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几天前,杨某不慎遗失了自己的行驶证。为此,他只好暂时随身携带妻子的行驶证。请问,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应承担何种法律后果?律师答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第4项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通过购买、租借等方式将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保险标志据为己用的行为,不仅干扰了国家对机动车的登记管理制度,而且还会损害国家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对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第3款规定,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关于被扣留机动车的处理,依照国务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7条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第九十六条第三款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