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郑某、高某系龙王庙社区庙后屯居民。2002年庄河市城关工业园区征用龙王庙社区平房屯庙后屯承包土地。2008年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适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和失地农民生活补助时,该村委会工作人员刘国海和赵学德到郑某、高某家宣传相关政策,庄河市城关街道龙王庙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郑某与妻子可以办理失地农民生活补助”,郑某、高某的失地保障待遇一直未办理。郑某、高某在2018年才得知征地,主体是庄河市人民政府,郑某、高某一直积极要求参加相关失地保障,但庄河市人民政府一直未履行法定职责。郑某、高某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庄河市人民政府履行为其办理失地保险的法定职责。一审法院作出(2018)辽02行初278号判决,判决庄河市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针对原告郑某和高某的失地保险履行法定职责。后庄河市人民政府提起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辽行终1062号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后庄河市人民政府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再审。
法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市级政府负责本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制定、组织推进和监督指导工作。县(市、区)政府负责本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组织实施和社会保障各项资金的落实工作。县(市、区)政府负责本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组织实施和社会保障各项资金的落实工作。根据上述规定,庄河市人民政府作为土地征收的组织实施主体,在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面应当履行相应的职责,故庄河市人民政府具有处理郑某、高某主张事项的法定职责。庄河市政府作为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组织实施和社会保障各项资金的落实工作,其应履行主体责任,责令相关部门积极作为,将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政策落实到位,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庄河市人民政府负有组织实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义务。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对于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具体规定应当贯彻落实到位。
律师观点:庄河市人民政府作为政府总体工作的组织者,应根据文件规定切实负起责任,组织实施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责令相关部门积极作为,履行主体责任,认真贯彻落实相关规定,及时解决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确保将保障当事人权益的政策落实到位。
在征收拆迁的实践中,经常有被征地的农民朋友没有参与到失地保障政策中,一定要及时争取失地保险,以保证失地后的正常生活。如果有任何法律问题,可随时联系我们,免费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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