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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女士反映,6月24号,她父亲租了一辆新能源车准备跑网约车。租车的时候,公司的小王承诺可以帮忙办出网约车驾驶员资格证,但对方没做到。
视频:跑网约车办不出证动歪脑筋,租车公司有招?
江女士:“我爸爸因为脑部患过脑溢血,考证考不出来,我爸就说你这里可以给我代考证吗?就是买证的,相当于找黄牛那种,她说可以的。(这是违法的。)其实我们也是知道的,但是为了工作挣点钱嘛,她说可以,那我们就让她去操作了。”
江女士的父亲,是跟杭州尚禾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签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车子是奔腾,期限6个月,从6月24号到12月23号,每个月租金是3200元。保证金一栏,小写写了个600元,大写写了个陆仟元。江女士介绍,实际交了六千元。
她说,就是因为对方承诺可以弄到网约车驾驶员资格证,父亲才签了这份合同,也给了对方三千块钱。结果对方一直拖着,最后说办不了。
江女士:“她就想办法用另外一个男人的网约车证,帮我爸注册了一个账号,我爸跑了几天,发现如果抓到了那我们人也不对啊,人家比如说去打车,上车看不是这个司机,那就不对了。(就是冒名顶替?)对,是的。”
江女士父女俩目前的诉求是无责解约,把车退掉,把保证金拿回来。
杭州尚禾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小王:“公司老板在那里,跟老板去处理就好了,我跟他说过了。(记者:他说你答应他,可以帮他买个证的是吧?)是这样的,之前他租车的时候,他说他考不过要买个证,我说可以,给他买证时间一个月,一个月证没下来他就等不及了,我们让他再等等,他等不及我们就把证的钱退给他了。(记者:退掉了吗?)(江女士:钱是退了。)(记者:三千块钱都退了?)对。(记者:他说你后来想了个办法,给他弄了个冒名顶替?)什么冒名顶替?哪有冒名顶替?你瞎听他说什么。(江女士:你要听我说,没关系,我们有记录的,你不要在那里瞎扯。)”
花三千元钱,怎么办出网约车驾驶员资格证,记者也很好奇,但对方不肯透露。江女士父女赶到杭州临平的一个产业园,找到了杭州尚禾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但敲了敲门,没有人来开。江女士又联系了小王,之后公司的负责人主动给江女士打来了电话。
杭州尚禾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负责人:“公司放假了,你要采访我下周二来。(下周二来,那这个事情能不能给他解决掉?)事情肯定解决,第一我们按照合同来办事,第二我们按照平时的情况来。(按照合同的话,要扣他违约金吧?)对呀。”
按照合同,江女士父亲提前解约的话,六千元保证金要被公司扣掉,但江女士认为,正是因为公司的小王租车前承诺可以帮办证,父亲才租车的,她认为公司也有责任,希望无责解约。
杭州尚禾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负责人:“(记者:你们有一个小王给他做一些违规的事情,你知道吗?)好了,你不要讲了。(记者:说花钱给他买证?)好了,我现在录音,如果你不是记者,我就报110了。(江女士:那刚好,你报吧。)(记者:那你报110吧,我们就在你公司这里。)下周二,我跟你讲我已经放假了。”
公司这位负责人,约江女士父女俩下周二再到公司来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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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理说,凭存单从银行取钱,无论时隔多久都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但当刘海斌想凭一张20年前的600万存单从江阴农商银行拿钱时,他却遇到阻碍。
银行接到存单后,不但未向刘海斌支付存款,反而声称存单为假,并在扣留存单后,向当地警方报警,要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追究刘海斌责任。
银行的反应让刘海斌极其气愤:“我在银行工作二十多年,怎么会不知道真假,更何况,这是我母亲的遗产,一个临死的母亲怎会拿假存单骗儿子?”
2013年时,江苏江阴人刘海斌在病房陪伴着重病的母亲。
在病房里,母亲黄小妹向刘海斌郑重地交代到:老家楼上放着一个铁盒,里面有留着给他的东西。
但这番话在并未让刘海斌太过在意,毕竟母亲年轻时只是一个小厂会计,存放的东西估计多是些念想,相较于关心以后的遗物,他只希望母亲身体能尽快好起来。
2013年5月5日,刘海斌的母亲在病房逝世。
刘海斌怀着悲痛的心情为母亲处理完后事后,便继续投入到了工作中,作为一个二十多年的银行从业者,他的工作十分忙碌,并没有太多时间回老家找母亲生前交代的铁盒。
2015年时,刘海斌调任四川,在成都担任江阴农商行双流村镇银行行长。
同年4月,身处异乡的刘海斌对亡故两年的母亲升起了无尽的思念,于是请了假回到江阴祭奠母亲,并回老家整理母亲的遗物,希望能找些遗物留在身边,好存个念想。
回到老家后,刘海斌在母亲交代的楼阁上找到了母亲郑重交代的铁盒,但里面的遗物却让刘海斌吃一惊。
铁盒里放的不是之前以为的母亲生前物件,而是一张1994年存入银行的600万的存单!
有着多年银行经历的刘海斌立马对存单进行了检查,存单的存储单位是江阴夏港信用社,存单正面盖有银行股金专用章,出纳员、复核员栏目处盖着长方形红色印章,存单上写着:“黄小妹存入人民币大写陆佰万元整,存期1年于1995年2月7日到期,年利率千分之十,总号1938353。”格式规范,看着不似作伪。
这个发现让刘海斌很是诧异,因为母亲从未告诉自己,她有着这样一份资产。
要知道,这可是1994年的600万,1994年全国在岗员工的平均年收入也不过是4538元,普通人想存600万,得不吃不喝工作1300多年。
即便在21年后的2015年,600万也是笔不菲的资金,按在岗员工平均年收入63241元来算,普通人也得不吃不喝存90多年。
发现这份巨额遗产后,因为刘海斌还需按时返回成都工作,于是对妻子徐红叶交代了经过,让她拿着存单去找江阴夏港信用社的继承单位——江阴农商行。
很凑巧的是,这家银行正是刘海斌呆了二十几年的工作单位。
2015年4月27日,徐红叶拿着存单复印件去往江阴农商行,但被告知需要出示原件,否则无法验明真假。
次日,徐红叶带着存单原件来到银行,将存单交给工作人员后,获得了银行收纳原件的证明,上面写着“原件己收,2015年4月28日,王建明。”
当天晚上,银行行长任素惠联系到刘海斌,告知刘海斌这是个假存单,银行要将其没收,并进行销毁。
对于银行的要求,刘海斌自然不同意,他不相信母亲会留下一份假存单给儿子,于是要求银行返还自己的存单,这个要求并未获得银行的同意。
2015年的5月27日、6月26日,刘海斌两次委托律师发函,要求银行返还存单原件,但银行皆以存单系假为由不予返还。
2015年6月,刘海斌联系到江阴农商行的董事长孙伟,得到的答复依旧是不归还原件。
不久后,刘海斌被银行免去江阴农商行双流村镇银行行长一职。
这让刘海斌极其气愤,银行在索要原件并开具证明的情况下,不但不兑现存单,还不返还自己母亲的遗物。
刘海斌决心要与银行斗争到底,要回自己母亲的遗物存单。
但还没等刘海斌发力,银行反而报了警,以“银行账册中并无该笔存款、未找到该存单底卡”为由,要求追究刘海斌及其妻子徐红叶的刑事责任。
2015年8月30日,江阴市公安局以“涉嫌金融凭证诈骗”对刘海斌及其徐红叶实施立案调查。
对于这个经历,刘海斌描述道:“警方先后对我妻子和我、我父亲展开调查,并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案涉存单进行了真伪鉴定。”
感到被银行摆了一道的刘海斌十分气愤,于是一纸状书将老东家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返回存单。
2015年12月14日,刘海斌与父亲刘洪福正式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6年1月7日,去年进行的鉴定也已完成,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对存单的司法鉴定报告,认为存单存在多处模糊:
“1、不能确定送检的标称“存期1年于1995年2月7日到期”、总号“19xxxx3”、姓名“黄小妹”的《中國農業银行江苏省分行定期储蓄存单》第一联原件上书写字迹的形成时间;2、不能确定送检的标称“存期1年于1995年2月7日到期”、总号“19xxxx3”、姓名“黄小妹”的《中國農業银行江苏省分行定期储蓄存单》第一联原件下方“存入时出纳员”、“复核员”签章处两枚长方形印文的图文内容;3、倾向认定送检的标称“存期1年于1995年2月7日到期”、总号“19xxxx3”、姓名“黄小妹”的《中國農業银行江苏省分行定期储蓄存单》第一联原件银行签章处“江阴市夏港信用社股金专用章”印文与送检的同名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
