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的效力问题(三),购房合同法律有效率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马妍

购房合同的效力问题(三)

再次,认定抵押借款合同无效,必将使法院处于尴尬境地。

本案抵押借款合同已全部履行完毕,如果认定该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返还财产,有过错一方还应当赔偿损失。本案虽然不存在返还借款本金的问题,然而,作为案外人的乙银行已收取的贷款利息是否属于非法利益?是否应该收缴?如产生损失,损失是多大?损失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如由乙银行承担,是否可以将乙银行追加为本案当事人?在笔者看来,解决这些问题并非易事。

当然,该案中甲公司与姜某签订了一份名实不符的合同,客观上规避了国家信贷政策,损害了诚实信用原则,乙银行可以依据抵押借款合同的约定追究姜某的违约责任,金融监管部门可以依照相关行政法规追究甲公司与姜某的行政责任,法院动辄以合同无效论处,有小题大做之嫌。

还应当指出的是,甲公司在涉案抵押借款合同履行中,违反了国家信贷政策,获取乙银行低息信贷资金,如果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宣告抵押借款合同以及购房合同无效,作为“借鸡生蛋”的抵押物的商铺在法律形式上“完璧归赵”(商铺价格已大幅超过合同签订之初),客观上产生了违规者以其违规行为获取利益之不良效果。

综上所述,本案借贷主体名实不符,抵押借款合同仍然有效,甲公司以该合同无效、进而认为购房合同无效之主张,于法无据,不应支持。姜某购房合同有效之反诉请求应予支持,因其未支付分文购房款,故要求将涉案商铺过户请求亦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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