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咱们来聊聊拆迁过程中针对无证房屋的补偿!,房屋无证拆迁补偿规定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戴瑞安

很多农村老百姓由于当时各种历史原因、法律程序的不完善等,使得自己建的房屋很多都是无证的。现在遇到拆迁,对于一些无证房屋征收方使用的策略就是没有补偿,或者补偿非常低,这对被征收人是很不公平的,很多被征收人都无法接受。今天,咱们就一起聊聊无证房屋在面临拆迁时的补偿问题!

实际上现行《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无证房屋的补偿问题进行详细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只规定,对征收范围内的无证房屋,相关部门应当要依法组织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也就是说,如果未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一旦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则是没有补偿的,但最终有没有补偿仍然需要先进行调查、认定房屋的合法性。倘若房屋始建年限比较久,是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则需要给予一定的补偿。

究竟如何补偿,虽然在上述的几部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具体规定。这几年不少地方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并发布了地方新的征收房屋补偿条例规定,比如去年施行的《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中就对无证房屋拆迁如何补偿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七种:

  第一种、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第二种、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期间建设的无证房屋,建设人及其他家人在本市内没有其他房屋的(商品房、二手房除外),房屋建筑面积没有超过180平方米的,按房屋建筑面积的70%给予补偿安置,超过180平方米,未超过240平方米的,按建筑面积的50%给予补偿安置,超过240平方米的,按20%给予补偿安置。  

第三种、属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间,村集体组织出资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70%给予货币补偿。属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出资在自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50%给予货币补偿。  

第四种、2004年10月26日至2006年8月26日期限建成的无证房屋以及私营企业或个人在1984年1月5日至2006年8月26日期间建成的无证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根据不同结构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另外给予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的50%搬迁奖励。  

第五种、属2006年8月26日至2012年12月31日间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给予不超过原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的50%自行搬迁补助,装修不予以补偿。

第六种、2012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猪舍、牛栏及简易搭盖的房屋或构筑物,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按30~7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在征收期间仍饲养禽畜的,另给予30元/平方米的搬迁补贴。 

第七种、2012年12月31日后建设的无产权房屋不予补偿。

当然,上述七种补偿的情形也是结合当地政策出台的,无证房屋遇上拆迁,究竟有没有补偿最终还是要结合实际情况及当地的政策来确定,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征收方全部将无证房屋“一刀切”地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任何补偿,也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大家遇到这种情况,要及时地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反映,或是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权益。如有法律问题可以随时私信留言,我们会安排专业律师及时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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