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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成锦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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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5 年 5 月 10 日消息,国家知识产权局信息显示,苏州博联华屹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申请一项名为“一种基于打印介质的数字版权保护方法及系统”的专利,公开号 CN119961895A,申请日期为 2025 年 1 月。

专利摘要显示,本发明公开了一种基于打印介质的数字版权保护方法及系统,方法包括:人机交互控制界面发送数字版权智能保护信号至打印介质综合管理网站明水印、二维码信息调控平台;打印介质综合管理网站明水印、二维码信息调控平台接收到数字版权智能保护信号后,多种数据扫描、采集传感器采集各单位时间打印介质综合管理网站的多种数字版权标识参数和信息嵌入与提取参数;人机交互控制界面判断所述多种数字版权标识参数和信息嵌入与提取参数、安全性参数是否在预设的误差允许阈值内。本发明防止别人伪造,使用者能够通过完整的追溯体系,来了解产品的有效性,已达到产品保护的目的。

天眼查资料显示,苏州博联华屹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位于苏州市,是一家以从事批发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通过天眼查大数据分析,苏州博联华屹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参与招投标项目2次,财产线索方面有商标信息11条,专利信息3条,此外企业还拥有行政许可8个。

本文源自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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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版权登记啦啦操视频并发函限制他人使用

上海一被告被判未侵犯著作权但构成商业诋毁


啦啦操是一项融体操、舞蹈、音乐、技巧于一体,通过队形变化、队员综合表现渲染气氛的集体项目。它能否作为舞蹈作品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保护?法院在审判时,会考虑哪些因素呢?近期,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啦啦操著作权权属、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某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曾多次组织啦啦操教学培训和比赛,并出资制作了啦啦操视频。作为俱乐部理事的孙某,参与编创了案涉啦啦操的部分内容。2023年,孙某在去除版权标识后,以作者名义对案涉视频进行版权登记,并向俱乐部的合作单位发函,要求各单位未经其授权不得使用视频中的成套动作。


某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认为,案涉视频构成视听作品,孙某擅自进行版权登记侵犯其著作权,孙某的发函行为严重诋毁其商誉,故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案涉视频的权属,判令孙某停止著作权侵权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停止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孙某辩称,案涉视频属于录像制品,视频中的啦啦操构成舞蹈作品,自己作为案涉视频和啦啦操的著作权人,有权进行版权登记,并以发书面告知函的方式通知他人限制使用,其行为不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啦啦操通过队形变换、空间运用、动作衔接、成套编排等元素使得成套动作来诠释音乐旋律、呈现视觉效果、表现思想感情,因此达到一定艺术创作高度的啦啦操可以认定为舞蹈作品。但是本案中,案涉啦啦操主要用于中小学啦啦操培训,动作编排、队形变换较为简单,未能满足著作权法中的独创性要件,不构成舞蹈作品。案涉视频拍摄机位单一、以正面拍摄为主,后期剪辑较为简单,应认定为录像制品。


关于案涉视频的归属,法院认为,案涉视频主要由原告联系摄制、编排、表演人员,安排拍摄场地,组织拍摄,支付相应费用,并承担后果,且视频标注了版权标识,因此,原告作为案涉录像的制作者,享有录像制品的制作者权。被告并非案涉视频权利人,无权申请著作权登记。而被告进行著作权登记后未进行发行、传播,未产生损害后果,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遭受实际损害,因此被告行为未构成著作权侵权。


关于是否构成商业诋毁,法院认为,被告无权阻止他人使用案涉啦啦操成套动作,其向原告合作单位发函,函中相关内容与事实不符,对原告声誉造成了消极影响,构成商业诋毁。


最终,法院判决案涉录像制品权利归属于原告,判令被告停止商业诋毁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及合理开支1万元。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本案判决已生效。


法 官 说 法


本案为国内首次涉及啦啦操作品司法认定的案件,受到行业关注。虽然案涉啦啦操因独创性不足而不构成舞蹈作品,但本案打破了“操类运动绝对不能构成舞蹈作品”的认识,厘清了艺术表达与体育竞技的区分,明晰了啦啦操认定为舞蹈作品的独创性标准,为文体行业的长久有序发展提供了司法保障。


一、独创性较高的啦啦操可以认定为舞蹈作品。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感情的作品。舞蹈作品的认定需要重点考量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是否具有独创性,艺术创作是否达到一定高度。第九套广播体操案审结后,我国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形成主流观点,认为体操项目作为体育运动无法纳入著作权法保护。闵行区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啦啦操虽为体育运动,但又具有艺术美感;既有体育的健,又有舞蹈的美。不同于广播体操侧重锻炼功能,啦啦操兼具表演功能,在动作组合、情感表达等方面存在个性化的设计空间。因此,独创性较高的啦啦操可以认定为舞蹈作品。在进行独创性判断时,啦啦操的队形变换、空间运用、动作衔接、成套编排等元素予以重点考虑,翻腾、旋转等技巧及基本手位不予考虑。


