女方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没有贡献。考虑到双方婚姻已存续十余年,结合双方对家庭的贡献等情况,酌定女方可分得折价款120万元。

婚后父母掏钱给“小两口”买房,对房屋归属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离婚时怎么处理?

根据司法解释,如果是一方父母全额出资,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如果是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法院可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这样的规定,充分考虑我国文化传统、婚姻家庭现实状况以及相关出资和给予行为的目的性特征,不作‘一刀切’,有利于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说。

婚姻是庄严神圣的,不应被视作工具甚至儿戏。司法解释的一系列规定,彰显维护公序良俗的鲜明价值取向。

有的人利用离婚逃避债务,违背诚信原则。司法解释对此规定,双方通过离婚恶意逃债,债权人请求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有的人为了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该类行为无效,夫妻另一方诉请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司法解释明确重婚“绝对无效”。即使在诉讼时,当事人已与合法配偶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重婚的婚姻也不能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

孩子是家庭的纽带,绝不应成为纠纷的牺牲品。

加强婚姻家庭纠纷中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护,司法解释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和人格权侵害禁令;

抢夺、藏匿子女一方提出对方存在赌博、吸毒、家暴等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行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等途径解决;

父母一方有家暴、赌博、吸毒等情形,离婚诉讼中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优先考虑另一方直接抚养;

……

此外,司法解释还对同居析产纠纷处理、继父母子女关系认定和解除等规则予以细化,平衡保护各方利益,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

“家和万事兴。人民法院将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努力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裁判,引导家庭成员敬老爱幼、互相帮助,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陈宜芳说。

记者:罗沙、冯家顺

来源: 新华网

离婚后买房又复婚,房产是两人的吗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婚姻家庭无小事,柴米油盐纠纷多。

离婚了,房子归谁?利用离婚逃避债务,如何处理?婚姻纠纷中出现抢孩子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15日发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重点解决夫妻间给予房产、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等公众关心的审判实践疑难问题。

最高法数据显示,近3年来,全国法院审结一审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每年大约200万件,占全部一审民事案件的12%左右。离婚纠纷案件每年大约150万件,占所有家事案件的近80%。

房产,是离婚纠纷涉及的“矛盾高发区”,也是此次司法解释规定的一个重点——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把自己名下的房子变更登记到对方名下或者双方名下,离婚后能否要回?

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举个真实的案例:男方婚后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到夫妻双方名下。离婚时,房屋市值为600万元,女方要求男方支付房屋折价款250万元。

法院认为,该房屋原是男方婚前个人财产,女方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没有贡献。考虑到双方婚姻已存续十余年,结合双方对家庭的贡献等情况,酌定女方可分得折价款120万元。

婚后父母掏钱给“小两口”买房,对房屋归属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离婚时怎么处理?

根据司法解释,如果是一方父母全额出资,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如果是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法院可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这样的规定,充分考虑我国文化传统、婚姻家庭现实状况以及相关出资和给予行为的目的性特征,不作‘一刀切’,有利于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说。

婚姻是庄严神圣的,不应被视作工具甚至儿戏。司法解释的一系列规定,彰显维护公序良俗的鲜明价值取向。

有的人利用离婚逃避债务,违背诚信原则。司法解释对此规定,双方通过离婚恶意逃债,债权人请求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有的人为了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该类行为无效,夫妻另一方诉请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司法解释明确重婚“绝对无效”。即使在诉讼时,当事人已与合法配偶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重婚的婚姻也不能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

孩子是家庭的纽带,绝不应成为纠纷的牺牲品。

加强婚姻家庭纠纷中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护,司法解释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和人格权侵害禁令;

抢夺、藏匿子女一方提出对方存在赌博、吸毒、家暴等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行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等途径解决;

父母一方有家暴、赌博、吸毒等情形,离婚诉讼中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优先考虑另一方直接抚养;

……

此外,司法解释还对同居析产纠纷处理、继父母子女关系认定和解除等规则予以细化,平衡保护各方利益,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

“家和万事兴。人民法院将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努力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裁判,引导家庭成员敬老爱幼、互相帮助,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陈宜芳说。 (记者罗沙 冯家顺)

新华社北京1月15日电

离婚后买房属于个人财产吗?

来源:新华社

新华鲜报|离婚后房子归谁?最新司法规定来了!

婚姻家庭无小事,柴米油盐纠纷多。

离婚了,房子归谁?利用离婚逃避债务,如何处理?婚姻纠纷中出现抢孩子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15日发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重点解决夫妻间给予房产、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等公众关心的审判实践疑难问题。

最高法数据显示,近3年来,全国法院审结一审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每年大约200万件,占全部一审民事案件的12%左右。离婚纠纷案件每年大约150万件,占所有家事案件的近80%。

房产,是离婚纠纷涉及的“矛盾高发区”,也是此次司法解释规定的一个重点——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把自己名下的房子变更登记到对方名下或者双方名下,离婚后能否要回?

