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邓先生与李女士为结婚共同购买了一套三居室。该房屋总价款为200万元,其中60万元首付款由邓先生的父母出资,剩余140万元由邓先生与李女士作为借款人,共同向银行贷款,但实际上,全部贷款均由邓先生独自偿还。 2022年,邓先生与李女士分手。李女士很快与他人结婚。邓先生认为之前购买的商品房应归自己所有,便要求李女士协助办理备案变更手续,被李女士拒绝。李女士认为,邓先生的父母支付该房屋的首付款、邓先生独自偿还房贷的行为,应视为对她的赠与,因此,该房屋有她的一半。“这种情况下,男方能否要回房产?”
在该起案列中,邓先生父母显然是认为邓先生和李女士可以结为夫妻,所以为夫妻的长久居住生活考虑,出资60万首付款为双方购置了住房,在邓先生和李女士后续生活期间,虽然贷款人为双方,但实际还款均由邓先生一人完成。如果将邓先生独自返还购房贷款的行为认定为对李女士赠与的话,那该赠与的行为也是以能与李女士结婚为目的。但,最终李女士却与他人结婚,显然邓先生的赠与房屋的目的无法实现,该赠与行为可以认定为无效,借此,邓先生可以将房产要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以上内容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 撰稿:罗念博 编辑:马晓晨 校对:杨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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