二、独创性不足的啦啦操视频可以认定为录像制品。我国著作权法将摄制产生的连续影像区分为视听作品和录像制品,已经固定但独创程度不足、不属于视听作品的连续相关图像属于录像制品。案涉啦啦操视频虽不构成视听作品,但可认定为录像制品,制作者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他人商誉构成商业诋毁。本案中,被告应当知晓案涉视频的权利归属于原告,却发函声称权利归属于自己,明显属于虚假信息。案涉视频涉及的啦啦操动作编排简单,无法构成舞蹈作品,被告无权以其所谓的权利人名义阻止他人使用案涉啦啦操成套动作。被告的发函内容不符合事实,主观上有抢夺原告经营资源的意图,客观上对原告的声誉造成了消极影响,符合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构成对原告的商业诋毁。


法官提醒,作者在合作创作作品时,应当提高法律意识,事先约定作品的权利归属,避免事后产生著作权权属纠纷。倘若产生争议,双方亦应平心静气、耐心协商,避免一时冲动产生过激行为而加剧各方矛盾。


来源:人民法院报·3版

记者:郭燕丨通讯员:陈健淋 田晓露

见习编辑:徐迪|联系电话:(010)67550747 | 电子信箱:anjian@rmfyb.cn

新媒体编辑:杨书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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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剖析:如何确切知晓一首歌有无版权》

亲爱的小伙伴们,在当下这个音乐如同空气般无处不在的时代,我们的确常常会遭遇这样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究竟如何才能知晓一首歌有没有版权?这绝非是一个可以等闲视之的小问题,倘若未能明晰其中的关键,极有可能会给我们带来诸多难以预料的困扰和麻烦。

首先,让咱们深入探讨一下为何我们要如此关切这个问题。不妨想象这样一个场景,您正精心筹备一场规模宏大且意义非凡的活动,满心期待通过播放一首激情澎湃、极具感染力的歌曲来营造出热烈非凡的氛围。然而,就在活动进行得如火如荼之时,却突然因为版权方面的疏漏而被追究责任,那场面该是何等的尴尬与窘迫!有权威数据表明,在每一年当中,由于版权纠纷所引发的经济损失数额触目惊心,其规模之大令人咋舌。这不仅给相关方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还可能对声誉造成严重的损害。

那么,究竟通过何种途径才能确切地知晓一首歌有没有版权呢?方法之一无疑是仔细查看各大音乐平台所提供的版权标识。就拿我们平日里经常使用的那些声名远扬的知名音乐平台来说,例如 QQ 音乐、网易云音乐等等,如果一首歌拥有合法的版权,通常都会在显著的位置展示出清晰明确的标识。


除此之外,还有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那便是借助专门的版权查询网站。就像备受认可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网站,只需准确无误地输入相关歌曲的详细信息,便能迅速获取到其版权的具体情况。众多业内专家也纷纷给出建议,如果您对某首歌曲的版权状况存在丝毫的疑虑,最为明智的做法便是直接与版权所有者取得联系,或者向相关的版权管理机构进行咨询。


比如说,曾经有个名叫小李的朋友,他在自己精心制作的视频中,未经深思熟虑便随意使用了一首并未获取版权的歌曲。结果,他的视频不仅被无情地下架,还收到了严厉的警告。这无疑是一个极其惨痛且令人痛心的教训,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总之,深入了解一首歌的版权问题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这既能让我们成功规避那些不必要的麻烦与纠纷,又充分体现了我们对创作者辛勤劳动成果的尊重与珍视。衷心希望大家都能够高度重视起来,在尽情遨游于音乐的浩瀚海洋之际,务必严格遵守版权规则,共同维护一个健康、有序的音乐环境。小伙伴们,对于歌曲版权这一关键问题,您是否还有其他的疑问或者宝贵的经验想要分享呢?热忱欢迎您在评论区畅所欲言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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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明明是经过了对方正式授权后才转载的,配套的图片使用怎么就侵权了?

转载图片时已经明确标注了来源出处,为何仍面临侵权的指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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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着这些问题,小牛咨询了代理过杨丽萍《雀之灵》系列作品侵权案的北京云九律师事务所顾问律师张培杰,来看如何正确使用转载图片才能安全避坑?

Q1即便文章是经过了对方正式授权后才转载的,配套的图片使用也侵权?

文章授权不涵盖图片使用权:文章授权和图片授权是相互独立的。文章的著作权和图片的著作权归属于不同主体,或者即使属于同一主体,其授权也是分开的。在转载文章时,仅获得文章授权,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使用配套图片。比如在转载某知名作家的评论文章时,文章中配图很精美,但若未经图片著作权人许可就使用,就会侵犯图片的相关著作权。

Q2即便图片明确标注了来源出处,也会面临侵权的指责?

