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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1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31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019年月饼专项抽检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32号),涉及四川省3批次不合格食品。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四川少年自由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由成都城东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薯淀粉(分装)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抽样单编号:GC19000000003130988;产品名称:红薯淀粉(分装);生产日期:2019-04-02;规格型号:500克/袋;被抽样单位:四川少年自由商贸有限公司;标称生产者名称:成都城东王食品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
1.行政处罚情况
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双流局)于2019年6月2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食品生产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双流局于2019年8月30日决定对该食品生产企业不予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经营企业未按标准要求储存运输。双流局责令该食品生产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产品;加强生产环节的过程控制,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并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召回。双流局已于2019年6月26日组织复查验收,该食品生产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
1.行政处罚情况
双流局于2019年6月2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食品经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双流局于2019年9月3日对该食品经营企业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50000元(大写:伍万圆整);2.没收违法所得53.7元(大写:伍拾叁圆柒角)。
2.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该食品经营企业未按标准要求储存运输。双流局责令该食品经营企业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的产品;加强管理,严格按要求储存运输;并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召回。双流局已于2019年6月27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二、成都亮琪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由成都尚香居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辣子鸡丁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抽样单编号:GC19000000003933500;产品名称:辣子鸡丁;生产日期:2019-05-08;规格型号:150g/袋;被抽样单位:成都亮琪商贸有限公司;标称生产者名称:成都尚香居食品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
1.行政处罚情况
双流局于2019年6月1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食品生产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双流局于2019年8月27日对该食品生产企业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圆整);2.没收违法所得442.5元(大写:肆佰肆拾贰圆伍角)。
2.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原料带入,无故意添加行为。双流局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产品;在今后的生产过程中严格把控原料;并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召回。双流局已于2019年6月19日组织复查验收,该食品生产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
1.行政处罚情况
成都市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武侯局)2019年6月1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食品经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武侯局于2019年9月4日对该食品经营企业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97.5元(大写:贰佰玖拾柒圆伍角)。2.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环节原料带入,该食品经营企业履行了进货查验、索票索证等义务。武侯局责令该食品经营企业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的产品;立即在网上公告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武侯局已于2019年6月14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三、双流区西航港铭澄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岳池县永兴园食品厂生产的中秋月饼(牛肉味)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抽样单编号:GC19000000003335351;产品名称:中秋月饼(牛肉味);生产日期:2019-07-01;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被抽样单位:双流区西航港铭澄食品经营部;标称生产者名称:岳池县永兴园食品厂;不合格项目:酸价(以脂肪计)。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
1.行政处罚情况
广安市岳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岳池局)对岳池县永兴园食品厂生产场所实施现场检查,责令该企业立即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且启动召回程序。后因对同批次产品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同项目检验,检验结果为符合标准要求,岳池局对该食品生产企业免予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经营环节因储存不当造成,该食品生产企业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采取下架、召回、整改等必要措施消除质量隐患。岳池局责令该食品生产企业注意提醒经销商按照贮存条件保存产品,避免食品腐败变质、过期等情况的发生。岳池局已于2019年9月18日组织复查验收。该食品生产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到位。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
1.行政处罚情况
双流局于2019年9月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双流局于2019年9月12日给予该食品经营企业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圆整);2.没收违法所得40元(大写:肆拾圆整)。
2.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该食品经营企业主体储存条件不达标。双流局责令该食品经营企业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整改经营储存环境,认真收集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和厂家资质资料;对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双流局于2019年9月6日组织复查验收,该食品经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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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财经1月28日讯 据原国家食药监总局网站消息,近期,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对成都四川巴蜀农哥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不合格奇异果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1号)。此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发布的《关于2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43号),涉及四川省1批次由淘宝网巴蜀农哥特产店(经营者为四川巴蜀农哥商贸有限公司)在淘宝网(网站)销售的标称四川仁寿江陵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奇异果。现将该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总局2018年第43号通告通报我省1批次不合格食品,抽样单编号:GC18000000004033592;产品名称:奇异果;生产日期:2018-05-06;规格型号:150克/盒;被抽样单位:淘宝网巴蜀农哥特产店(经营者为四川巴蜀农哥商贸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亮蓝。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眉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眉山局)现场调查,四川仁寿江陵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该批次不合格产品47盒,共计7.05公斤,货值376元;已销售47盒,共计7.05公斤,没有库存。
