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死亡一起喝酒的人需要承担多大责任,喝酒死亡属于意外险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罗涛建

喝酒死亡一起喝酒的人需要承担多大责任,喝酒死亡属于意外险吗

大家好,由投稿人罗涛建来为大家解答喝酒死亡一起喝酒的人需要承担多大责任,喝酒死亡属于意外险吗这个热门资讯。喝酒死亡一起喝酒的人需要承担多大责任,喝酒死亡属于意外险吗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喝酒死亡后吐出黑色

与堂哥等11人一起聚餐饮酒,27岁的朱某丙醉酒后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诊断为急性酒精中毒、呼吸衰竭等,送检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为461.34mg/100ml。事发后,其家属将当天一起聚餐的11人起诉至法院,索赔77万余元。

5月15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5月7日,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公布一审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熊某等8人不构成侵权;堂哥朱某等3人未尽到照看义务,对于朱某丙死亡结果的发生具有过错,按各自过错大小共计赔偿19万余元。

事发:

男子聚餐饮酒后死亡

堂哥等11人被索赔77万余元

死者朱某丙出生于1996年,未结婚、未生育子女。经法院认定,2023年12月14日,朱某与其堂弟即朱某丙、表弟左某一同来到昆明市呈贡区。当日12时许,朱某邀约李某丁、熊某、柳某等人于当晚到呈贡区的一家餐馆聚餐。

14日18时许,朱某丙、左某、熊某、朱某、李某丁、柳某、钱某等12人如约在餐馆聚餐,并饮白酒约3500毫升,其中李某丁、柳某、钱某未饮酒,其余人员均饮酒。当日20时30分许,聚餐结束。因朱某丙饮酒较多,朱某让李某丁驾车找酒店让朱某丙休息;朱某与左某共同打车前往某酒店的酒吧。

当日20时55分,李某丁驾车携朱某丙前往酒店,朱某丙不愿入住。后朱某打电话给李某丁称,如果朱某丙不愿休息,就与朱某丙一同前往酒吧。李某丁遂驾车携朱某丙前往酒吧。23时20分左右,李某丁驾车来到某酒店停车场,李某丁告知朱某,朱某丙不愿上楼,朱某告诉李某丁,让朱某丙先躺着,将车窗开个缝隙。李某丁打开车窗,留朱某丙一人在车辆后座后,前往酒吧找朱某。

2023年12月15日1时左右,李某丁准备离开,朱某遂让李某丁查看一下朱某丙。李某丁到车上查看朱某丙时,发现无法叫醒朱某丙;李某丁遂上楼通知朱某,二人共同下楼;朱某随即拨打120,并打电话让左某下楼;朱某在急救人员的电话指导下对朱某丙实施心肺复苏,朱某丙随后被救护车送往昆明市某某医院抢救;朱某丙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亡诊断为急性酒精中毒、呼吸衰竭、严重酸中毒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的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

12月15日,朱某报警,金碧派出所对左某、熊某等人进行了询问。12月26日,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经调查,认为朱某丙非正常死亡案,没有犯罪事实发生,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决定不予立案。12月28日,金碧派出所出具《尸体处理审批表》,该审批表载明:“朱某丙送检的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每100毫升461.34毫克)……”

2025年1月,朱某丙的父母将当天参与聚餐的左某、熊某、朱某、李某丁等11人起诉至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1人承担80%的赔偿责任,共同赔偿77万余元。

判决:

堂哥等3人未尽到照看义务

共赔偿19万余元

法院认为,根据各被告陈述的事实,熊某、杜某、柳某等8人与朱某丙聚餐期间,除了正常“敬酒”外,并无劝酒、灌酒等不当行为,也不存在应救助而未施救的情形。最后,朱某丙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晓过量饮酒可能对身心造成不利后果,并做到适量饮酒。综上,熊某、杜某、柳某等8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关于朱某、左某、李某丁的责任问题。法院认为,根据《尸体处理审批表》、调查报告、病历资料可知,朱某丙的死亡结果与过量饮酒之间有因果关系。3人作为朱某丙的共餐(共饮)者及同行者,在明知朱某丙醉酒的情况下,均负有对朱某丙进行照看及救助的义务;尽量避免将朱某丙独自一人留在车上,并密切关注朱某丙的身体状况,在必要的时候,及时将朱某丙送医治疗。