同年6月10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也对刘海斌控告江阴农商行做出一审民事裁定,认为本案涉及今金融凭证诈骗,驳回刘海斌的起诉。
对于鉴定与法院审判,刘海斌都不服气,于是选择继续上诉。
2016年8月19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海斌及其父子的上诉做出裁定。
在这次上诉中,刘海斌及其父亲的上诉要求有两个,一是要求撤销江阴市人民法院驳回自己控告江阴农商行的裁定,二是要求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其存款本息。
对于自己的要求,刘海斌认为并不过分,支撑的理由有5点:
1.一审没有开庭审理,剥夺了其诉讼权利。
2.一审法院审理本案的期限超过了法定的审限。
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未对案涉存单的真实性进行质证。
4.一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该存单并未涉案。
5.一审法院在江阴农商业行存在开设账户行为,存在回避事由,请求二审指令其他法院审理。”
但刘海斌及其父亲的诉求并未获得满足,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终审中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的存单,已由江阴市公安局立案受理,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当驳回刘海斌、刘洪福的起诉。对于是否开庭审理,因本案为驳回起诉,未开庭审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对于审限,一审法院已办理了审限变更手续。综上,刘海斌、刘洪福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这次裁定也未让刘海斌服气,他认为因自己被警方立案就对自己的诉讼不予受理太过不近人情。
话虽如此,刘海斌心里也知道,如果自己想继续控告银行,则必须要解决自己的立案调查。
在刘海斌的多次奔波下,有关部门认为江阴市公安局的立案侦查确有不当,责令重新处理。
2017年1月18日,江阴市公安局撤销了之前2015年8月30日的立案,并在同日以“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金融凭证诈骗案”重新进行立案侦查。
2019年3月13日,时隔四年,江阴市公安局终于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让刘海斌摆脱了涉案风波。
对此,刘海斌表示道:“公安机关重新立案2年多时间,案件侦查没有任何进展。我多次向江阴市检察院反映情况。”
2019年4月30日,终于摆脱警方立案调查的刘海斌、刘洪福重新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刘海斌一家铁了心要通过法律途径把存单拿回,让江阴农商行付出代价。
对于刘海斌的拿回存单与兑现存单的诉求,银行方面并不认可。
在江阴农商行副行长王建明看来,这个存单疑点太多,不可能是真的。
在查阅过资料的过程中,王建明发现这张存单不但找不到存储底单,也找不到刘海斌母亲的开户记录,查询银行资产负债明细表,也未在1994年发现到一笔600万的收入。
对于存单上写的利率,王建明也极其怀疑:“该存单上写的月利率为10‰,根据查询,当时以股金名义的储蓄存款,如果期限是一年的话,月利率都是固定的13.5‰,如果不是股金类存款的话,一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是9.15‰,所以利率上也有问题。”
对于刘海斌为何会有这张存单,王建明则认为:“刘海斌是我们银行的工作人员,在1992年12月至2002年12月期间都在夏港信用社工作,完全有能力接触到空白存单及印鉴。”
江阴农商行的老员工潘慧也不认可刘海斌的存单,她说道:“我对刘海斌家里情况比较熟悉,他家当时不可能有这么多钱的。如果600万元现金存到夏港信用社,要整个信用社所有人点钱点一整天,我不记得当时有这么一回事。
当时如果有600万元,在江阴算是大富豪了,而且黄小妹是刘海斌母亲,到夏港信用社存600万元,不止整个夏港信用社会轰动,整个江阴城都会轰动的,但我确定记得没有这回事。
存单上的字也不像夏港信用社当时几个员工的笔迹,那时刘海斌在对私柜台上工作,能够接触到这类储蓄存单和公章。”
在江阴农商银行看来,这张存单很可能是刘海斌自己利用工作之便伪造的东西。
但刘海斌并不认可银行方面的说法。
他对银行的说法很是气愤:“我相信母亲不会给我们留下一个假存单害我们,我在银行工作20多年了,不会铤而走险伪造存单,银行工作流程是双人复核的,我压根没机会,况且伪造600万元存单不止判刑,枪毙都会。”
同时刘海斌称,在警方侦查期间,他和妻子、父亲都按要求将存单上的字抄写了一遍,警方没有发现问题。
对于母亲从何而来600万元时,刘海斌则认为,根据他多方了解,这笔钱很可能是母亲当时炒股炒期货所得。
2019年12月9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对存单一事做出裁决,这是刘海斌第一次真正与银行各自交付证据对峙公堂。
在本次诉讼中,刘海斌的要求只有一个:让江阴农商银行支付存单本金与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江阴银行并不认可刘海斌的要求,于是向法院提供了银行各项资料,想说明刘海斌的存单是假的。
法院受理双方证据后进行了梳理,最终驳回了刘海斌的诉求。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持有人以在样式、印鉴、记载事项上有别于真实凭证,但无充分证据证明系伪造或变造的瑕疵凭证提起诉讼的,持有人应对瑕疵凭证的取得提供合理的陈述。刘海斌、刘洪福在审理中未能对该存款的资金来源作出合理说明,也未能对该存单存在的“账号、存入日期、流水号、操作号、备注时间均未填写”等瑕疵作出合理的解释,且该存单上盖有的“江阴市夏港信用社股金专用章”经司法鉴定,倾向性认定与送检的同名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故刘海斌、刘洪福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黄小妹与江阴农商行存在存款关系,刘海斌、刘洪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刘海斌、刘洪福的上述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驳回刘海斌、刘洪福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7947元(刘海斌、刘洪福已预交),由刘海斌、刘洪福负担。”
对于一审判决,刘海斌并不服气,于是提起二审诉讼。
2020年6月29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依旧以存单存疑、存金来源不明、巨额存款未引发关注的理由驳回刘海斌要求,维持一审判决。
因存单存疑问题接连败诉的刘海斌依旧没有放弃,他始终相信母亲不会留下一张假存单。
对于法院判决,刘海斌并不服气,他认为:“2019年以来的一审、二审期间,我们均申请法院调取存单原件以及当日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但法院都未调取。”
2021年8月,他再次将江阴农商行起诉至江阴市法院,不过这次的要求是让银行退还存单原件。
这次判决驳回了刘海斌的要求,法院认为,公安机关撤案后,警方以重要证据为由收纳了存单,已经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之内,故裁定对刘海斌的起诉不予受理。
刘海斌之后在同年8月与10月都进行了再次上诉,但都被驳回。
不肯放弃的刘海滨为了追回存单,于是将江阴市公安局起诉至江阴市法院,要求警方归还存单。
2021年11月14日,刘海斌依旧获得的是驳回的判决:“江阴市法院以我的诉求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决定对我的诉讼不予立案。”
同年12月,刘海斌向无锡市检察院提起抗诉申请,希望再次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自己应得的权益:“6年来,我一直为此事奔波,希望相关部门彻查此案,及时返还存单原件,让真相早日水落石出,给我一个公正公平的说法。”
对于刘海斌的抗诉申请,江阴农商行的工作人员则说道:“有异议的存单是否应该返还当事人,需要咨询专业人士。”
对于刘海斌存单一事,网友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秦观鹊桥仙认为:“个人觉得,存单应该是三联单吧?还有上面应该是有编号的,把银行留存的原始凭据找出来,还有同期存款的,做个甄别比对,以辨别真伪,这样不可以吗?”
