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提供虚假的入职材料可能会被认定为合同无效,但是这是否意味着公司还能要回在工作期间已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呢?
劳动者提供虚假的入职材料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教育背景虚假:劳动者可能通过伪造学位证书、成绩单或其他教育证明,夸大或捏造自己的学历水平。他们可能声称拥有没有实际取得的学位,或将自己的学历水平提高到比实际情况更高的水平。
2.工作经验虚假:劳动者可能在简历中夸大或捏造自己的工作经验,包括职位、公司名称、工作时间等。他们可能声称在某家知名公司担任过高级职位,或者通过编造实习或兼职经历来填补就业空白期。
3.技能能力虚假:劳动者可能夸大或捏造自己的技能和能力,以获取特定职位。他们可能在技能清单中包含自己并不真正具备的技能,或夸大已有技能的水平。
4.职业资质虚假:劳动者可能伪造或夸大自己的职业资质证书或证明材料,以符合职位要求。他们可能声称持有某种特定的证书或资质,而事实上并未取得或取得了较低级别的资格。
5.荣誉奖项虚假:劳动者可能在简历中编造虚假的荣誉奖项或成就,以提升自己的竞争力。他们可能声称获得过某项重要奖项或荣誉,并提供伪造的证明或引用。
6.其他虚假入职材料。如结婚、生育状况、家庭户籍地址等。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提供虚假的入职材料并不一定就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比如公司要求员工是未婚未育状态,即便员工已婚已育伪造了入职材料,但因婚育状况不应属于招聘要求,违反法律规定,此时公司不能主张劳动合同无效。如果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劳动者提供了虚假入职材料,或劳动者确实提供虚假入职材料但公司在招聘时无相应要求。比如员工确实伪造了学历材料,但公司招聘时对学历无要求,此时不能主张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如果劳动者确实提供虚假入职材料,也符合以欺诈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最终被认定为无效。此时公司能否主张要回工作期间的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情形下,如果公司给员工发放的劳动报酬是与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相匹配的,那么公司不能要求员工返还已支付工资。例如:甲公司与小王之间的劳动合同因小王提供虚假入职材料被认定为无效,公司与小王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报酬是2万元/月,经查该工资标准是与公司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一致的。那么公司不能在劳动合同无效后主张返还工资。如果公司主张被认定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的工资高于公司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需要公司提供相应证据进行举证,如果公司无法举证或举证不明要承担不利后果。
经查阅北京劳动纠纷案例判决,在劳动合同认定为无效后,公司要求返还已支付工资的情形下,法官判决一般认为“劳动合同属于继续性合同,劳动者付出的劳动具有不可返还性,劳动合同已经实际履行的,就不可能再恢复到签订劳动合同前的状态,劳动者已实际提供了劳动,公司就应当支付劳动报酬,员工无需返还。”或认为“在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公司与劳动者之间因事实用工而建立的劳动关系不因劳动合同的无效而消灭,公司仍需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且工资标准不高于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员工无需返还。”综上可以看出,在审理劳动合同无效公司能否主张返还已支付工资案件时,法官一般是不支持公司要求返还已支付工资请求的。如果公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名劳动者的工资高于公司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可以要求员工返还工资差额。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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