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规章制度未规定的,旷工也不能辞退员工,公司制度旷工怎么处理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时伟亮

劳动法务:公司规章制度未规定的,旷工也不能辞退员工

旷工指的是员工在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情形下的缺勤行为。员工连续旷工三天,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几乎成为大多数用人单位的定律,也不知道有没有制度规定,反正就默认旷工三天可以开除。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劳动合同法》只是概括性地规定,劳动者违反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何为“严重”?所以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接触劳动合同,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用人单位必须具备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2)规章制度必须依法向劳动者公示;(3)劳动者的事实行为必须在规章制度中有规定是违纪情形,且有明示的惩罚措施是用人单位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以上案例中,林某提供的公司规章制度文本中并没有员工旷工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而且公司对该文本的真实性是没有异议的,故该公司是不能以林某违反公司制度为理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现在公司与林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就是违法行为,依据法律规定,应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 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可以看出,劳动法律对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员工的限制非常多。不仅要固定证据、制度合法还需要程序合法,用人单位很容易被判定为违法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但实践中,产生争议后用人单位败诉赔偿的几率非常高,以旷工三天辞退为例,以下情形都会判定为违法解除:

1、公司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旷工三天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没有界定为严重违反,都不能解除。

2、制度规定“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视为旷工半天,4小时以上视为旷工一天”,实际是将员工违纪行为放大了,迟到/早退4小时,只能算作旷工4小时,放大违纪情节是不合法的。

3、规章制度程序不合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的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4、规章制度未公示,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规章制度内容不合法、程序不合法、未向劳动者公示,都不能作为管理员工的有效依据。

5、未固定证据,用人单位需充分举证员工的旷工事实。

6、解除程序,如上述案例中一样,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员工的程序不合法,也属于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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