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推进,被征地农民数量不断增多,矛盾日益突出。其中失地保险资金到底由谁来出成为一个很大的问题。《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根据上述规定,被征地农民的失地保险资金具体由谁来出,是由每个地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来规定的。今天,我们以浙江省制定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3〕26号)为例,具体分析一下,土地被征收后,失地保险资金到底谁来出的问题。
其中关于被征地农民失地保险资金的相关规定在第三项,保障对象、形式和资金筹措中第三款:(三)资金筹措。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和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资金由政府、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共同出资筹集。政府承担部分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30%,可先从土地出让金收入等政府性资金中列支;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承担70%,从土地补偿费、征地安置补助费中列支和抵交,并由国土资源部门统一扣缴并及时足额划转,在办理参保手续时,一次性转入社保专户。省征地调节资金管理办法出台后,按新办法执行。
各地可按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养老保险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用于应对未来的支付风险。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纳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养老保险资金、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不得转借、挪用或截留、挤占。
从上述浙江省的规定可以看出,失地保险的费用一般由政府、集体和个人三方共同承担。其中,政府会承担不低于30%的保障资金;集体和个人再按照一定比例承担剩余部分的费用,具体集体和个人各自承担的比例,还需要根据具体的约定或者相关规定来实行。这种分担方式是政府、集体和个人共同承担失地保险的资金,旨在确保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得到保障。
大家需要注意的是,全国各地不同地方的具体缴费方式和比例可能因地区和政策而异,如果您不清楚自己所在地的失地保险资金具体由谁来承担,可以随时联系我们,帮您指导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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