眉山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且启动召回程序。
(二)排查整改复查
经调查,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该企业对标准不熟悉,为在食品加工过程中着色,添加了亮蓝。该企业收到不合格报告后联系经销商立即下架并召回不合格产品,组织员工学习食品安全法,提高食品安全意识,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生产。
眉山局已于2019年1月18日组织复查验收。
(三)行政处罚情况
经核查,眉山局曾在收到该企业2017年12月17日生产的产品不合格报告后,已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并发现该企业于2017年12月17日和2018年5月6日生产的奇异果产品来自同批半成品,眉山局已责令该企业立即召回该2批次产品。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于2018年8月31日抽到该企业2018年5月6日生产的奇异果,为当事人未全部召回的产品。该企业召回不彻底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眉山市食药监局于2018年10月1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系残疾人且刚接受手术治疗,依据《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眉山局于2018年12月12日给予该企业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
(一)产品控制情况
我局收到该批次食品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责令入网经营者(四川巴蜀农哥商贸有限公司)所在地的成都市武侯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武侯局”)对经营不合格食品企业进行核查处置。
经武侯局现场调查,四川巴蜀农哥商贸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食品24盒,共计3.6公斤,货值319.2元;已销售20盒,共计3公斤;库存(未销售)4盒,共计0.6公斤;下架封存0盒,共计0公斤(该企业已于2018年9月20日将剩余4盒自行销毁)。
武侯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且启动召回程序。
(二)整改复查情况
经排查,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环节问题。武侯局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的产品;并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召回。
武侯局已于2018年10月18日组织复查验收。
(三)行政处罚情况
武侯局于2018年12月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武侯局于2018年12月20日决定对该企业免于处罚。
(责任编辑:李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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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0日下午,法治时报记者从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劳应大队获悉,为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根治欠薪工作决策部署,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劳应大队扎实开展打击恶意欠薪专项行动。近日,海南结祎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因拒不支付农民工的劳动报酬被罚款15000元。
2023年7月至9月,万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陆续向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移交龙某某、李某某等23名劳动者被海南结祎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拖欠工资相关线索。案件受理后,万宁市执法局工作人员多次前往项目工地,并组织人员项目总包方、劳务方海南结祎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进行协调处理,但海南结祎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拒不提供配合调查且未支付工人工资。经调查,海南结祎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拖欠龙某某、李某某等23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情况属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
随后,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劳应大队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海南结祎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处15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罚款,并上报万宁市根治拖欠农民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议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龙某某、李某某等23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将由该项目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划拨支付。(法治时报孙新武 通讯员李胜智)
责编:黄佑轩
15000元 大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协议转让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流通股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2、若交易各方未按照合同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本交易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本次协议转让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一、股份减持基本情况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3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金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圆控股”)函告,获悉金圆控股计划在自2019年4月4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两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40,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5.60%)。具体详情请见公司于2019年4月4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22号)。
二、本次协议转让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9年5月7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金圆控股通知,获悉金圆控股与赵雪莉女士于2019年5月7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合同》,金圆控股将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35,8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5.01%)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赵雪莉女士。本次交易以《股份转让合同》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即2019年5月6日)金圆股份股票的收盘价的90%为定价基准,转让价格确定为人民币8.6310元/股,转让总价为人民币308,989,800.00元。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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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次协议转让前,金圆控股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67,707,62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37.46%);通过持有杭州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源资产”)91.01%股权间接持有公司股份4,074,0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57%);通过股票收益互换方式间接持有公司股份4,098,6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57%)。本次协议转让后,金圆控股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降至231,907,62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32.45%)。