根据各方陈述的事实可知,李某丁与朱某丙共同到达酒吧停车场至李某丁第一次前往查看朱某丙近2小时的时间内,朱某、左某、李某丁均未查看过朱某丙,朱某丙实际处于无人照看的状态,以致在李某丁查看朱某丙的情况时,朱某丙的身体已经明显异常,并经抢救无效死亡;3人的前述行为延误了抢救朱某丙的时机,应认定3人未尽到照看义务,对于朱某丙死亡结果的发生,3人具有过错;且3人的上述行为与朱某丙的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3人的行为构成侵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朱某丙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其本人过量饮酒,应由朱某丙自己承担主要责任;朱某、左某、李某丁未尽到照看义务是朱某丙死亡的次要原因,应根据各自过错大小共同承担次要责任。朱某作为聚餐的组织者,负有比其他人更重的看护义务;综合考虑朱某、左某、李某丁的过错情况,法院依法判决由朱某承担8%的赔偿责任,由左某承担6%的赔偿责任,由李某丁承担6%的赔偿责任。

经认定,朱某丙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93.5万余元。因此,法院判决:朱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7.8万余元(已经赔偿2万元,尚需赔偿5.8万余元);左某赔偿5.9万余元(已经赔偿820元,尚需赔偿5.8万余元);李某丁赔偿5.9万余元。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来源:红星新闻)

更多精彩资讯请在应用市场下载“极目新闻”客户端,未经授权请勿转载,欢迎提供新闻线索,一经采纳即付报酬。24小时报料热线027-86777777。

喝酒死亡是什么原因

与堂哥等11人一起聚餐饮酒,27岁的朱某丙醉酒后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诊断为急性酒精中毒、呼吸衰竭等,送检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为461.34mg/100ml。事发后,其家属将当天一起聚餐的11人起诉至法院,索赔77万余元。

5月15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5月7日,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公布一审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熊某等8人不构成侵权;堂哥朱某等3人未尽到照看义务,对于朱某丙死亡结果的发生具有过错,按各自过错大小共计赔偿19万余元。

事发:

男子聚餐饮酒后死亡

堂哥等11人被索赔77万余元

死者朱某丙出生于1996年,未结婚、未生育子女。经法院认定,2023年12月14日,朱某与其堂弟即朱某丙、表弟左某一同来到昆明市呈贡区。当日12时许,朱某邀约李某丁、熊某、柳某等人于当晚到呈贡区的一家餐馆聚餐。

14日18时许,朱某丙、左某、熊某、朱某、李某丁、柳某、钱某等12人如约在餐馆聚餐,并饮白酒约3500毫升,其中李某丁、柳某、钱某未饮酒,其余人员均饮酒。当日20时30分许,聚餐结束。因朱某丙饮酒较多,朱某让李某丁驾车找酒店让朱某丙休息;朱某与左某共同打车前往某酒店的酒吧。

当日20时55分,李某丁驾车携朱某丙前往酒店,朱某丙不愿入住。后朱某打电话给李某丁称,如果朱某丙不愿休息,就与朱某丙一同前往酒吧。李某丁遂驾车携朱某丙前往酒吧。23时20分左右,李某丁驾车来到某酒店停车场,李某丁告知朱某,朱某丙不愿上楼,朱某告诉李某丁,让朱某丙先躺着,将车窗开个缝隙。李某丁打开车窗,留朱某丙一人在车辆后座后,前往酒吧找朱某。

2023年12月15日1时左右,李某丁准备离开,朱某遂让李某丁查看一下朱某丙。李某丁到车上查看朱某丙时,发现无法叫醒朱某丙;李某丁遂上楼通知朱某,二人共同下楼;朱某随即拨打120,并打电话让左某下楼;朱某在急救人员的电话指导下对朱某丙实施心肺复苏,朱某丙随后被救护车送往昆明市某某医院抢救;朱某丙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亡诊断为急性酒精中毒、呼吸衰竭、严重酸中毒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的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

