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如何才能“不踩坑”,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湛辰

本文采用了《合同起草审查指南:三观四步法》,主要对建筑设备租赁合同进行三观分析,包括以下角度:

  宏观-交易结构

  合同类型

  合同主体

  合同标的

  中观-合同形式

  微观-合同条款

  租赁费用相关条款

  租赁期限条款

  01

  合同类型

  这里需要对比提示的是:配备操作人员的建筑设备租赁与单纯的建筑设备租赁。

  配备操作人员的设备租赁是指,出租方除了提供设备,还配套提供操作人员。这种情况相当于“租赁+劳务服务”的混合,在实务中一般仍按租赁合同处理。主要提示以下两点:

  (1)如果出租方是个人,需要考虑劳务及雇主责任风险。

  建筑设备操作使用中出现事故的概率不低。既然是混合了劳务服务,就要考虑劳务及雇主责任风险。受伤人员可能要求承租人与出租方个人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过,承租人仍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向出租方追偿。[1]

  (2)两种类型适用税率不同。

  注意,单纯的建筑设备租赁与配备操作人员的建筑设备租赁适用的税率不一样,前者属于“有形动产租赁”,后者可归为“建筑服务”税率更低。从法理上说合同名称不影响税率,只要发票正确即可。但实务中也存在为了适用更低的税率,而将合同名称叫作“建设服务合同、劳务服务合同”的作法。

  02

  合同主体

  1.施工企业的项目部作为主体签订合同。

  建筑行业中,施工企业的项目部常常作为一个特殊主体对外签订合同,包括作为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严格而言,未经工商备案的项目部仅是施工企业的临时性内部机构或内设机构,是施工企业组织机构的一部分,不具有民事主体身份,也不能成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但在实务中项目部却常常对外签订合同。一般观点是,除相对人明知或有重大过错外,则项目部的意思表示及所签订合同,原则上应视为企业法人的意思表示,该合同对企业法人具有约束力。

  因此在实务中,只要是正常的建设项目所需设备租赁,如对方要求以项目部的名义签署,出租人一般是可以接受的。反之,如果不是正常的建设施工所需,或者施工企业已经明示项目部无权对外签订合同(如有的项目部印章上直接注明“对外签订合同无效”),则不应直接与项目部签订合同,而应与施工企业(包括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签订合同。

  2.挂靠一般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

  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一方存在挂靠行为,租赁合同都可以正常成立生效,在租赁合同上签字盖章的主体应对合同承担责任。

  03

  合同标的

  1.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特别许可、检验要求。

  (1)起重机械属于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的范围实行目录管理,具体类目可参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4年第114号)的《特种设备目录》,建筑设备中常见的起重机械就属于特种设备。

  (2)出租特种设备有具体限制。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28条规定:特种设备出租单位不得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以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3)出租不符合规定时的后果。

  在出租不符合该条规定要求的设备的情形下,合同效力存在争议。认为合同无效的判例可参见:襄阳鼎晟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老河口市鼎巍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2016)鄂06民终245号。认为合同有效的判例可参见: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与师永峰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晋08民终1519号。

  另外,出租单位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如被责令停止经营,缴纳罚款等。具体规定可见《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2条第1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二)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

  2.起重机械的出租使用存在备案义务。

  (1)相关规定。

  例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出租人首次安装前的备案义务,第17条及《特种设备安全法》第33条规定的承租人在安装起重机械后的登记义务等。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17条规定: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33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2)未备案的后果。

  按照《合同指南》的观点,这种作为行政管理措施的要求,既非对合同的批准,也非对权利的登记,其实都属于一种备案要求。如未按该规定进行备案及登记,司法观点中多认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为管理性规范,不影响合同效力。[2]但未按规定进行备案及登记的,会产生行政处罚责任。

  (3)应对措施。

  因为存在上述规定,在合同中可以由出租人保证:出租的特种设备系检验合格、符合法律要求可出租的设备;配合承租人办理使用登记。同时可将相关检验合格证书作为合同附件。

  04

  合同形式

  1.合同书面与否。

  与房产租赁等其他租赁一样,根据《合同编》第707条,如无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合同复杂程度。

