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5年11月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安置房工程发包给乙公司,项目负责人为唐某。2016年3月,唐某向丙公司出具一份《承诺书》,内容为借款人唐某代表乙公司作为实际承建人承诺抵偿物未对外出售并自愿对相关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该承诺书处加盖有甲公司、乙公司印章。2016年4月,唐某又向丙公司出具一份内容为乙公司将原公章变更为现公章的《证明》,“原有公章”、“现有公章”、“单位公章”处分别加盖了乙公司公章,上述加盖的印章不一致。同月,唐某作为借款人向丙公司借款650万元。后因唐某未及时偿还借款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唐某偿还借款650万元,甲公司、乙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公司是否应当对唐某向丙公司的650万元借款承担担保责任? 甲公司否认曾授权公司工作人员在《承诺书》加盖甲公司印章,且因《承诺书》加盖的甲公司印章与其在公安机关备案印章以及在其他地方使用的印章均不一致,故法院不支持丙公司主张甲公司因违反承诺内容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丙公司称《承诺书》、《证明》原件由唐某作为挂靠乙公司的实际施工人提交。另根据司法鉴定结论:《承诺书》上乙公司印章与其公司使用的印章不一致,但与《证明》上“现有公章(印模)”、“单位公章(印模)”印章同一。鉴定意见认为,《证明》“原有公章(印模)”处印章印文与该页上的打印字迹“原有公章(印模)”的朱墨时序为先朱后墨,即先盖印后打印字迹。若乙公司在空白纸张上加盖公司印章,也应视为系乙公司的概括性授权,故《承诺书》内容为乙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由于乙公司违反了承诺内容,应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现实生活中,有些公司为了便于办公会采取在空白纸上加盖公章,待使用时直接在已加盖公章的空白纸上打印文字。只要印章真实有效,公司就应当对这些文件负责。所以,只要印章真实有效,“先盖公章后打印”内容文件就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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