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婚内父母购房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归谁,子女婚内父母买房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许嘉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王某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分割北京市大兴区1号房屋,双方各占50%份额。

事实和理由:王某芳与李某军原为夫妻关系。双方于2008年8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申请了二限房,共同出资购买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1号室房屋,后于2014年8月26日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由于当时此房屋未下房屋产权登记证,未能进行分割,现房屋登记证已下,王某芳请求法院依法将北京市大兴区1号房屋分割。

被告辩称

李某军辩称,不同意王某芳的诉讼请求。

涉诉房产是李某军的父母出资为李某军购买的,属李某军个人财产,与王某芳无关。王某芳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

本院查明

王某芳与李某军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8年8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后双方于2014年8月26日经我院民事调解书调解离婚,离婚时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

2011年3月7日,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军作为买受人与D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了位于大兴区1号的房屋,合同约定房屋价款为492287元,买受人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进行付款。2010年12月24日,李某军的父亲李某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D公司支付492987元。后李某军于2014年6月11日取得位于北京市大兴区1号房屋的所有权证,共有情况登记为单独所有,房屋性质为限价商品住房。

王某芳认可房屋由李某军父母出资购买,但认为房屋是以夫妻共同名义申请的,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按照两限房的申请条件,男方未婚、未满30周岁是不能申请的,如果没有王某芳,李某军也不能申请房屋,要求确认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军不予认可,认为本案应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涉案房屋应当归李某军个人所有,与王某芳无关。

关于房屋装修,王某芳提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及收据以证明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房屋装修由其出资。李某军不予认可,称所有装修均由李某军父母出资。经询问,王某芳称房屋装修花费约3万多元;李某军称,若法院最终认定装修费用由王某芳所出,应当认定该款项系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出,李某军同意以35000元作为参考标准,结合双方夫妻关系及装修贬值及王某芳长期占用涉案房屋所取得的实际占有使用价值情况,从35000元的参考标准中予以扣减相应数额后,再认定李某军补偿王某芳的装修款项。

裁判结果

一、王某芳享有位于北京市大兴区1号房屋三分之一所有权;

二、驳回王某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诉争房屋系限价商品房,属于政策性住房,系政府采取限房价限面积的手段针对一定住房困难的居民实行的一种惠民政策,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在购买资格及申请程序方面有一定的限制。诉争房屋由王某芳与李某军共同提出申请,并购买于王某芳与李某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尽管购房合同是李某军一人署名签订,房屋产权证书登记的所有权人为李某军,但基于该两限房屋系王某芳、李某军共同申请获得,故保障的是二人的居住权。

现王某芳、李某军的婚姻关系解除,王某芳请求确认享有房屋份额,应予支持。

关于王某芳所享有的房屋份额,法院结合涉案房屋的申请情况及出资情况,酌情确定王某芳享有该房屋三分之一所有权。

关于装修补偿款问题,因超出王某芳诉讼请求范围,不予处理。关于李某军提出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答辩意见,依据不足,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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