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追诉期是多长时间,故意伤害罪刑事追诉期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唐慧安

刑事追诉期是多长时间,故意伤害罪刑事追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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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追诉期限与追诉时效

来源:微法官

刑事案件追诉期限主要有两层意思,一是刑法对各种犯罪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是多长;二是追诉时效的期限从何时起算。刑法对各种犯罪追诉时效的具体期限和计算方法都作了明确规定。那么,刑事案件的追诉期怎么计算?

请问,刑事案件的追诉期怎么计算?

根据不同情况,追诉期各不同。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1、一般情况下追诉期限的起算时间是从犯罪之日起计算,即从犯罪行为完成或停止之日起计算。

2、犯罪行为处于连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就是说,犯罪分子连续实施同一罪名的犯罪(犯罪分子在一定时期,以一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追诉期限从其最后一个犯罪行为实施完毕时开始计算。

3、犯罪行为处于继续状态(犯罪分子实施的同一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接连不断的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4、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一犯罪的追诉期限从后罪的犯罪行为完成或停止之日起计算。这里对前罪和后罪是什么犯罪没有限定,无论重罪还是轻罪,前后两罪是否同一罪名,只要再犯新罪,前罪开始计算的追诉期限就中断,而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刑事案件追诉期一般是根据具体罪名的法定最高刑来确定的,而有的刑事犯罪可能有多个量刑幅度,那么在不同的情节下追诉期就会不同。

(一)一般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

犯追诉期限是“从犯罪之日起计算”。所谓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

(二)连续犯和继续犯追诉期限的计算

根据刑法第89条的规定,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由此可见,连续犯和继续犯追诉期限的计算标准,为“犯罪行为终了之日”。

(三)追诉时效的延长

根据刑法第88条的规定,我国追诉时效延长分为两种情况:

1、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犯罪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这里的被害人包括受到犯罪侵害的公民个人和法人。控告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但控告必须是被害人在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遭受不法侵害并且已经发现犯罪嫌疑人而向司法机关所作的告发。如果被害人在不知道犯罪嫌疑人是谁的情况下报案,则不能适用时效延长的规定。

(四)追诉时效的中断

我国刑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这一规定表明,我国追诉时效中断是以犯罪人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为条件的,但不论新罪的性质和刑罚轻重。根据刑法的这一规定,追诉时效中断后时效起算的时间为“犯后罪之日”。所谓犯后罪之日,即后罪成立之日。

追诉时效的期限

我国刑法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以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标准,规定了4个档次的追诉时效。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根据上述规定,在确定具体犯罪的追诉时效的期限时,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分别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相应条款或量刑幅度,按其法定最高刑进行计算追诉时效期限:

(1)在只规定一个量刑幅度的条文中,应依照该条文的法定最高刑确定追诉时效的期限。

(2)在一个条文中规定有两个以上不同的量刑幅度的,应按与其罪行相对应的条款的法定最高刑确定其追诉时效期限。

(3)如果所犯罪行应当适用的条款的法定最高刑确定其追诉时效的期限。

什么叫刑事追诉期

刑事追诉时效期限

犯罪行为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不满1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刑事追诉期是什么意思

刑事追诉时效期限

犯罪行为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不满1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刑事追诉期过了就没事了吗

28年前,谢某因邻里纠纷,用锄头打砸两名同村人,致一死一伤。随后,谢某冒用他人身份开始28年的逃亡生涯。2020年,谢某被抓获归案。近日,江西省赣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谢某故意杀人一案,法院经审理判处谢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的谢某刑满释放回家。回家后不久,谢某与邻居刘某因换菜地发生争吵。1992年5月7日,谢某带着锄头、簸箕去干农活,途中看见刘某在菜地旁的小水塘边洗衣服,二人因换地问题再次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刘某大骂谢某是劳改犯,愤怒的谢某用锄头砸向刘某头部,致其倒在小水塘里。其间,刘某公公王某听到二人的争吵声,赶到现场并阻止谢某离开,谢某又用锄头击打王某头部,致其倒地后死亡。作案后,谢某逃离现场。后刘某被村民发现救上岸,并被送往医院治疗。

案发后,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出警,对被害人王某尸体及被害人刘某伤势进行了法医检验,询问了证人及被害人刘某,确定了犯罪嫌疑人为谢某。2002年全国在逃人员信息资源库建立,公安机关遂将谢某列入该资源库进行全国追逃。

据悉,谢某先后逃亡至江西省上犹县、萍乡市、遂川县、万安县等地。在遂川县逃亡期间,谢某无意中捡到一名与其年龄相仿男子练某的户口本,一直东躲西藏的谢某便冒用练某的身份信息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了身份证,并在遂川县生活多年。

2020年9月,遂川县公安局民警在第七次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中,发现练某的户籍系统中办理的两张身份证件照片明显为不同人员,经进一步核查比对,发现谢某冒用练某身份信息的事实。谢某被抓获归案,随后该案提请赣州市南康区检察院审查逮捕。

检察官审查发现,谢某系案发28年后才被抓获,已经超过了刑法规定的最长追诉时效。但因公安机关在案发后已经对本案进行了立案,依照刑法第88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本案没有过追诉时效,办案检察官遂对谢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时,因该案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南康区检察院依法将该案报送赣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归案后,谢某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经赣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依据谢某的累犯、坦白等情节,依法对谢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普法小贴士

➤ 刑事犯罪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进行刑事追诉的有效期限。超过追诉时效意味着司法机关不能行使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从而导致刑事犯罪法律后果的消灭。

➤追诉时效制度的设置能够有效实现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司法机关节约司法资源、集中精力打击现行犯罪。

➤刑法第88条规定了两种“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的情况:“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作者:胡琅 高艳娟 黄昭才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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