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欺诈的构成要件,欺诈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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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欺诈的构成要件
广大消费者经过多年法治节目及各种“315”曝光,商家欺诈适用三倍赔偿这个小知识已经烂熟于胸。但是并非所有商家未如实告知商品、服务真实情况的行为均会被认定欺诈,惩罚性赔偿主要适用对象是那些主观恶意较大的商家及经营者。#聚焦网络媒体的机遇与挑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存在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主张“退一赔三”,即退还价款并额外获得三倍赔偿,若三倍金额不足500元则按500元赔偿。该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通过惩罚性赔偿遏制欺诈行为,维护市场诚信。其认定标准需结合以下核心要件:
1、主体身份构成
经营者身份认定:无论经营者是企业还是个人,只要以营利为目的持续提供商品或服务,即符合《消法》中“经营者”的定义。例如,在“定制橱柜板材欺诈案”中,法院认定个人刘某以授权经销商名义签订合同,其行为具有经营属性,适用《消法》。
消费者身份认定:需基于生活消费目的购买商品或服务,若以转售或生产营利为目的(如加盟进货),则可能被排除适用。例如“加盟减肥糖果案”中,赵某第二次购买系用于销售,法院认定其不构成消费者身份,仅支持首次购买的三倍赔偿。
2、欺诈行为的构成
主观故意:经营者需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虚构事实的意图。例如“二手电脑虚标年份案”中,商家明知商品实际生产年份仍作虚假标注,被法院认定具有主观恶意。
客观行为:包括虚假宣传、以次充好、隐瞒关键信息等。《消法》第二十条列举了虚假说明、不实价格表示等典型欺诈行为。例如“撕帽茅台案”中,商家虚构“茅台直营店货源”信息,构成虚假宣传。
因果关系:消费者的购买决策需直接受欺诈行为影响。若商品瑕疵与欺诈无关(如运输损坏),则不适用三倍赔偿。
3、赔偿范围与计算
三倍基数:以消费者实际支付的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为基准,不包括其他损失(如误工费)。例如“定制橱柜案”中,法院判决退还13.5万元并赔偿三倍40.5万元,后经调解调整为27万元。
最低赔偿:若三倍金额不足500元,按500元计算。例如消费者购买100元商品,可获赔500元而非300元。
典型案例与司法裁判规则
案例一:虚假宣传商品来源(常州市消费者协会发布2024年度消费维权十大案例)
案情:沈某购买28瓶“撕帽茅台”,商家声称系茅台直营店正品,但实际为非法渠道获取的假冒产品。法院认定商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虚构商品来源,构成欺诈,判决退一赔三。裁判要点:经营者对商品来源的虚假陈述直接导致消费者误判商品真实性,符合欺诈构成要件。案例二:二手商品信息虚标
案情:张某购买标注为“2014-2015年产”的二手电脑,实际为2011年产。法院认为商家作为专业经营者,明知年份差异仍虚假标注,具有主观故意,支持三倍赔偿。裁判要点:二手商品经营者同样需履行真实信息披露义务,信息差异显著影响购买决策的,构成欺诈。案例三:定制商品材质不符
案情:姜某定制橱柜合同约定使用进口板材,实际交付为国产多层板。法院认定商家以次充好,且利用授权身份误导消费者,构成欺诈,判决退一赔三。裁判要点:合同约定与实物严重不符,足以证明经营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与争议
消费者身份的界定部分案件中,法院严格区分生活消费与经营行为。例如“加盟减肥糖果案”中,赵某首次购买试用装被认定为消费行为,而后续批量进货则视为经营行为,仅支持前者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强调,需结合购买频率、数量及用途综合判断。欺诈故意的举证责任
欺诈行为的举证过程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消费者应当先行证明经营者、商家存在欺诈行为。此时,举证责任转移到经营者,其需要证明无欺诈故意,否则推定其存在过错。例如“二手电脑案”中,商家以“描述错误”抗辩,但未能举证,法院直接认定欺诈。赔偿金额的裁量空间
尽管《消法》规定三倍赔偿,但实践中法院可能基于调解或公平原则调整金额。例如“定制橱柜案”中,一审支持全额三倍赔偿,二审调解后减半。此做法虽合法,但可能削弱惩罚性赔偿的威慑效果。
结语:
商家欺诈三倍赔偿的认定需严格遵循《消法》第五十五条,结合主体资格、欺诈行为、因果关系等要件,并通过典型案例明晰裁判规则。消费者应积极保存证据(如合同、聊天记录、检测报告),经营者则需严守诚信义务,避免因欺诈行为承担高额赔偿责任。未来立法与司法需进一步平衡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市场效率,促进诚信交易环境的形成。#中国留学生在大马遭诈骗后跳楼自杀#
另外,消费者通常会存在一定误区,只要商家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则一律应当按照欺诈处理,从而适用三倍赔偿制度。实践中,虚假宣传并不等同于欺诈。一般来说,只要商家的描述与实际情况不符,均可以认为是虚假宣传。但是,欺诈则是更高一层次的虚假宣传,往往带有“误导”甚至是“骗”的意味。如果虚假宣传的内容仍在普通消费者可接受的范围,不足以影响消费者的判断,则不宜认定为欺诈。
举个例子来说,某品牌卖果汁自称纯天然手打果汁,但是实际上并非手打而是机打。有些消费者可能确实被手打纯天然的广告所吸引,购买了果汁,但是后来被曝光其实都是机打。这种情况典型属于虚假宣传,但是不一定构成欺诈。但是如果自称是纯天然果汁,其实是使用各种添加剂调出来的果汁味道售卖给消费者,这就严重超出消费者预期,可能就构成欺诈并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退一赔三。如果这个果汁不符合食品安全卫生安全标准,也可按照食品卫生安全法主张十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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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磊律师,八年执业经验,专业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纠纷以及继承纠纷等。