冷墨漠觉得:“600万当时都可以在北京买两套四合院了,现在不是好几个亿了。六百万现金有70公斤重,一个女人拿不动,真的觉得是假的。”
夜半饮酒说道:“这笔钱会不会是某个员工欺负老太太不懂,自己私自收了钱开了假存单,搞得现在银行和刘先生都觉得是对方在坑他。”
信息来源:
华商连线《20年前600万存单被疑为假,银行报案“诈骗”,警方侦查4年撤案,当事人:6年来钱难取,存单难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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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元大写
证券代码:000883 证券简称:湖北能源 公告编号:2022-01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投资情况概述
1.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和公司“十四五”规划目标,进一步扩大公司新能源装机规模,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由全资子公司湖北能源集团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以股权对价不高于1,045.97万元收购中启乐楚清洁能源(天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楚天门)100%股权,接受全部资产并承担其所有负债,项目总投资(股权价值+负债总额)不超过62,250万元。
2.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子公司收购中启乐楚清洁能源(天门)有限公司股权事宜。董事会有效表决票数为8票,其中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3.本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交易对手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中启乐楚清洁能源(武汉)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1号硚口金三角A地块6号楼、购物中心6号楼43层(2)办号-5
法定代表人:周宏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MA49CMAR26
主营业务范围:风力发电项目、光伏发电项目、生物质发电项目、储能项目的投资、开发、建设、管理;风电、光伏、生物质发电、储能产品项目系统集成及设备零部件的销售;提供风力发电项目、光伏发电项目、生物质发电项目、储能项目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主要股东:中慧乐楚新能源(武汉)有限公司持股100%
中启乐楚清洁能源(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楚武汉)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乐楚武汉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公司乐楚天门于2020年1月20日经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该公司为天门市为天门市卢市镇(一期)10万千瓦、(二期)5万千瓦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以下简称卢市光伏或目标项目)的项目公司。2021年7月,二期5万千瓦全容量并网,12月底一期10万千瓦全容量并网。
截止2022年2月28日,乐楚天门总资产为 61,951.47万元,净资产为1,045.96万元。2022年1-2月电费收入暂未结算,按照约定该部分收入由收购方所得。
乐楚天门公司为乐楚武汉的全资子公司,《公司章程》或其他文件中不存在法律法规之外其他限制股东权利的条款,不存在因其他股东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情形。乐楚天门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 拟签署协议主要内容
1、股权转让对价
根据项目公司持有的光伏电站现状,各方同意,转让方将按照本
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受让方转让项目公司100%股权,受让方将以承债式方式(在已披露且审计确认的负债范围内)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受让转让方持有的项目公司100%股权,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10,459,6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零肆拾伍万玖仟陆佰元整)
2、付款条件
(1)第一期资金付款条件:
本协议已签署生效;完成项目公司的股东工商变更登记,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公司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监事的变更登记(前述人选由受让方指定并提供变更登记材料)。
(2)第二期资金付款条件:
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项目公司经过工商企业信息变更登记的营业执照(正、副本),交付项目公司的公章、法人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银行印章等所有印章,以及帐薄和银行账户;
转让方与受让方指定人员在受让方公司现场签署交接书进行交接,并由受让方指定人员对目标公司及项目公司进行全面接管。
(3)第三期资金支付条件
完成消防验收等手续及有关验收手续。
3、 过渡期
本次交易的基准日为2021年7月31日,过渡期是指自基准日至交
割日止。各方同意,过渡期内的损益归属于受让方。交割日后三十(30)个工作日内,由受让方聘请的审计单位进行补充审计并出具《过渡期审计报告》,过渡期损益以《过渡期审计报告》为准。
4、陈述与保证
项目公司完成股权转让后,项目公司将在不超过62,250万元的造
价控制水平的价格内,根据总包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款项,超出部分,由转让方承担。若最终结算工程造价超过62,250万元的部分,由转让方自行承担。
5、违约责任
若转让方未按照约定完成股权转让且逾期超过六十(60)日的,
则受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转让方退还受让方已经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受让方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转让方应予赔偿。
五、 本次交易定价依据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以2021年7月31日为基准日对标的公司进行了资产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乐楚天门在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净资产)账面值为1,045.97万元,资产基础法评估价值为1,052.78万元,收益法评估价值为1,060.00万元。本次交易价格以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为基础,并经双方友好协商,本次股权收购价格不低于1,045.97万元。
本次股权交易价格以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为定价基础,并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确定;本项目总投资价格根据市场造价及双方友好协商确定,定价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 本次对外投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项目投资可进一步扩大公司新能源装机规模,加快向清洁、高效、低碳能源转型,有助于提高能源供给保障能力,提升公司两个平台功能定位。项目经营期盈利较好,能有效提升公司经营业绩。
本次投资存在出让方未披露的或有负责、民事诉讼等潜在风险、电力市场现货交易价格波动导致盈利不及预期等风险,公司将要求转让方承诺不存在未披露的债务问题,并在股转协议中明确损失由转让方承担、加强市场营销工作,保障项目盈利能力。
七、备查文件
1.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中启乐楚天门市卢市镇(一期)100MW、(二期)50MW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合作协议
3.中启乐楚清洁能源(天门)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000883 证券简称:湖北能源 公告编号:2022-018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建设钟祥双河
100MW农光互补电站项目的公告
1.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和公司“十四五”规划目标,进一步扩大公司新能源装机规模,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由公司间接控股子公司湖北能源集团钟祥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钟祥新能源公司)以总投资不超过57,000.07万元投资建设钟祥双河10万千瓦农光互补电站项目(以下简称钟祥双河项目)。
鉴于钟祥新能源公司为湖北能源集团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此,本次项目投资资本金1.71亿元来自公司对新能源公司增资,其它资金由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或新能源公司自筹解决。
2.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投资建设钟祥双河100MW农光互补电站项目事宜。董事会有效表决票数为8票,其中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项目已完成项目备案。
二、投资主体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湖北能源集团钟祥新能源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企业住所:钟祥市双河镇钟双大道王湖路建设分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雷亮
注册资本:300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范围:发电、输电、供电业务;水利发电(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为准)。
主要股东:湖北能源集团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持股100%。新能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截至目前钟祥新能源公司未发生经营活动。
三、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系荆门新能源基地一期的子项目,位于湖北省钟祥市双河镇南棚村、乐乡关村一带,距双河镇2公里,距钟祥市区40公里。该项目为10万千瓦农光互补光伏电站,根据设计测算,项目可研静态投资为56,103.00万元,工程动态总投资为57,000.07万元。
四、本次投资的目的
光伏发电是目前新能源开发技术较为成熟的发电方式之一,投资本项目可进一步扩大公司新能源装机规模,加快向清洁、高效、低碳能源转型,有助于提高能源供给保障能力。
五、 本次投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 本次投资存在的风险
本次投资可能存在光伏组件等主要设备价格上涨导致工程投资加大、因系统效率及光伏组件质量等原因导致发电量未达预期、现货市场交易电价波动等导致投资收益未达预期的风险,公司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加强对设备维护、减少设备故障率、加强后续市场营销能力等,保障项目盈利能力。
(二)投资本项目对公司的影响
投资建设钟祥双河100MW农光互补电站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可进一步扩大公司新能源装机规模。项目盈利情况较好,能有效提升公司经营业绩。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证券代码:000883 证券简称:湖北能源 公告编号:2022-019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建设宜城莺河马头山
1.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和公司“十四五”规划目标,进一步扩大公司新能源装机规模,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由公司间接控股子公司湖北能源集团汉宜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宜公司)以总投资不超过51,224.84万元建设宜城莺河马头山10万千瓦农光互补电站项目。
鉴于汉宜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能源集团汉江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江能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此,会议同意本次投资项目资本金1.54亿元由公司拨付给汉江能源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解决,其它资金由公司提供资金支持或汉江能源公司自筹解决。
