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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林刚毕业没几年,准备自主创业开公司,为了方便见客户,小林用贷款买了一辆车,为了节省开支,小林和朋友小李商量,准备用小李的车辆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请问小林的此种做法是否符合规定?
律师答疑
“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是指通过购买、租、借等方式将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保险标志据为己用的行为。这种行为,干扰了国家对机动车的登记管理制度,而且会损害国家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第4项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第3、4款的规定,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张越律师,辽宁大学法律硕士,律所创始合伙人,诉讼业务部负责人,从事律师工作多年,承办过各类民事、刑事案件,法律实务经验非常丰富,法律理论基础扎实。曾任内蒙古经济生活频道《生活早知道》《新闻天天看》特邀律师、华东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成员、中国人民大学律师成员、行政争议化解与法治政府建设论坛成员、风险防控与经济发展论坛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