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维权的法律依据,实际施工人的法律责任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安浩

  今年受疫情影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数量大大增加。在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常常会遇见当事人借用资质承包工程的情形,由于法律明文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合同认定无效”。此时,当事人即工程实际施工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维权的法律依据都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中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第二十五条规定:“实际施工人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对其造成损害为由,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实际施工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下,首先应证明自己是工程实际施工人,一般可通过工程结算件、工程竣工报告、工程验收报告或者施工日志等材料证明;其次若是工程没有竣工验收,但是已经交付使用,这也视为工程验收合格;最后,实际施工人除可以向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外,也可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需要注意的是发包人只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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