2.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投资建设宜城莺河马头山100MW农光互补电站项目事宜。董事会有效表决票数为8票,其中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企业名称:湖北能源集团汉宜新能源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企业住所: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经济开发区楚都大道495号
法定代表人:谭大均
注册资本:300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范围:发电、输电、供电业务 ;水力发电;供电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经营并未设定相关许可的,企业可自主选择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湖北能源集团汉江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江能源公司)持股100%。汉江能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截至目前汉宜公司未发生经营活动。
三、项目基本情况
宜城莺河马头山10万千瓦农光互补电站项目系宜城新能源百万千瓦基地的一期子项目,位于湖北宜城市流水镇莺河村、马头山一带。项目拟采用农光互补形式开发建设,根据项目可研测算,本工程静态投资为50,817.17万元,动态投资为51,224.84万元,。
四、 项目投资目的
光伏发电是目前新能源开发技术较为成熟的发电方式之一,投资本项目可进一步扩大公司新能源装机规模,加快向清洁、高效、低碳能源转型,有助于提高能源供给保障能力,提升公司两个平台功能定位。
投资建设宜城莺河马头山10万千瓦农光互补电站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可进一步扩大公司新能源装机规模。项目经营期利润水平逐年提升,能有效提升公司经营业绩。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000883 证券简称:湖北能源 公告编号:2022-020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建设宜城东湾马头山
1.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和公司“十四五”规划目标,进一步扩大公司新能源装机规模,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由公司公司间接控股子公司湖北能源集团汉宜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宜公司)以总投资不超过47,181.47万元投资建设宜城东湾10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以下简称宜城东湾项目)。
鉴于汉宜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能源集团汉江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江能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此,本次投资项目资本金1.42亿元由公司拨付给汉江能源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解决,其它资金由公司提供资金支持或汉江能源公司自筹解决。
2.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投资建设宜城东湾马头山100MW农光互补电站项目事宜。董事会有效表决票数为8票,其中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项目已完成备案。
宜城东湾10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系宜城新能源百万千瓦基地的一期子项目,位于湖北宜城市板桥店镇东湾村一带。项目为地面光伏电站,可研估算静态投资 46,805.98 万元,动态投资 47,181.47万元。
四、 项目投资目的
光伏发电是目前新能源开发技术较为成熟的发电方式之一,投资
本项目可进一步扩大公司新能源装机规模,加快向清洁、高效、低碳能源转型,有助于提高能源供给保障能力,提升公司两个平台功能定位。
五、本次投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投资建设宜城东湾10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可进一步扩大公司新能源装机规模。项目经营期利润水平逐年提升,能有效提升公司经营业绩。
证券代码:000883 证券简称:湖北能源 公告编号:2022-022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节余募集资金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2015年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募集资金净额6,027,184,130.02元,主要用于投资建设黄石筠山风电、荆门象河风电一期、麻城蔡家寨风电一期、齐岳山双鹿风电、武汉东湖高新区燃机热电联产项目、大悟三角山风电等十二个项目及偿还三峡财务公司贷款。目前,除大悟三角山风电项目在核准后,因新出台政策限制导致项目无法实施,其余十一个项目均已完成投资或工程建设,相应项目完成竣工决算审计,项目平稳运行。
为提高2015年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拟将 2015年募集资金节余金额134,645.88 万元(含尚未支付的项目尾款、存款利息等及2022年度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最终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算后实际金额为准,尚未支付的项目尾款后期将通过公司自有资金支付。
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
果:有效表决票数为8票,其中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2015年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904号)核准,本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158,699,808股,发行价格为每股5.23元。截止2015年12月18日,本公司实际已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158,699,808股,募集资金总额6,060,000,000.00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等发行费用32,815,869.98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027,184,130.02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大信验字[2015]第2-00124号验资报告。
根据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及偿还三峡财务公司贷款后,全部投资于新建黄石筠山风电场项目、湖北荆门象河风电场一期项目、湖北麻城蔡家寨风电场一期项目、湖北利川齐岳山双鹿风电场项目、东湖高新区燃机热电联产项目、大悟三角山风电场项目、老河口华岗村光伏电站项目、麻城市阎家河光伏发电项目、利川安家坝风电场工程项目、通城黄龙山风电场工程项目、收购利川公司100%的股权、收购通城公司100%的股权等十二个项目。
二、2015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2年2月28日,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累计使用金额合计604,184.05万元,其中用于募投项目资金421,358.56万元,偿还三峡财务公司贷款48,252.99万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134,572.50万元;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专户余额73.38万元。募集资金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
单位:万元
注:1.在本次非公开发行之前,利川公司、通城公司均为三峡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三峡集团以资产和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2.大悟三角山项目因政策原因已终止。
3.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及账户余额包含利息收入。
三、募投项目完成情况
(一)通城公司湖北通城黄龙山风电场工程项目
项目核准情况:2014年11月14日,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三峡新能源通城黄龙山风电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鄂发改审批服务〔2014〕337号),同意本项目总投资63,306.57万元(不含送出系统工程投资)。
2020年9月30日,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三峡新能源通城黄龙山风电场工程项目核准内容变更的批复》(鄂发改审批服务〔2020〕180号),同意本项目风力发电机组由37台变更为25台,建设规模由7.4万千瓦变更为5万千瓦。其他事项仍按照鄂发改审批服务〔2014〕337号文执行。
竣工决算基准日:2021年7月31日;
实施主体:三峡新能源通城风电有限公司,公司间接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100%;
目前进度:项目已按最新核准情况完工,完工百分比100%;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竣工决算审计总投资45,911.81万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11,997.76万元,设备投资24,028.52万元,其他费用5,262.22万元,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4,623.30万元。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62,500.00万元,截止2022年2月28日,实际投入39,785.59万元,节余22,714.41万元。通城黄龙山风电场项目节余资金较多,资金节余主要原因为:1、因项目场址受地址溶洞的影响,对原设计进行了优化变更,该项目最终建设规模较计划建设规模调减,相应建设成本降低,总投资概算减少14,382.53万元;2、国内风电行业技术不断发展,风电设备、材料价格下降,同时公司进行招标控制价,有效降低了设备成本,较概算节余资金2,278.02万元;3、少部分款项尚未支付。
(二)麻城阎家河地面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
项目核准情况:2015 年 4 月 30 日,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湖北能源 集 团 麻 城 阎 家 河 100MWp 地面光伏电站备案通知书》(B201542118144195014),准予阎家河光伏项目备案。
竣工决算基准日:2018年4月30日;
实施主体:麻城阎家河光伏公司,公司间接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100%;
目前进度:项目已完工;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阎家河光伏项目投资总额 67,738.97万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9,190.98万元,设备投资 43,515.01万元,待摊投资 7,504.45万元,其他投资 24.81万元,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7,503.67万元。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为80,000万元,截止2022年2月28日,
实际投入54,058.47万元,节余资金25,941.53万元。主要原因为:1、国内光伏行业技术进步导致光伏设备价格下降,EPC 总承包中标单位投标报价低于可研设计的价格,该项节省资金11,083.99万元;2、接入系统方案改变导致送出线路长度减少,节省资金1,755.23 万元;3、少部分款项尚未支付。
(三)湖北荆门象河风电场一期工程项目
项目核准情况:2015 年 2 月 9 日,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湖北能源集团荆门象河风电场工程项目核
准的批复》(鄂发改审批服务〔2015〕48 号),核准象河风电一期项目。
竣工决算基准日:2017年12月31日;
实施主体:湖北能源集团荆门象河风电有限公司,公司间接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100%;
目前进度:项目已完工;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荆门象河风电一期项目投资总额为 73,636.35万元,其中:建 筑 工 程 投 资 4,408.01万元、设备及安装工程投资55,225.27万元、待摊投资 5,103.92万元、其他投资
559.50万元以及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8,339.61万元。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86,500.00万元,截止2022年2月28日,实际投入70,704.34万元,节余15,795.66万元。资金节余主要原因:1、该项目采用 EPC 总承包方式进行建设和结算,且 EPC 合同中标金额较招标控制价有较大幅度降低,一定程度上节余工程投资。建筑工程、施工辅助工程、其他费用等实际发生额较概算节余资金9,554.34万元;2、少部分款项尚未支付。
(四)武汉东湖高新区燃机热电联产项目
