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人社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在法定申请时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理由,人社行政部门审查后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人社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完整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完整的,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20日内送达当事人。对已在县区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到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省级参保的企业、市本级参保的企事业单位职工,未参保的职工,可至用人单位注册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昆明市市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发生工伤(职业病)伤害的,将申报材料交到昆明市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楼1楼大厅综合窗口。各县区工伤认定受理地址和政策咨询电话
序号
机构
电话
地址
1
昆明市人社局
63365505
昆明市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楼1楼大厅综合窗口
2
五华区人社局
63588946
昆明市正义路五华坊42号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06室
3
盘龙区人社局
65629570
北京路481号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09办公室
4
官渡区人社局
67197189
官渡区关上关兴路320号官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服务中心二楼2号窗口
5
西山区人社局
68226790
昆明市春雨路188号西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柜台2-8号窗口或昆明市茭菱路668号6楼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科
68046914
6
东川区人社局
62138531
东川区兴玉路3号 东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楼6号窗口
7
安宁市人社局
68681637
安宁市宁湖大厦政务中心4楼16号窗口
8
呈贡区人社局
67477371
呈贡区呈祥街515号呈贡区政务服务中心人社窗口
9
晋宁区人社局
67894696
晋宁区昆阳街道郑和路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409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
10
富民县人社局
68814900
富民县永定街88号,富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科
11
宜良县人社局
67528371
宜良县白鹭街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二楼13号
12
嵩明县人社局
67911730
嵩明县水真路208号 嵩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劳动监察大队(院内)
13
石林县人社局
67793505
石林县民族体育场石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
14
禄劝县人社局
68917000
禄劝县秀屏路81号,禄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
15
寻甸县人社局
62653259
寻甸县仁德街道屏月北路寻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楼社会保险综合科
16
经开区人社局
68162785
经开区鼎南路1号自贸区综合服务中心一楼23号窗口
27
阳宗海人社局
67517993
呈贡区七甸街道办事处广南社区小哨箐管委会办公楼408办公室
用人单位、受伤害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规范填写的《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附表格下载链接);(二)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三) 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医疗诊断证明材料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材料;(四) 授权委托书,其中:用人单位委托经办人办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委托书需加盖单位公章,明确委托权限,并附委托人相关身份信息材料;个人委托单位经办人或个人直系亲属申报的,需委托人与受托人签字并摁手印或提供与受伤害职工之间存在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为简化程序,提升效率,出现下列情形的,申请人或者有关当事方可以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一并提交以下用于证实伤害事实的必要证据材料。(一)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二)职工死亡以及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医疗机构抢救记录、病历或其他相关证据材料。(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退役事务部门出具的旧伤复发医学鉴定意见。(四)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宣告下落不明的证明。(五)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用人单位或个人如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认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昆明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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