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刘某与某建筑装饰公司房屋装修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谈昭艺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26日,申请人(甲方)与被申请人(乙方)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被申请人装修申请人位于某地的120平方米的二室二厅二卫的还建房一套,承包方式为包工、包基础施工材料、包部分主材(以甲方委托乙方代购主材清单为准),工程期限90天。工程总价款为预算总价117717元后打九折为105000元。合同对工程变更约定:合同履行中的各项协议事项、项目变更等均由乙方施工代理人与甲方共同商定并签署书面协议或《工程洽商单》。工程施工中如果预算删减项目超过工程总造价的5%,乙方取消给甲方提供的所有优惠。关于工程验收与结算双方约定:(1)主要施工材料验收(开工后三日内);(2)工期验收:a、水电管路敷设验收(首期验收)b、木制品框架验收(中期验收)c、工程竣工验收。中期结算:工程中期(即木制品框架完成及水电管路敷设完成即为工程中期,)乙方通知甲方进行中期验收及中期结算(根据预算书、工程变更洽商及水、电施工核算中期款)。关于工程款分期支付约定:第一次,首付款为工程总造价*70%,付款时间为签订合同即付(定金于签订合同后在首付款中扣除);第二次中期款,工程总造价*29%+变更全款,付款时间为木工材料验收即付;第三期尾期款,工程总造价*1%,付款时间为开关面板安装之前。合同还约定:装修项目工程量据实计算,门窗洞口按1/2扣除;计算墙面工程量时,顶角线、踢脚线、门窗套线等处不做扣除计算。工程开工日为甲方交付首付款到乙方账之日后第四日。合同还对逾期付款以及其他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向襄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实际履行中,申请人10月26日交定金1万元,2018年11月3日交首付款6万元。工程于2018年11月中旬开工。2019年11月30日,泥工完工后,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交付中期款,申请人认为已施工的项目存在诸多问题,如墙顶面基层未处理也未铲除,阳台水管未包,卧室窗台石被申请人擅自更改为地砖铺设。因此,要求被申请人整改并拒交中期款,因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装修问题持有异议,工程就此停工,被申请人也一直未整改,被申请人也一直未将房屋钥匙交还申请人。后申请人另请案外人对剩余工程进行了施工。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已装修工程量工程价款及退款事宜协商未果,申请人依据合同中的管辖规定向本委申请仲裁。

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主张:因被申请人装修存在多起问题,遂要求裁决双方合同在仲裁结束日解除,并要求按原九折优惠退还前期工程款7万元中未施工工程和多(虚)算面积工程共计18320元及赔偿申请人损失12000元,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辩称:1、申请人所称的被申请人给他家新房装修所用的室内门样式及质量不达标与事实不符。事实是,门的样式及质量是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公司看了门的样式及质量后所选择并经其签字确认后被申请人才下单安装的。2、申请人称卫生间没有按照要求做与事实不符。防水这部分工程被申请人都是找的专业做防水的公司来做的,包括后期质保,售后都是有保障的。3、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私自增加波打线一说与事实不符。事实是,申请人后期找被申请人增加了施工项目,增减项单申请人也签字确认了,被申请人是经过申请人同意才进行改动的。4、申请人要求进行决算退还多交的工程款一事,按照合同要求工程施工中预算减项目超过工程总价的百分之五,乙方取消给甲方提供的所有优惠。预算总价:拾壹万柒仟柒佰壹拾柒元(117717元),签订合同金额:拾万零伍仟元(105000元);目前申请人要求减项目,减项金额为肆万壹仟伍佰伍拾伍元(41555元),超过总价的百分之五,根据合同要求被申请人取消给申请人的所有优惠。根据公司决算目前申请人新房装修已经施工项目总价为陆万肆仟陆佰贰拾贰元(64622元)。故申请人要求进行赔偿没有任何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恳请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申请人为支持其仲裁请求提交了装修实际施工造价统计表(一)、(二),装修材料统计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报价表(半包工程篇),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报价表(主材篇),某装饰客户材料型号确认单,工程变更增(减)项明细表,图片,收据等共四组证据。

被申请人提交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报价表(半包工程篇)、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报价表(主材篇)、某装饰客户材料型号确认单、工程变更增(减)项明细表及实际施工终止时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价款64622元报价表(含工程半包价37340.60元+主材总价27281.10元)等证据,证明申请人所说与事实不符。

【争议焦点】

1、本案装修合同的性质是什么?

2、在本案合同履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谁是违约一方?

3、申请人能否主张解除合同并据此退款,退款应否打九折?

【裁决结果】

仲裁庭经审理,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于2020年9月11日解除;

二、被申请人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退还工程款人民币7434元整;

二、被申请人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赔偿申请人损失人民币2000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一、本案装修合同的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和第二百五十二条:“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了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个性化装修定作,合同内容包含了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以上情形符合承揽合同的要件,因此仲裁庭认为本案的合同性质为承揽合同。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到底谁是违约一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仲裁庭认为申请人具有先履行抗辩权,被申请人一方构成违约。依据协议约定,工程中期结算即木制品框架完成及水电管路敷设完成及为工程中期,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进行中期验收及中期结算。从该约定可以看出,是申请人已经交付首付款后先对被申请人中期已完工程进行验收后才支付中期款,而依据申请人庭审中提供的装修的图片来看,被申请人虽履行了部分装修义务,但的确存在客卧未按合同铺贴窗台石,阳台水管未包、阳台墙砖铺贴不规范等问题,故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

【结语和建议】

司法三段论是一种基本的法律推理模式,也是最基本的法律适用方法之一,同样在仲裁的法律适用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审理一起案件,首先可以根据双方提交的材料确定主要涉案合同的性质;其次根据合同的性质寻找案件适用的“大前提”即本案可能适用的各种规范、原则;最后根据本案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这一“小前提”,最终确定本案权利义务的承担主体。

在本案当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被定性为加工承揽合同,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章的内容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义务,例如先履行抗辩权是享有后履行义务者所享有的权利,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义务人享有的权利。该案中,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享有和履行伴有持续的交替性,合同履行发生障碍,谁先违约往往扑朔迷离,双方更是莫衷一是。上述规定理清了履行义务的顺序,为仲裁庭裁决提供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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