项目核准情况:本项目于 2011 年 12 月正式取得湖北省发改委《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准武汉高新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山热电厂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扩建工程项目的通知》(鄂发改能源〔2011〕1691 号)。
2013年,《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关山热电厂燃气——蒸汽联合
循环热电联产扩建工程项目变更投资主体的函》(鄂发改审批〔2013〕839 号),本项目投资主体由武汉高新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湖北能源东湖燃机热电有限公司。
竣工决算基准日:2018年6月30日;
实施主体:湖北能源东湖燃机热电有限公司,公司间接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100%;
目前进度:项目已完工;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该项目投资总额为 106,694.11万元,其中完成建筑工程投资26,432.47万元,安装工程投资7,709.12万元,设备投资62,625.16万元,其他费用99.94万元,进项税9,827.42万元。
按照非公开发行预案,该项目概算投资为125,962.00万元,拟使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47,500.00万元,其他通过自筹解决。截止2022年2月28日,该项目已使用募集资金46,427.31万元,节余资金1,072.69万元。
(五)湖北黄石筠山风电场工程项目
项目核准情况:2015年3月12日,湖北省发改委下达《关于湖北能源集团 黄石筠山风电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鄂发改审批服务〔2015〕84号),同意建设黄石筠山风电场工程。
竣工决算基准日:2021年7月31日;
实施主体:湖北能源集团黄石风电有限公司,公司间接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100%;
目前进度:项目已完工;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本项目完成投资总额61,886.39万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8,936.07万元,设备投资 47,659.12万元,其他费 用5,291.21万元。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70,000.00万元,截止2022年2月28日,实际投入59,321.73万元,节余10,678.27万元。资金节余主要原因为:1、因风机微观选址方案较优,及国内风电行业技术不断发展,风电设备、 材料价格下降,项目实际辅助工程、设备及安装、建筑工程等均较概算时费用下降,资金节余5,367.73万元;2、因项目实际投资金额较概算降低,借款利息较概算节约2,218.77万元;3、少部分款项尚未支付。
(六)湖北麻城蔡家寨风电场一期工程项目
项目核准情况:2012 年 12 月 28 日,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大唐麻城蔡家寨风电场工程项目核准的通知》(鄂发改审批[2012]587 号)同意项目建设。
2014 年 12 月 26 日,项目已经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大唐麻城蔡家寨风电场项目核准内容变更的批复》(鄂发改审批服务[2014]454 号)确定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麻城蔡家寨风电场项目的新投资主体。
竣工决算基准日:2019年3月31日;
实施主体:湖北能源集团麻城风电有限公司,公司间接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100%;
目前进度:项目已完工;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投资总额 41,166.58万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9,304.53万元,设备投23,244.27万元,待摊投资 4,043.36万元,其他投资396.08万元,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4,178.33万元。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42,000.00万元,截止2022年2月28日,实际投入37,711.28万元,节余4,288.72万元。资金节余主要原因:1、项目经审计的实际投资较概算节约3,648.90万元,主要是设备及安装工程投资降低及施工交通工程部分项目根据实际情况未实施;2、少部分款项尚未支付。
(七)老河口洪山嘴地面光伏电站工程项目
项目核准情况:2015年4月30日,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出《湖北能源集团老河口洪山嘴60MWp地面光伏电站备案通知书》(B201542068244195006号),准予洪山嘴光伏项目备案。
竣工决算基准日:2018年4月30日;
实施主体:老河口三涧山光伏公司,公司间接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100%;
目前进度:项目已完工;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本项目投资总额51,898.33万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7,909.56万元,设备投资27,633.42万元,待摊投资 11,094.19万元,其他投资132.74万元,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5,128.41万元。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46,000.00万元,截止2022年2月28日,实际投入43,813.85万元,节余资金2,186.15万元。主要原因:部分款项尚未支付。
(八)湖北利川齐岳山双鹿风电场工程项目
项目核准情况:2013年4月2日,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湖北能源集团利川双鹿风电场工程项目核准的通知》(鄂发改审批[2013]293 号)核准该项目。
竣工决算基准日:2015年6月25日;
实施主体:湖北能源集团齐岳山风电有限公司,公司间接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100%;
目前进度:项目已完工;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本项目实际投资37,102.79万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4,206.88万元,设备及安装工程投资29,186.12万元,其他费用3,073.70万元,建设期利息636.09万元,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4,008.00万元。
根据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该项目投资总额约为44,764.27万元,拟使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12,000.00万元,其他通过自筹解决。截止2022年2月28日,实际投入6,967.00万元,节余资金5,033万元。主要原因:因实际双鹿风电场未分摊二期升压站投资等原因,实际投资较概算节余资金。
(九)大悟三角山风电场工程项目
项目核准情况:2015年7月1日,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湖北能源集团大悟三角山风电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鄂发改审批服务[2015]217号)同意工程建设。
目前进度:因政策原因,已终止建设该项目;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该项目核准后,因随后地方政府出台的《天然林保护条例》,该项目建设区域被列入生态红线区,涉及生活水源地、文化旅游资源、生态保护等政策限制,该项目不具备实施条件。该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42,000.00万元,截止2022年2月28日,实际使用370.61万元,节余资金41,629.39万元。
(十)利川公司湖北利川安家坝风电场工程项目
项目核准情况:2013 年 12 月 27 日,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三峡新能源利川安家坝风电场工程项目核准的通知》(鄂发改审批[2013]1136 号)同意项目建设。
竣工决算基准日:2020年6月30日;
实施主体:三峡新能源利川风电有限公司,公司间接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100%;
目前进度:项目已完工;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本项目实际投资39,387.75万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7,078.12万元,设备投资23,527.71万元,待摊投资3,586.90万元,其他投资452.64万元,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4,742.37万元。
该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42,873万元,截止2022年2月28日,实际投入35,824.37万元,节余资金7,048.63万元。主要原因:1、该项目在总容量48MW不变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安装20台单机容量为2.2MW和2台2.0MW的风机,原计划安装24台单机容量为2MW的风机,由此带来的工程等投资实际成本较计划节余资金3,773.91万元;2、少部分款项尚未支付。
四、募集资金永久补流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通过以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可以降低公司外部借款、节约公司财务费用,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央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测算,预计年可节约财务费用利息支出4,979万元(最终金额将根据实际补充流动资金金额测算)。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使用该部分募集资金,不使用永久补流的募集资金进行高风险投资。
五、相关专项意见
(一)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已满足结项条件,相应进行结项并将相关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损害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按计划实施完毕,已达到预计的投产使用状态。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结项,并将相关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事项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
1、公司已建立了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公司本次将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公司本次将募投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亦对该事项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该事项将进一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将募投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
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证券代码:000883 证券简称:湖北能源 公告编号:2022-023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2年3月31日,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3月25日以电子邮件或送达方式发出。监事会4名监事均以通讯表决方式参会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谢香芝女士为公司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鉴于张堂容监事辞职,经股东单位推荐,会议同意提名谢香芝女士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谢香芝女士已书面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
实、准确、完整以及符合任职资格,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谢香芝女士简历见附件。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数为4票,其中同意票4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除大悟三角山项目因政策原因终止外,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其他投资项目已按计划实施完毕,已达到预计的投产使用状态。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结项,并将相关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事项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审核,监事会同意公司2015年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数为4票,其中同意票4票,反对票0票,