本次协议转让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二、交易双方的基本情况
1、转让方基本情况
名 称: 金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 所: 杭州市河滨商务楼1102室
法定代表人:赵辉
注册资本: 43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92092985H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 2006年08月22日
营业期限: 2006年08月22日至2026年08月21日
通讯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1750号信雅达国际1号楼22层
邮政编码: 310000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投资咨询,经营进出口业务,钢材、有色金属、金属材料、矿产品(不含煤炭、稀有金属等限制品种)、化工原料(除危险品及易制毒品)、纺织品、服装、机械设备及成套配件、百货、建材的销售。
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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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让方基本情况
姓 名:赵雪莉
性 别:女
国 籍:中国
身份证号:3307**************
住 所:浙江省兰溪市
通讯地址:浙江省兰溪市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任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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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甲方(转让方):金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赵雪莉
(二)标的股份
1、甲方同意将其合法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358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占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5.01%)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乙方。
2、甲方不存在针对标的股份的悬而未决的争议、诉讼、仲裁、司法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之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也不存在将要对其提起诉讼、仲裁、司法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并可能导致标的股份被冻结、查封等权利受限的情形或者风险。
3、甲方分别对标的股份中转让的股份数量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在标的股份上并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担保、优先权、第三人权益、其他任何形式的限制或担保权益,及其它任何形式的优先安排。标的股份过户后,乙方将依法对标的股份拥有全部的、完整的所有权。
(三)股份转让价款
1、经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转让的每股价格按照本合同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二级市场收盘价的90%计算,即每股转让价格为8.6310元/股,转让总价为308,989,800元(大写:叁亿零捌佰玖拾捌万玖仟捌佰元整)。
2、支付方式:
乙方应在股份转让通过审核可办理过户手续的十日内支付人民币15000万元(大写: 壹亿伍仟万元整)。
乙方应在股份过户后十日内支付本次股份转让剩余价款,即人民币15898.98万元(大写:壹亿伍仟捌佰玖拾捌万玖仟捌佰元整)。
(四)保密
各方同意对本合同有关的任何未公开的信息采取保密措施,并承诺非经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或传达。
(五)争议解决与违约责任
1、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各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应将争议提交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本合同签署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保证、承诺、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及全部赔偿责任。
(六)其他事项
1、本次股份转让过程涉及的税费根据规定各自承担。
2、本合同自甲方加盖公章和乙方签字之日起成立,自权力机关审批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其余以备监管机关上报材料之用,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承诺履行情况
根据金圆控股所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金圆控股所持公司股份,分两部分锁定,其中:
1、金圆控股于2014年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作出股份锁定承诺,承诺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光华控股的股份锁定至下述两个日期中较晚的日期:(1)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满三十六(36)个月之日;(2)资产出售方与光华控股就本次交易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利润补偿协议》(包括其补充协议)约定的各项盈利预测补偿(如有)均实施完毕之日;在前述锁定期结束之前,不以任何方式转让金圆控股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光华控股股份。若金圆控股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金圆控股所持有的上述股票已于2017年12月11日上市流通,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17年12月08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金圆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除限售提示性公告》(编号:临2017-138号)。
2、金圆控股于2017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作出股份锁定承诺,承诺(1)从本次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本次认购股份;(2)自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期间,不存在减持金圆股份股票的情况;(3)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金圆股份股票。若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减持所得收益全部归金圆股份所有。
金圆控股本次协议转让公司股份事项并未违反上述承诺。
五、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东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对公司日常的经营、决策不会产生影响。
六、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本次股东权益变动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手续,相关事项尚存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注意投资风险。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相关内容详见信息披露义务人委托公司于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金圆控股本次协议转让公司股份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与此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
特此公告。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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