12月15日,朱某报警,金碧派出所对左某、熊某等人进行了询问。12月26日,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经调查,认为朱某丙非正常死亡案,没有犯罪事实发生,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决定不予立案。12月28日,金碧派出所出具《尸体处理审批表》,该审批表载明:“朱某丙送检的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每100毫升461.34毫克)……”

2025年1月,朱某丙的父母将当天参与聚餐的左某、熊某、朱某、李某丁等11人起诉至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1人承担80%的赔偿责任,共同赔偿77万余元。

判决:

堂哥等3人未尽到照看义务

共赔偿19万余元

法院认为,根据各被告陈述的事实,熊某、杜某、柳某等8人与朱某丙聚餐期间,除了正常“敬酒”外,并无劝酒、灌酒等不当行为,也不存在应救助而未施救的情形。最后,朱某丙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晓过量饮酒可能对身心造成不利后果,并做到适量饮酒。综上,熊某、杜某、柳某等8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关于朱某、左某、李某丁的责任问题。法院认为,根据《尸体处理审批表》、调查报告、病历资料可知,朱某丙的死亡结果与过量饮酒之间有因果关系。3人作为朱某丙的共餐(共饮)者及同行者,在明知朱某丙醉酒的情况下,均负有对朱某丙进行照看及救助的义务;尽量避免将朱某丙独自一人留在车上,并密切关注朱某丙的身体状况,在必要的时候,及时将朱某丙送医治疗。

根据各方陈述的事实可知,李某丁与朱某丙共同到达酒吧停车场至李某丁第一次前往查看朱某丙近2小时的时间内,朱某、左某、李某丁均未查看过朱某丙,朱某丙实际处于无人照看的状态,以致在李某丁查看朱某丙的情况时,朱某丙的身体已经明显异常,并经抢救无效死亡;3人的前述行为延误了抢救朱某丙的时机,应认定3人未尽到照看义务,对于朱某丙死亡结果的发生,3人具有过错;且3人的上述行为与朱某丙的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3人的行为构成侵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朱某丙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其本人过量饮酒,应由朱某丙自己承担主要责任;朱某、左某、李某丁未尽到照看义务是朱某丙死亡的次要原因,应根据各自过错大小共同承担次要责任。朱某作为聚餐的组织者,负有比其他人更重的看护义务;综合考虑朱某、左某、李某丁的过错情况,法院依法判决由朱某承担8%的赔偿责任,由左某承担6%的赔偿责任,由李某丁承担6%的赔偿责任。

经认定,朱某丙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93.5万余元。因此,法院判决:朱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7.8万余元(已经赔偿2万元,尚需赔偿5.8万余元);左某赔偿5.9万余元(已经赔偿820元,尚需赔偿5.8万余元);李某丁赔偿5.9万余元。

来源:红星新闻 编辑:翟钰洁

喝酒死亡事件

与堂哥等11人一起聚餐饮酒,27岁的朱某丙醉酒后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诊断为急性酒精中毒、呼吸衰竭等,送检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为461.34mg/100ml。事发后,其家属将当天一起聚餐的11人起诉至法院,索赔77万余元。

5月15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5月7日,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公布一审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熊某等8人不构成侵权;堂哥朱某等3人未尽到照看义务,对于朱某丙死亡结果的发生具有过错,按各自过错大小共计赔偿19万余元。

图据图虫创意

事发:

男子聚餐饮酒后死亡

堂哥等11人被索赔77万余元

死者朱某丙出生于1996年,未结婚、未生育子女。经法院认定,2023年12月14日,朱某与其堂弟即朱某丙、表弟左某一同来到昆明市呈贡区。当日12时许,朱某邀约李某丁、熊某、柳某等人于当晚到呈贡区的一家餐馆聚餐。

14日18时许,朱某丙、左某、熊某、朱某、李某丁、柳某、钱某等12人如约在餐馆聚餐,并饮白酒约3500毫升,其中李某丁、柳某、钱某未饮酒,其余人员均饮酒。当日20时30分许,聚餐结束。因朱某丙饮酒较多,朱某让李某丁驾车找酒店让朱某丙休息;朱某与左某共同打车前往某酒店的酒吧。

