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预售应符合哪些条件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商品房预售必须满足如下几方面的条件要求:
首先是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开发商需要按照要求全额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且已经拿到土地使用权证书;
其次,开发商应持有完备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施工许可证;
第三,按照预售的商品房数量进行核算,开发商需确保投入到开发建设中的资金占到了整个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同时还需明确施工进度及竣工交货日期;
第四,对于多层建筑而言,需完成主体结构的三分之一以上;最后,对于高层建筑来说,则需完成地面以下的主体工程。
二、商品房主贷人可以变更吗
关于还款责任人更替所需程序,需前往相关银行进行申请。
经该银行审核通过并签署符合规定的新合约之后,银行将协同借款方踏上征程,前往各级房管部门(当然,若是愿意委托银行代为办理业务,请确认所在地房管部门能否予以受理)进行主合同更改流程。
整个过程中,确保携带足够的相关证件即可。
变更完成后,在债务方面不会产生过大的影响。
若因借款人离婚、去世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导致借款人发生变更,则可进行相应的调整。
此时,新借款人应向贷款银行提交申请。
首先,需前往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新借款人的资格进行核实;其次,再前往贷款银行进行进一步核实。
若仅涉及还款责任人的变更,则可签订相关协议并进行公证处理。
三、商品房预售许可有没有法律效力
购房合同的合法性在于它必须得到批准。
如果房子还没建好就卖出去,开发商得先申请并拿到预售许可证才是合法的交易。
如果他们在没有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就开始卖房,那就是违法行为了,这样签的购房合同也是无效的。
但是,如果在我们提出诉讼之前,开发商已经拿到了合法有效的预售许可证,那么这个购房合同就会被认为是有效的了。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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