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131: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一、依靠被继承人生前扶养的人
所谓依靠被继承人扶养,是指特定亲属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经济上的相互供养、生活上的相互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扶养关系的主体是法律明确确定的相互存在扶养权利义务的具有亲属身份的人,具有法定性,不允许凭借当事人的意志进行自由选择和变更。一般情况下,除夫妻之间的扶养和父母子女之间的扶养外,还存在直系姻亲之间、二亲等之外的旁系血亲之间的扶养。
在我国,扶养关系主要存在以下几种:
(1)夫妻之间的扶养
(2)父母子女之间的额扶养;
(3)祖孙之间的扶养
(4)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
其中,(1((2)配偶、子女、父母均为法定继承中第一顺位继承人,可以直接作为继承人继承遗产,因此不存在适用本条规定的条件;(3)(4)可以适用。
二、对被继承人生前扶养较多的人
指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在经济上资助、生活上扶助的继承人之外的自然人。这种扶养不是法律上必须履行的义务,而是出于道德心,自觉自愿提供的帮助。给予此类人分得遗产的权利,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使那些没有继承名分,但与被继承人关系密切,对被继承人晚年生活给予关心照顾,使被继承人愉快度过晚年的人,如未履行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人,能够得到应该得到的一份遗产。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赡养老人、扶残济困等传统美德的肯定和鼓励。
三、“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的理解
可以参照原《继承法意见》31条: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者少于继承人。该规定可以充分保护请求权人和继承人双方的利益,需要考虑多种情况确定酌情分得遗产数量,具体包括:
(1)受扶养人的情况。例如全部由被继承人扶养,还是与其他人共同扶养,以及是否仍需长期扶养。另外,还要考虑受扶养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主要是亲情关系、友情关系等。与被继承人亲情较密切,为被继承人所喜爱者,可以多给;仍需长期扶养者可以多给。
(2)扶养人的情况。主要是扶养人对被继承人扶养的具体情况,扶养时间长短、扶养方式,以及扶养人与被继承人的亲情关系等。分给扶养人的遗产数额应以其对被继承人所尽扶养义务相一致为原则。对被继承人扶养时间长,付出多者应多给;对被继承人所尽扶养义务大于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其他法定继承人,可以取得遗产中的相当数额甚至可以取得大部分遗产;
(3)遗产状况和继承人的情况。主要是遗产的数量、种类以及继承人的数量、经济状况、是否尽了赡养义务、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还要有利于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如果遗产数量大,不管哪种情况,主要遗产仍应由被继承人继承。如果继承人中有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而需要特别加以照顾的人,应首先保障此种继承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再考虑酌情给请求权人的请求。
审判实践中主义的问题:
继承人以外的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其取得遗产的权利受到侵害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三年内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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