  设备租赁合同的复杂程度主要取决于标的物价值、租赁期限等因素。可能很简单,也可能比较复杂。简单的,例如针对钢管、扣件等部件的租赁,只需要包含租赁物、租赁期限及租金即可,可以简单到一张纸、一个表格即可。

  相关模板:4948上海市建筑模板租赁合同 (上海市2010版)

  也可以很复杂,例如针对施工机械类的租赁,则可能涉及租赁设备的参数及适用范围、安全管理责任以及维修保养要求等内容。

  3.合同模版的使用场景。

  专门的建筑设备租赁公司(出租人)可能涉及到制作合同模板的需求,则可以采取“通用合同+专门附件”的设置,以使合同更具有通用性,且便于签署使用。

  4.附件、配套协议的使用场景。

  需要通过附件、配套协议对安全生产管理进行约定。这既是《安全生产法》等法规的要求,也是当事人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的需要,特别是在出租人配套提供操作人员负责操作时。

  05

  合同条款

  1.租赁费用相关条款。

  在合同条款方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较特殊、复杂的就是租赁费用相关条款,主要是因为计费规则比一般的仅按租赁期限计租要复杂。为此,在条款方面要考虑到:

  (1)实务中存在普通计租、台班计租、工作量计租三种模式。

  普通计租就是按月、天等计费,比较简单,但也需要考虑:设备存在的维修、停工、检验等特殊期间如何计费;虽然是按月租,但不见得能一天24小时使用,需要对设备、人员的工作时间作出约定。

  工作量计租需要考虑可行性,用得不多,例如可用于挖掘机租赁以土方计价。

  台班计租主要用于“设备+操作人员”的租赁方式,“设备一台+人员一个班”即为一个“台班”,合同中约定“台班”单价,同时要对“台班”时长进行定义(一般是8小时,但仍取决于双方约定)。

  (2)建筑设备“台班”制租赁中可能涉及的费用。

  如下所示。

  正常租赁费用

  设备费用

  基本费用

  入场、安装费用

  额外增加费用:如单节超高节服务费、单台设备预埋件服务费

  人工费用

  基本费用

  加班/延时工作费用

  台班定义

  非正常情况处理

  正常保养维修期间及费用

  出租人原因(如检验、维修)不能正常使用时的计费

  承租人原因不能正常使用、停工时的计费

  提前解除的费用处理

  设备相关成本负担

  设备相关

  燃油

  过路过桥费用

  停车费、保管费

  其他费用:一般由出租人自行承担

  操作人员相关

  食宿

  (3)条款起草修订时把握“金字塔式写作+正反两面”的写作原则。

  金字塔式写作,就是把各种费用分门别类来写。

  正反两面,就是既要写明正常情况下的计费标准,也要说明非正常情况下(延时、停工、维修等)的计费标准。

  2.租赁期限条款。

  在设备租赁中,主要有以下几种约定期限的模式:

  (1)固定期限,起算日固定。

  即最普通的约定方式,包含固定的租赁期限起止日期即可。

  (2)固定期限,起算日不固定。

  相关条款:5390 设备租赁期限(起算日不固定)

  1.租赁期限为:____个月。

  2.起租日以设备完成安装调试并出具合格检验报告之日开始计算。

  3.租赁期限内,下列时间仍正常计入租赁期限:每月1天的维修保养时间。

  4.如设备在检测报告有效期届满后并未重新检测以致承租人无法使用的,报告期限届满后至重新完成检测前的时间不计入租赁期限。

  (3)约定最低租赁期限,起算日不固定。

  相关条款:5391 设备租赁期限(最低租赁期限)

  1.起租日以设备完成安装调试并出具合格检验报告之日开始计算。

  2.租赁期限自设备合格检验报告签发之日起至设备停用或拆卸日止。设备停用以承租人签发书面停用通知日期为准,设备拆卸以双方签署拆卸交接表日期为准。

  3.如租赁期限不足___个月,按照___个月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合同中约定了租赁期限及起算日,从相关案例来看,特种设备的租赁期限仍可能受相关检验报告有效期的影响。[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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