标注来源不代表获得授权:标注来源只是履行了部分署名义务,但这并不等同于获得了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使用图片的关键权利。著作权包含多项权利,标注来源仅涉及署名权方面,不能替代其他权利的授权。像一些自媒体账号,在转载图片时虽然标注了来源,但未获授权,仍构成侵权。

Q3即便作者的名字赫然在目,也无法完全避免侵权的争议?

署名不代表拥有其他权利:署名权是作者的基本权利之一,但仅有署名并不意味着拥有图片的使用权等其他权利。如果未经许可转载或修改图片,即便署了名,也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例如,对图片进行裁剪、拼接等修改,即便保留了作者署名,也可能破坏作品完整性,从而引发侵权争议。


常见的图片使用侵权形式


张律师告诉小牛,在她日常处理的案件中,新闻图片侵权常见而且形式多样。

1)未经授权转载:这是最普遍的侵权行为。很多媒体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直接复制、传播图片。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未经许可进行转载,就侵犯了这些权利。比如一些小型新闻网站,为节省成本,直接从其他大型新闻平台抓取图片用于自己的报道,这是典型的侵权。

2)裁剪水印或去除版权信息:通过技术手段删除图片中的水印、署名或版权标识,这不仅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也可能破坏作品完整性,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水印和版权标识是作者表明身份、维护权益的重要标志,去除它们就如同剥夺了作者的 “署名牌”,使作品来源难以追溯。

3)商用牟利:将图片用于广告、商品宣传等商业用途,却未支付合理报酬或取得授权。新闻图片一旦被用于商业场景,就涉及到经济利益,若未得到著作权人许可,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著作权人的财产权益。例如某些企业在产品宣传海报中使用新闻图片吸引消费者,却未向作者或版权方付费。

4)超出授权范围使用:即便获得了授权,但如果超出约定的使用方式,同样构成侵权。例如,约定仅限非商业用途,却将图片用于商业广告,这违背了双方的授权约定,也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小心|这些场景最容易踩雷


张培杰指出,社交媒体转发(如微博、微信公众号转载)、自媒体文章配图(未经核实版权状态)、新闻报道中使用非自采图片(如引用网络图片未获授权),这几个场景侵权风险高。

社交媒体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很多用户在转发时未考虑版权问题;自媒体作者为追求内容丰富,常随意配图,不核实版权;新闻报道若使用非自采图片,一旦未获授权,就容易侵权。

而在实际操作中,误判 “合理使用” 范围、未核实图片版权链、忽略图片修改的风险也都是常见风险点。

很多人对 “合理使用” 的理解存在偏差,认为非商业用途就一定不侵权,却忽略了传播范围等因素。比如在网络上大量传播他人图片,即使没有商业目的,也可能超出合理使用范围。此外,从第三方平台下载图片时,若未核实平台是否有授权,很容易陷入侵权困境;对图片进行裁剪、调色等修改时,可能会破坏作品完整性,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


划重点|这些法条快收藏


张培杰律师建议,媒体人可重点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民法典》中的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明确了著作权人享有的 17 项权利,如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让媒体人清楚了解著作权人所拥有的权利范围,使用图片时就知道哪些行为可能侵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 “合理使用” 的 12 种情形,像新闻报道中适当引用等,为媒体人在特定情况下使用图片提供了法律依据,但需严格符合这些情形。

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列举了侵权行为,如擅自删除权利管理信息等,媒体人可以对照这些行为,避免出现侵权行为。

4.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用户的侵权责任。在网络环境下,媒体人多通过网络获取和传播图片,了解这一条有助于在出现侵权纠纷时,明确各方责任,比如若在网络平台发布侵权图片,媒体人自身及网络平台分别应承担何种责任。


这样使用图片|才安心


为了更好地规避图片二次使用的侵权风险,张培杰律师建议媒体在使用图片时尽可能遵循以下四原则:

原则一:先授权,后使用

无论图片是否署名或标注来源,都必须事先取得著作权人书面授权,并明确使用范围。这是避免侵权的关键,书面授权协议能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防止因口头约定不明引发纠纷。

原则二:完整保留证据

保存授权协议、版权声明、沟通记录等,这些都是在发生纠纷时进行举证的重要材料。比如授权协议能证明使用的合法性,沟通记录能体现双方对图片使用的协商过程,有了这些证据,在侵权纠纷中就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原则三:避免修改原图

不得裁剪水印、调整图片核心内容,要尊重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对图片的修改可能会破坏作品原本的表达和内涵,侵犯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所以尽量保持图片原始状态。

原则四:审慎判断“合理使用”

仅在法律明确允许的范围内,如少量引用、评论说明等使用图片,避免对 “合理使用” 进行扩大化解释。不能因为觉得自己用途 “合理” 就随意使用图片,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来判断,防止因错误判断而陷入侵权风险。


“媒体从业者应建立严格的图片审核机制,优先使用自有版权作品或合规图库资源,主动规避法律风险。对存疑图片,遵循‘疑图不用’原则,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意见。”张培杰说。


投稿邮箱:yinpeiyao@chinanew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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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小婷

审校:郑圆圆

责编:吴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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