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辩护的价值,庭前辩护意见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孔婷

最近又拿到一份不起诉决定,犯罪嫌疑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一处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经笔者和检察院沟通,提出相关意见,最终检察院召开听证会,作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决定。让犯罪嫌疑人没有留下案底,对今后生活的影响降到了最低。

从拿到的撤案决定和不起诉决定来看,庭前辩护的价值尤为重要。简单来说,刑事案件要经历三个阶段,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每个阶段对应的公权力机构为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传统的刑事辩护集中在审判阶段的辩护,也就是庭上辩护,通过律师对侦办程序是否违法、对在案证据的剖析、对罪名是否准确等方面提出无罪或最轻辩护。对于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工作往往只集中在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会见、阅卷等方面,这是远远不够的。随着我国司法建设的不断进步,少捕慎捕、罪责刑相适应、审判中心主义等思想的确立,庭前辩护的价值更为凸显,它能够达到节省司法资源、止争息讼的目的。鉴于此,我抛砖引玉的聊聊庭前辩护的作用。

一、侦查阶段---从取保候审到争取撤案

侦查阶段律师因为不能阅卷,所以开展工作时往往束手束脚。但实际上,在侦查阶段律师往往也可以起到很大的作用。通过对当事人的会见,律师可以详细了解案情经过,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不构成犯罪或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辩解,律师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线索进行核实。当然,这里涉及到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的问题。但如果确实存在这类证据,律师可以要求办案机关调取,在笔者办理的案件中就出现过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调取相关证据,最终撤销案件的情形。当然,更多的案件在侦查阶段仍需要围绕争取取保候审展开工作,这就要提到,争取取保候审不能只是简简单单地交一份取保候审申请书就结束。笔者认为,首先,律师在申请取保候审时所提出的理由最少要能说服自己。例如一个重罪的暴力型案件,律师通过了解案情后自己都不能说服自己符合取保候审条件,那就不应当再去申请取保候审,而应当向当事人及家属进行解释。其次,对于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案件,除了要制作取保候审申请书外,还要对申请书中列明的理由提交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不论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证据为王”都是律师工作的基本法则,每一份法律意见书、辩护词、代理意见都应当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之上。因此,提交一份有证据支撑的取保候审申请书才能取得更为理想的结果。

二、审查起诉阶段--从羁押必要性审查到争取不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因为律师能够查阅全部卷宗,往往这时候是最关键的时候。笔者认为,在这个阶段,律师可以做的工作重心可以放在以下6点:

1、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2016年最高检出台《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但在实践中,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成功几率是比较低的。这就使很多没有必要继续羁押的当事人继续被羁押,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最近最高检组织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说明我国已经意识到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重要性。随着这样认知的提升,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成功率一定会呈现上升趋势,少捕慎捕的思想也一定会贯穿整个刑事司法程序之中。但同时,笔者认为,律师在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一定要明确究竟是什么因素影响当事人不能取保候审。例如,在侦查阶段,因为同案犯未归案而不能取保候审的情形,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同案犯已经被抓获,那么在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时就一定要着重向承办检察官说明这一点。

2、对罪名辩护

这要求律师对于承办的刑事案件罪名要有一个熟悉的认识,特别是对于重罪和轻罪之间的界限问题。例如,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等等这些罪名之间的界限。往往办案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构成重罪,但经律师阅卷及会见后,发现可能构成同种的轻罪,就要及时制作法律意见书,积极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有一些案件,是可能在起诉时将重罪名变更为轻罪名的。

3、对量刑提出辩护

传统上量刑辩护往往是放在庭审过程中,但笔者认为,如果能把量刑辩护的时间前移至审查起诉阶段也会起到良好的辩护效果。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如果律师能够提出相应的量刑意见,可以使承办检察官在出具量刑建议时就将刑期降低,这样能够给庭上辩护节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也能取得更好的辩护效果。

4、排除非法证据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非法证据排除是贯穿整个刑事程序的,那么如果律师在阅卷和会见过程中发现非法证据,那么就一定要及时向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提交律师意见,使非法证据从根源上就不能走进法庭,避免增加庭上辩护的工作量,同时也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每一份走进法庭的证据都是合法有效的。

5、争取减轻、从轻情节的认定

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往往都是依据《起诉书》中所认定的事实和情节来进行审判,那么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律师经阅卷后发现有部分犯罪情节的证据不足,那么就要积极地与承办检察官沟通,争取将证据不足的部分犯罪情节排除在起诉书之外。特别是对于经济类犯罪,往往可以将涉案数额减除一部分。同时,对于当事人有自首、立功、坦白等等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也应当一并向公诉机关说明,如果能够在起诉书中对于这部分情节予以认定,那么在庭上辩护时就能收到非常好的辩护效果。

6、争取不起诉

争取不起诉是每一个律师都希望达到的辩护效果,那么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案件,符合法定不起诉或酌定不起诉的案件,律师应当尽快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提出相应的律师意见,争取不起诉的结果。在当前无罪率较低的情形下,争取不起诉也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当然,说了这么多,只是纷繁复杂的刑事辩护的冰山一角,但是笔者认为,刑事辩护应当是贯穿整个刑事程序的,庭上辩护固然重要,但如果能紧紧把握庭前辩护的关键,往往能起到意想不到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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