弃权票0票。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3月31日
附件:
谢香芝女士简历
谢香芝,女,1977年5月出生,管理学硕士,武汉大学企业管理专业毕业。历任湖北省宏泰文旅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总会计师、湖北省宏泰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湖北宏泰集团财务管理部总经理。兼任湖北省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董事。
谢香芝女士不持有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除上述任职外,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不得提名监事的情形;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证券代码:000883 证券简称:湖北能源 公告编号:2022-016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2年3月31日,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3月25日以电子邮件或送达方式发出。董事会8名董事均以通讯表决方式参会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以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组织机构调整事宜
为满足公司管理工作需要,会议同意对公司本部现有组织机构进行调整,本次调整之后,公司组织机构为13个职能部门和2个直属机构(不含子公司)。
13个职能部门分别为: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资产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质量安全部、生产技术与营销部、投资发展部(能源研究中心、新能源发展办公室)、建设管理部(抽水蓄能办公室)、采购与物资部、企管与法务部(董事会办公室)、纪检工作部(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计部、党群工作部、行政管理部。
2个直属机构分别为:会计核算中心、秘鲁查格亚项目部(国际事业部)等。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数为8票,其中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子公司收购中启乐楚清洁能源(天门)有限公司股权事宜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进一步扩大公司新能源装机规模,实现公司“十四五”规划目标,会议同意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能源集团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以股权对价不高于1,045.97万元收购中启乐楚清洁能源(天门)有限公司100%股权,该项目位于湖北省天门市卢市镇一带,建设规模15万千瓦。公司将接受其全部资产并承担其所有负债,项目总投资(股权价值+负债总额)不超过62,250万元。
该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收购中启乐楚清洁能源(天门)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
三、审议通过了投资建设钟祥双河100MW农光互补电站项目事宜
鉴于投资钟祥双河10万千瓦农光互补电站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规划,且技术经济可行,风险可控,会议同意由公司间接控股子公司湖北能源集团钟祥新能源有限公司以总投资不超过57,000.07万元投资建设并后续运营管理该项目。
湖北能源集团钟祥新能源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新能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会议同意本项目资本金通过公司对新能源公司增资方式解决,其它资金由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或新能源公司自筹解决。
该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投资建设钟祥双河100MW农光互补电站项目的公告》。
四、 审议通过了投资建设宜城莺河马头山100MW农光互补电站项目事宜
鉴于投资建设宜城莺河马头山10万千瓦农光互补电站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湖北能源发展规划,且技术、经济可行,风险可控,会议同意由公司间接控股子公司湖北能源集团汉宜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宜公司)以总投资不超过51,224.84万元建设并后续运营管理该项目。
汉宜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能源集团汉江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江能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会议同意本项目资本金从公司拨付给汉江能源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中解决,其它资金由公司提供资金支持或汉江能源公司自筹解决。
该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投资建设宜城莺河马头山100MW农光互补电站项目的公告》。
五、 审议通过了投资建设宜城东湾马头山100MW农光互补电站项目事宜
鉴于投资建设宜城东湾10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湖北能源发展规划,且技术经济可行,风险可控。会议同意由公司间接控股子公司汉宜公司以总投资不超过47,181.47万元建设及后续运营管理该项目。
汉宜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汉江能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会议同意本项目资本金从公司拨付给汉江能源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中解决,其它资金由公司提供资金支持或汉江能源公司自筹解决。
该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投资建设宜城东湾马头山100MW农光互补电站项目的公告》。
六、 审议通过了投资建设双河市100MW光伏发电项目事宜
鉴于投资双河市10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湖北能源发展规划,且技术、经济可行,风险可控,会议同意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能源集团双河市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河新能源公司)以总投资不超过48,562.46元建设双河市10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其中项目资本金由公司对双河新能源公司增资解决,其它资金由公司提供资金支持或银行贷款解决。
该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投资双河市100MW光伏发电项目的公告》。
七、 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事宜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会议同意将因大悟三角山项目终止节余的资金41,629.39万元变更用途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2015年募集资金其他项目节余金额93,016.49万元,即合计134,645.88 万元(含尚未支付的项目尾款、存款利息等及2022年度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最终金额将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算后实际金额为准。本次拟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前需将临时补流的资金先行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尚未支付的项目尾款后期将通过公司自有资金支付。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1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该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2015年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公告》。
八、 审议通过了司2022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持续提升公司规范、科学运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免疫系统”功能,会议同意公司2022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证券代码:000883 证券简称:湖北能源 公告编号:2022-021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
建设双河市100MW光伏发电项目的公告
1.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和公司“十四五”规划目标,进一步扩大公司新能源装机规模,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能源集团双河市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河新能源公司)以总投资不超过48,562.46万元投资建设双河市100MW光伏发电项目。其中项目资本金由公司对双河新能源公司增资,其它资金由公司提供资金支持或银行贷款解决。
2.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投资建设双河市100MW光伏发电项目事宜。董事会有效表决票数为8票,其中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该项目目前正在办理项目备案工作。
企业名称:湖北能源集团双河市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企业住所:新疆双河市89团荆楚工业园区双创孵化基地办公室209室
法定代表人:杜野
注册资本:300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范围:合同能源管理;光伏发电设备租赁;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发电、输电、供电业务;各类工程建设活动。
双河新能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截至目前双河新能源公司未发生经营活动。
三、项目基本情况
双河市100MW光伏发电项目为公司在新疆地区首个集中式光伏项目。项目位于双河市辖区,西距博乐市约40公里。根据可研测算,本工程静态投资为48,120.77万元,动态总投资为48,562.46万元。
四、 项目投资目的
投资该项目为落实全国对口支援新疆工作会议精神和湖北省委省政府援疆工作部署,同时投资新能源项目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新能源装机比例,符合公司“十四五”规划。
本次投资可能存在光伏组件等主要设备价格上涨导致工程投资加大、电力消纳风险、弃光限电风险等导致投资收益未达预期的风险,公司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合理控制光伏开发建设 进度,结合当地实际电力消纳情况,合理规划新能源发展规模,避免弃光限电等,保障项目盈利能力。
(二)投资本项目对公司的影响
投资建设双河市100MW光伏发电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规划,有助于公司加快向清洁、高效、低碳转型。项目经营期利润水平逐年提升,能有效提升公司经营业绩。
证券代码:000883 证券简称:湖北能源 公告编号:2022-024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辞职并提名监事候选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辞职情况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2022年3月31日收到张堂容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工作原因,张堂容女士申请辞去其所担任的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职务。辞职后,张堂容女士不再担任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何职务。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辞职报告自送达监事会之日起生效。
目前,张堂容女士不持有公司股票,并承诺后续股票交易也将继续遵守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规则规定。
张堂容女士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勤勉、忠实地履行了相关职责和义务,公司监事会对张堂容女士表示衷心感谢!