当日20时55分,李某丁驾车携朱某丙前往酒店,朱某丙不愿入住。后朱某打电话给李某丁称,如果朱某丙不愿休息,就与朱某丙一同前往酒吧。李某丁遂驾车携朱某丙前往酒吧。23时20分左右,李某丁驾车来到某酒店停车场,李某丁告知朱某,朱某丙不愿上楼,朱某告诉李某丁,让朱某丙先躺着,将车窗开个缝隙。李某丁打开车窗,留朱某丙一人在车辆后座后,前往酒吧找朱某。

2023年12月15日1时左右,李某丁准备离开,朱某遂让李某丁查看一下朱某丙。李某丁到车上查看朱某丙时,发现无法叫醒朱某丙;李某丁遂上楼通知朱某,二人共同下楼;朱某随即拨打120,并打电话让左某下楼;朱某在急救人员的电话指导下对朱某丙实施心肺复苏,朱某丙随后被救护车送往昆明市某某医院抢救;朱某丙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亡诊断为急性酒精中毒、呼吸衰竭、严重酸中毒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的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

12月15日,朱某报警,金碧派出所对左某、熊某等人进行了询问。12月26日,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经调查,认为朱某丙非正常死亡案,没有犯罪事实发生,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决定不予立案。12月28日,金碧派出所出具《尸体处理审批表》,该审批表载明:“朱某丙送检的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每100毫升461.34毫克)……”

2025年1月,朱某丙的父母将当天参与聚餐的左某、熊某、朱某、李某丁等11人起诉至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1人承担80%的赔偿责任,共同赔偿77万余元。

判决:

堂哥等3人未尽到照看义务

共赔偿19万余元

法院认为,根据各被告陈述的事实,熊某、杜某、柳某等8人与朱某丙聚餐期间,除了正常“敬酒”外,并无劝酒、灌酒等不当行为,也不存在应救助而未施救的情形。最后,朱某丙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晓过量饮酒可能对身心造成不利后果,并做到适量饮酒。综上,熊某、杜某、柳某等8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关于朱某、左某、李某丁的责任问题。法院认为,根据《尸体处理审批表》、调查报告、病历资料可知,朱某丙的死亡结果与过量饮酒之间有因果关系。3人作为朱某丙的共餐(共饮)者及同行者,在明知朱某丙醉酒的情况下,均负有对朱某丙进行照看及救助的义务;尽量避免将朱某丙独自一人留在车上,并密切关注朱某丙的身体状况,在必要的时候,及时将朱某丙送医治疗。

根据各方陈述的事实可知,李某丁与朱某丙共同到达酒吧停车场至李某丁第一次前往查看朱某丙近2小时的时间内,朱某、左某、李某丁均未查看过朱某丙,朱某丙实际处于无人照看的状态,以致在李某丁查看朱某丙的情况时,朱某丙的身体已经明显异常,并经抢救无效死亡;3人的前述行为延误了抢救朱某丙的时机,应认定3人未尽到照看义务,对于朱某丙死亡结果的发生,3人具有过错;且3人的上述行为与朱某丙的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3人的行为构成侵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朱某丙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其本人过量饮酒,应由朱某丙自己承担主要责任;朱某、左某、李某丁未尽到照看义务是朱某丙死亡的次要原因,应根据各自过错大小共同承担次要责任。朱某作为聚餐的组织者,负有比其他人更重的看护义务;综合考虑朱某、左某、李某丁的过错情况,法院依法判决由朱某承担8%的赔偿责任,由左某承担6%的赔偿责任,由李某丁承担6%的赔偿责任。

经认定,朱某丙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93.5万余元。因此,法院判决:朱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7.8万余元(已经赔偿2万元,尚需赔偿5.8万余元);左某赔偿5.9万余元(已经赔偿820元,尚需赔偿5.8万余元);李某丁赔偿5.9万余元。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包程立 责编 官莉

(下载红星新闻,报料有奖!)