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举个真实的案例:男方婚后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到夫妻双方名下。离婚时,房屋市值为600万元,女方要求男方支付房屋折价款250万元。

法院认为,该房屋原是男方婚前个人财产,女方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没有贡献。考虑到双方婚姻已存续十余年,结合双方对家庭的贡献等情况,酌定女方可分得折价款120万元。

婚后父母掏钱给“小两口”买房,对房屋归属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离婚时怎么处理?

根据司法解释,如果是一方父母全额出资,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如果是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法院可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这样的规定,充分考虑我国文化传统、婚姻家庭现实状况以及相关出资和给予行为的目的性特征,不作‘一刀切’,有利于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说。

婚姻是庄严神圣的,不应被视作工具甚至儿戏。司法解释的一系列规定,彰显维护公序良俗的鲜明价值取向。

有的人利用离婚逃避债务,违背诚信原则。司法解释对此规定,双方通过离婚恶意逃债,债权人请求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有的人为了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该类行为无效,夫妻另一方诉请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司法解释明确重婚“绝对无效”。即使在诉讼时,当事人已与合法配偶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重婚的婚姻也不能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

孩子是家庭的纽带,绝不应成为纠纷的牺牲品。

加强婚姻家庭纠纷中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护,司法解释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和人格权侵害禁令;

抢夺、藏匿子女一方提出对方存在赌博、吸毒、家暴等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行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等途径解决;

父母一方有家暴、赌博、吸毒等情形,离婚诉讼中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优先考虑另一方直接抚养;

……

此外,司法解释还对同居析产纠纷处理、继父母子女关系认定和解除等规则予以细化,平衡保护各方利益,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

“家和万事兴。人民法院将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努力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裁判,引导家庭成员敬老爱幼、互相帮助,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陈宜芳说。

来源:新华社

记者:罗沙、冯家顺

离婚后买房子需要什么手续和证件

本以为‘假离婚’买房是权宜之计

没想到最后弄假成真

赔了夫人又折兵

(图源网络 侵删)

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就池宴与沈棠宁因“假离婚”买房引发的赠与合同纠纷作出判决,法院支持了池宴的部分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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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2月6日,池宴(丈夫)与沈棠宁(妻子)在亲朋好友的祝福声中登记结婚,婚后二人虽未共同生育子女,但小日子也过得温馨甜蜜。然而,2020年,一个现实问题打破了这份平静,池宴因为征信问题导致无法通过房贷审批,可看着不断攀升的房价,两人为了能拥有属于自己的家,开始谋划起了“特别方案”。

一天晚上,沈棠宁突然对池宴说:“要不……我们‘假离婚’?用我的名义贷款,等房子买下来再复婚。”池宴心中满是犹豫,毕竟“离婚”二字太过沉重,可想到房价一天一个价,再拖下去可能真的买不起了,咬了咬牙,最终还是点头同意。就这样,2020年5月7日,二人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5月13日,沈棠宁顺利通过按揭贷款购买了钦州市钦北区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

离婚后二人的生活看似没有太大变化,仍维持着同居关系。自2020年6月28日起,池宴陆续向沈棠宁转款296600元,其中28笔超过6000元的转款共计203900元。在这段时间里,沈棠宁也向池宴转款23880元。这些钱,一部分用于支付房屋按揭贷款,一部分用来偿还池宴驾驶的小轿车23期月供(月供2100.8元),还支付了该车尾款26271.05元,以及部分生活费用。后来,沈棠宁变卖了池宴的车辆,得款21000元却未支付给池宴。

2024年6月10日,两人因种种原因无法复婚,最终解除了同居关系。池宴满心委屈,他觉得自己为这段感情和共同的“家”付出了那么多,如今却落得一场空,便要求沈棠宁退还此前转款。然而,协商多次都无果而终。无奈之下,池宴只能诉至钦北区法院,请求判令沈棠宁返还27272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748.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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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钦北区法院审理认为,同居期间的小额钱款赠与通常被视为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属自愿赠与行为。而大额资金赠与,多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鉴于双方已分手,赠与所附条件未成就,受赠方应返还相应财物。在本案中,池宴在与沈棠宁离婚后同居的4年间频繁转账,其中超过6000元的转账应认定为大额附条件赠与,共计203900元,沈棠宁应予以返还。同时,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同居期间的费用支出情况,包括沈棠宁为池宴支付的车辆相关费用、转给池宴的款项,以及池宴提出酌情扣减4年同居期间生活费93535元,最终判定沈棠宁需退还池宴32895.55元(203900元-93535元-23880元-2100.8元×23-26271.05元+21000元)。对于池宴超出该部分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资金占用利息问题,法院认为池宴对自身财产损失亦存在一定过错,故驳回其利息请求。

最终,法院判决沈棠宁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池宴32895.55元,并驳回池宴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在本案中,池宴大额资金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属于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因双方最终未能复婚,条件未成就,所以受赠方应返还相应财物。



法官提醒

我国法律并不承认“假离婚”的概念,一旦办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即正式解除。为获取购房资格等目的而选择“假离婚”,不仅可能面临财产分割、复婚不成等风险,还可能因赠与财产的性质及条件变化引发纠纷。在处理婚姻和财产问题时,应遵循法律规定,谨慎行事,避免因一时冲动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来源:广西高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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