二、 提名监事候选人情况
2022年3月31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谢香芝女士为公司监事候选人的议案》。会议同意提名谢香芝女士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监事会
2022年3月31日
60000元大写
前言2013年的四月,刘海斌的母亲在上海的一家医院接受治疗,但治疗却并未取得良好的效果,母亲的病情还是一天天地加重。有一天晚上,母亲突然将刘海斌唤到床边,低声告诉他:
“有空的时候回一趟江苏老家,阁楼上面放着一个小铁盒,里面有我留给你的东西。”
当时的刘海斌没有注意,只以为是母亲留给自己的一点小玩意儿,用来作个念想。而眼下的他只盼望着母亲的病能早日好起来。
但世事难料,2013年5月5日,刘海斌的母亲在上海逝世。怀着沉痛的心情,刘海斌为母亲处理了后事,之后便继续回到银行工作。而一直到2015年,刘海斌才突然想起了母亲的遗言,回到老家整理遗物。
这一整理,却不得了,他意外地发现——母亲的遗物竟是600万的存单!
那么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遗物盒中的“600万元”,来历不明让我们从故事的开头说起。刘海斌是一名银行的工作人员,自1992年起便一直在江苏省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工作。2015年他经历了一次调任,来到了四川成都的双流村,担任当地江阴农商银行的行长,而此时的他已在银行工作超过了20年!
马上要调任离开的刘海斌想起了母亲的遗言,于是,在2015年的4月,刘海斌向银行请了假,马不停蹄地回到江苏老家整理母亲的遗物。可他没想到,自己的人生将因此而改变。
回到家整理遗物的刘海斌心情沉重,他禁不住思念起母亲来。而当他迈步走到母亲的房间时,他更是感到悲痛万分。母亲从前就坐在这间屋子里,而自己则在这里度过了多少的时光!
刘海斌强忍着内心的悲痛,打开了母亲所说的小铁盒。可这一打开,却彻底震惊了刘海斌——在里面找到的是一张600万的存单!这让刘海斌的心情激动起来。
等情绪稍微冷静,刘海斌仔细地研究起了这张存单,存单的抬头是“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定期储蓄存单”,上面写有编号“1938353”,存款人则写的是“黄小妹”,正是自己母亲的名字。而存款的金额赫然是“陆佰万元整”,存期为一年,年利率为千分之十,于1995年2月7日到期。
看到这张存单的刘海斌有点疑惑,母亲只是一家公司的小会计,怎么会有那么多钱存进银行中去呢?而如果母亲有这么多钱,当时又为什么不取出来呢?600万元,这在1994年可是天文数字,消息一经传出,不知会引起多大的轰动!
但是,刘海斌也发现,母亲留下的存单上有点蹊跷。存单的上面并没有注明存款日期,并且在1994年的存单都是打印出票,可这一张的上面却很多手写的信息,包括存款人的姓名、人民币的大写金额、时间等等。
同时,存单上的盖章已经模糊,但隐约可以辨认出是江阴夏港信用社。这种种的不寻常,让刘海斌有些摸不着头脑。
此时的刘海斌想到,如果有过这件事,父亲或许知道些消息。于是,带着极大的好奇心,刘海斌找到了父亲,问起这件事,可父亲却表示对此事一无所知。
母亲留下的存单始终没有线索,刘海斌又急着去四川赴任,就只好让妻子去江阴农商行,也就是原江阴夏港信用社的承继单位,找银行行长任素慧了解情况。也不知是不是上天开玩笑,母亲存钱的银行正是刘海斌之前工作了二十年的银行!
存单真伪让人怀疑于是,2015年的4月27日,刘海斌的妻子徐红叶拿着存单复印件来到了江阴农商行,可银行的工作人员却表示光凭一张存单的复印件无法辨别真伪,需要她带着原件过来。
而第二天,徐红叶又将存单原件带过来交给银行工作人员,而这一次还得到了工作人员的收纳证明——“原件已收,2015年4月28日,王建明。”
此时的刘海斌正在四川焦急地等待着,可这天的晚上,一个消息传了出来。当时的银行行长任素慧打了一个电话给刘海斌,告知他存单是假的,同时在银行里找不到存款记录和存单,银行要没收并且进行销毁。
但此时的刘海斌却表示不能接受,他始终不相信母亲在临终前会留给自己一张假的存单——“如果她这样做了,那意义是什么呢?”
并且,作为银行中级职员的刘海斌深深知道,存单是银行办理储蓄业务的信用凭证,一般为一套三联,而第三联是存根联,是账户的原始凭证,存放于银行开存单的柜员会计凭证中。
而根据规定,银行必须妥善保管储户存款单的存根联,而此时江阴农商行却表示没有这张存单的记录,这会是银行的失职吗?