喝酒死亡一起喝酒的人需要赔多少钱

编辑丨董鑫

据新华社报道,日前,中央层面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工作专班、中央纪委办公厅公开通报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10名干部在学习教育期间违规吃喝、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经查,3月21日,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委、县委政法委先后召开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部署会,罗山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献林参加上述2个会议。3月22日中午,李献林组织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信阳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叶金广,市纪委驻市委政法委纪检监察组三级调研员林志友,市委政法委督查督办科四级调研员鲍倩、平安创建科科长张玉,罗山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段巍巍,罗山县公安局政委汪海洋在信阳市区某餐馆聚餐,罗山县委政法委副书记黄家成、方建兵、夏宇参加。李献林、林志友、段巍巍、汪海洋、夏宇5人共饮用4瓶白酒,1人饮酒后于当日下午死亡。

事后,罗山县委政法委向县委报送报告,隐瞒死亡人员饮酒情况,县委书记余国芳明知该报告不实,但未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为掩盖违规饮酒、1人死亡事实,李献林等5人筹集资金给予死者家属补偿,其中李献林、段巍巍部分资金系向管理服务对象借用。

这起违规吃喝问题,发生在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之际,是典型的目无法纪、顶风违纪,性质极为严重,影响极为恶劣,必须从严予以处理。

问题发生后,河南省委高度重视,省纪委监委提级办理,给予相关责任人处理处分:

本应给予李献林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因发现其还涉嫌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已对其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将一并处理;给予叶金广留党察看二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四级主任科员;给予林志友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四级主任科员,调离纪检监察系统;给予段巍巍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二级主任科员,调离政法系统;给予汪海洋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调离政法系统;给予鲍倩(非中共党员)政务记大过处分;给予张玉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黄家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调离政法系统;给予方建兵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余国芳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罗山县副县长、公安局局长李超在李献林邀请其聚餐时,不但不抵制、不提醒,反而安排汪海洋参加,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信阳市委、市委政法委、市纪委监委和罗山县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推进学习教育不严不实,给予信阳市委书记蔡松涛责令检查处理,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杨进党内警告处分,市委常委、纪委书记王军责令检查处理,罗山县委常委、纪委书记张波诫勉处理。

制定实施中央八项规定是我们党在新时代的徙木立信之举,中央八项规定是必须长期坚守的铁规矩、硬杠杠。党中央响鼓重锤、三令五申,今年又在全党部署开展学习教育。

在这种形势下,李献林、叶金广等人一边参加学习教育动员部署会,一边组织或接受违规宴请,造成严重后果,受到处理完全是咎由自取。这也反映出一些干部政治意识极其淡薄,对党中央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定决心和意志的认识极不清醒,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置若罔闻,毫无敬畏戒惧之心。对这类问题,必须坚持零容忍,露头就打、严查快处、公开通报,绝不姑息。

当前,学习教育正在扎实开展。各级党组织要切实以案为鉴、深化认识,以严的标准、严的措施一体推进学查改。要组织党员、干部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论述,清醒认识违规吃喝问题的政治危害,自觉同“小事小节论”、“影响发展论”、“行业特殊论”等错误思想作斗争,不断增强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要抓实问题查摆和集中整治,查找问题不遮不掩,整改问题动真碰硬,对违规吃喝问题动真格、抓现行、抓典型、抓通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字当头、铁面执纪,严查一批在学习教育期间顶风违规吃喝案例,形成有力震慑。要坚持风腐同查同治,深挖细查违规吃喝背后的腐败问题和腐败问题背后的吃喝歪风。要层层压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督促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以身作则,带头抵制违规吃喝行为,坚决做到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带动广大党员、干部不断培育良好党风政风。对推进学习教育不力、重点问题突出的地方和单位,及时派出督导组。对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导致问题多发的,既要坚决查处直接责任人,还要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严肃问责,坚决遏制违规问题滋生蔓延。

欢迎下载“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本文喝酒死亡一起喝酒的人需要承担多大责任,喝酒死亡属于意外险吗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收藏本网站。

喜欢的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