同时,此时的江阴农商行副行长卜新锋也赶到了成都双流给刘海斌做工作,让他不要继续追究下去,希望他将原件交由银行销毁。
卜新锋表示:
“1994年的600万元是非常大的数字,他的母亲不可能有这么多钱,我与刘海斌是同乡,所以叫他不要犯错误,在这种问题上钻牛角尖。”
但刘海斌却并不同意这样的安排,他要求银行退还存单原件,可这样的举动却遭到了银行的拒绝。
无奈之下的刘海斌只得寻求律师的帮助,他委托律师在2015年的5月27日和6月26日向银行发函,要求返还存单。可此时银行却表示并未找到这张存单的底卡,账目里也没有这笔钱。刘海斌的要求,再一次遭到了拒绝。
而事情此时还没有结束,就在今年的7月1日,刘海斌被告知,银行已经免去了他行长的职位,并将其调任到其他地方工作。风风雨雨走过了20年,自己在银行一直勤勤恳恳,但他却怎么也想不到,最终得到的是这样一个结果,这让刘海斌寒了心。
对此他表示不理解:
漫漫求证路,其修远兮“工作是工作,存单是存单,我还没有去兑现,只是让他们鉴定一下真假,他们就武断地认为是自己作了假,伪造了存单。”
被免职以后,刘海斌就全心全意地寻找起事情的答案来。他想到:如果存单真是假的,那为何银行要一直扣留在手中不肯交还?于是,在2015年10月,他跑到江阴信访部门投诉,要求江阴农商行返还存单并向其告知免职缘由。
面对江阴信访部门的询问,江阴农商行作出了以下的几点回应:
银行工作人员在审查存单真伪时查阅了当时的财务账册,却并没有发现该笔存单的记录;该存单存在许多疑点:上面没有写存款的日期,没有小写的存入金额,经办人私章也已经模糊不清;该存单为手写存单,而1994年的存单已经是电脑打印。并且,江阴农商行还表示,刘海斌作为银行中的中层职员,曾在夏港信用社任职十年,完全可能利用职务之便,拿到空白的存单及印章等物品,因此江阴农商行认定刘海斌交来的存单为伪存单,并将此事报给了当地公安局。
而2015年8月30日,江阴市公安局也正式对此事立案,随后便立即展开调查。在侦查期间,为了比对字迹,警方曾多次找到刘海斌一家,让他们抄写存单上的字,但也一直没有发现问题。
同时,为了弄清楚存单的真伪,江阴市公安局还联系了西南政法大学,请求他们的司法鉴定中心出面,对刘海斌母亲的存单进行鉴别,给大家一个公正的结果。
但在这之后,刘海斌却再也没得到过有关存单的消息,这让刘海斌心急如焚。最后,他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银行支付600万的本金和这些年积下来的利息,但江阴市人民法院却表示,公安机关仍在对此案侦查,将刘海斌的诉讼驳了回来。
屡次失败,仍不放弃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刘海斌表示不能接受。而就在此时,前一年送去西南政法大学的司法鉴定中心的存单,也有了鉴定结果:
1、不能确定送检的标称“存期1年于1995年2月7日到期”、总号“19xxxx3”、姓名“黄小妹”的《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定期储蓄存单》第一联原件上书写字迹的形成时间;
2.不能确定送检的标称“存期1年于1995年2月7日到期”、总号“19xxxx3”、姓名“黄小妹”的《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定期储蓄存单》第一联原件下方“存入时出纳员”、“复核员”签章处两枚长方形印文的图文内容;
3.倾向认定送检的标称“存期1年于1995年2月7日到期”、总号“19xxxx3”、姓名“黄小妹”的《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定期储蓄存单》第一联原件银行签章处“江阴市夏港信用社股金专用章”印文与送检的同名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
这样的鉴定结果对刘海斌是个打击,但仍不能让他服气,并且他对江阴市人民法院的判决十分不满。他认为江阴市人民法院还没有开庭便剥夺了自己的诉讼权利,这样的行为是不合法理的。同时,法院并没有查看存单原件,不能真正地了解事实。于是,刘海斌以这样的理由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但结果却并不乐观,2016年的8月19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此案涉嫌金融凭证诈骗,应当移交公安机关受理。就这样,再次驳回了刘海斌的上诉。
可即使是这样,刘海斌也没有气馁,他始终相信母亲不会留给他一张假存单,他也表示一定要给自己和母亲一个结果。
于是,刘海斌四处奔走,多次与江阴市公安局和江阴市检察院进行沟通,而相关部门也终于认为江阴市公安局之前的立案并不妥当。于是在2017年的1月18日,江阴市公安局撤销了上述立案,而是选择以“江阴农商行被金融凭证诈骗”的名义对此案进行侦查。
而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如果两年时间不能将犯罪嫌疑人移送审查起诉,就要依法对其作出其他处理。于是,等到2019年3月13日,江阴市公安局将这起“金融凭证诈骗”案撤销了!
这对于刘海斌来说是个天大的好消息,而收到这个消息后的刘海斌和父亲再次将江阴农商行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银行支付600万元的本金及202万元的利息。
而我国的法律规定,在物品与正常规定出现分歧时,物品的持有者应对其进行一定的表述。
但在本案庭审的过程当中,刘海斌和父亲都不能对该存款进行细致地说明,两人不能对存单的存疑部分进行解释,而根据鉴定,也认为存单上的印章与江阴农商行中的并非同一张印章。所以,法院认定刘海斌不能证明其母亲与江阴农商行有着存钱关系。
于是,2019年12月9日,江阴市法院宣布了一审判决,将刘海斌的全部诉讼请求悉数驳回,而败诉的是刘海斌,则应该承担67947元的案件受理费。
这样的一审宣判对刘海斌简直是晴天霹雳,但他仍然坚持着,他决定再一次提起上诉,而他的目光望向了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但2020年的6月29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一次将刘海斌的上诉驳回了,表示将维持原判。
现实是如此的残酷,但刘海斌仍然没选择放弃,这一次他决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请求,而事情又是同样的结果,在2021年的8月1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将刘海斌的请求驳回了!
但这一次,刘海斌向检察院抗诉时,得到了受理。这一次的刘海斌踌躇满志,他坚信自己六年的辛苦将换来一个公正的答案!
如此坚定,究竟为何如此?当记者问起刘海斌为何如此执着时,他表示:
“我相信我的母亲不会伪造一个假存单来骗我,并且我在银行工作了20年,我十分清楚伪造存单的后果,更何况这还是600万元!”
同时,刘海斌认为银行方面始终在逃避责任,他对银行为什么要急着抢占存单表示不解,并且他认为这是银行自身管理的问题。
而关于600万元的资金来源,刘海斌则表示应该是母亲当年炒股、炒期货所得,但此时的他仍不知道这笔钱的具体来源,也不了解为何母亲这么晚才将这件事告诉他。
而这件事如今也不仅仅是金钱方面的问题,事情发生后,江阴农商行先是将刘海斌免职,之后又将他调任别处,而刘海斌则认为这样损害了自己的声誉,最终不得不提交辞职申请。这样的行为不仅让刘海斌承担了巨大的经济压力,也让其一家受到了舆论方面的压力。
同时,刘海斌表示,自从2015年存单被银行没收后,他们一家便再也没见过这张存单。而自2019年后的每次上诉,他都向法院请求,调取存单原件以及当天的存款及记账凭证,却一直没有被法院听取。
而当问起银行相关工作人员,究竟为何迟迟不归还存单原件时,他们则表示:“有异议的存单是否该返还给当事人,应当向专业人士进行咨询。”
后记如今,对于这件事情,网上有着不同的评论。有人认为是刘海斌造了假,也有人认为是银行方面不肯承担责任,令人失望。
现在的我们还不能知道事情的真相,事件的后续也仍需等待。这600万元究竟是凭空捏造出来的,还是另有隐情?
1994年,一位会计是如何得来的600万元呢?存票上缺失的信息又是怎么回事?已是电脑打印出票,却冒出来一张手写存票,这又是怎么回事?刘海斌的母亲会是从前炒股票或期货赚到了大钱吗?但这样的一笔钱又为什么没有引发轰动,以至于现今无人知晓?
这种种的问题都困扰着我们,让我们看不清事实的真相。但我们能够看到的是,眼下的江阴农商行方面并未给出确切的证据使得刘海斌信服,同时,尽管这张存单疑点重重,但江阴农商行在事件的处理方面是否有稍显武断的地方?
新的一年,我们也都希望案件能够得到妥善的解决,也相信司法部门会给出让银行与刘海斌双方都信服的判决结果!
不知道大家对于此事,抱有什么样的看法,不放述说你的高见,欢迎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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