恶意欺诈的构成要件
在案证据显示,尽管五被告人均当庭翻供,不承认自己的行为是犯罪,但结合五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稳定的有罪供述、多名被害人的陈述、相关证人的证言等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在无营业资质的情况下,存在编造虚假的从医背景和医师身份,谎称被害人患有疾病,并推荐所谓的治疗项目的事实,可见其行为方式和手段已经明显超过了民事欺诈的范畴,具有明显的以诈骗方式非法占有被害人钱款的主观故意;另外,上述被告人诈骗的绝大部分对象均为中老年人,而中老年人由于其自身健康原因,辨识能力较差,更容易轻信上述被告人的虚假宣传和承诺,故其正是抓住了中老年人急于治疗所谓疾病的心理,哄骗被害人购买价格畸高的所谓服务项目,骗取被害人钱款。因此,上述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诈骗犯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
关于指控中犯罪数额存在的问题,本案中,部分被害人被骗数额的认定仅凭被害人的陈述,并无任何书证予以支持,而被告人尽管承认上述被害人确系该店顾客的身份,但并不认同指控的犯罪数额,故本案的犯罪数额的认定确实存在一定问题。结合全案证据,本院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犯罪数额的认定作如下区分:一是对于指控中既有被害人陈述又有消费档案的,如被害人陈述与消费档案能够相互对应,则予以认定;二是对于指控中既有被害人陈述又有消费档案的,如被害人陈述与消费档案不能相互对应,以较低的数额为准;三是对于部分指控仅有被害人陈述,无任何书证的,以被告人认可的数额为准;四是对于部分指控仅有被害人陈述,无任何书证,被告人又不认可的,不予认定。
欺诈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
第一百四十八条 【欺诈】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案例:虚假宣传保健品功效引发的合同撤销纠纷
2023年6月,甲公司在某电商平台销售一款“天然草本护肝片”,宣传页面声称该产品“经国家权威机构认证,连续服用30天可显著降低转氨酶水平,无效全额退款”,并配有伪造的检测报告图片。消费者乙因长期肝功能异常,看到宣传后购买了三个疗程产品,支付共计6000元。乙按说明服用后,复查显示转氨酶指标未改善,经核实发现该产品实际未取得任何官方认证,检测报告系甲公司伪造。乙遂向法院起诉,主张甲公司构成欺诈,请求撤销买卖合同并三倍赔偿。
一、争议焦点:
甲公司是否通过虚构商品功效及检测报告,诱使乙作出购买决定,构成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欺诈行为。
二、法院裁判:
1. 欺诈故意认定:
甲公司明知产品未经认证,仍伪造检测报告,并在宣传中强调“权威认证”“显著疗效”,其行为属于故意告知虚假情况,主观上存在诱导消费者错误认知的恶意。
2. 错误意思表示因果关系:
乙提交的就诊记录证明其购买动机系基于对产品疗效的信赖,且甲公司无法举证乙存在明知虚假仍交易的例外情形,故可认定乙的购买行为直接受虚假宣传影响。
3. 法律后果: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判决撤销买卖合同,甲公司退还乙6000元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18000元。
三、裁判要旨:
经营者虚构商品资质及功效,使消费者基于错误认知作出交易意思表示,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此类行为不仅破坏市场诚信,亦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与财产权益,行为人需承担撤销合同及惩罚性赔偿责任。
欺诈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2025年3月1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河南省信阳市警方侦查的“领鸡蛋的‘推广员’”案件,引发社会关注,如:“投资合同”与受害人陈述不一致,当地司法机关仍以集资诈骗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责任;欲知其中缘由,还得先从老年人“领鸡蛋”说起。
今日法律重述·领鸡蛋的“推广员”(AI生成)
一、“领鸡蛋的‘推广员’”2024年3月的一天上午8点许,河南省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经侦大队来了一群面色沉重的老年人;这群老年人报案称,以投资入股小家电,并获得等价家电及推广费为由,信阳惠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诈骗了他们的投资款。
经侦民警跟随老年人来到位于河南省信阳市狮河区解放路的一个小区门口;公司大门紧锁,民警联系不上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了获取更详细准确的线索,民警决定先对徐女士的被骗情况进行了解:
今年70岁的徐女士居住在信阳市浉河区,2023年11月的一天,她接到了一个朋友打来的电话说,赶紧到泰和苑领鸡蛋;因常年独居,徐女士对社会上常见的保健品促销领礼品向来不太相信;在朋友的一再劝说下,她抱着领鸡蛋没有损失的想法,去了发放鸡蛋的地方。
徐女士去的地方就是信阳惠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小家电产品发布会的现场,一名态度十分友善的工作人员上来接待了她。领鸡蛋时,徐女士表示自己没有投资的意向,出人意料的是,那名工作人员对她依旧热情满满,如:亲切地称徐阿姨,并了解她的住处。
此后,这名工作人员时常到家中探望徐女士,一来二去,两人渐渐熟络起来;有一次,徐女士生病住院,这名工作人员还前往探望,这让她姨感动不已。常年独居的徐女士被打动了,内心防备也放下:
有一次,徐女士得知这家公司有投资项目,出于好奇她主动向这名工作人员询问有关投资的具体细节:他们公司主要做实体小家电业务,金额以3000元一档,可投资多档;领取同等价值的商品的同时,头第二个月返利200元、第三个月可以返利50元,并退还投资,或者“保证金”。
因这名工作人员强调三个月后即可返还投资本金,徐女士先后投资3单,共计9000元;因公司能兑现第一个月的返利,即:每单200元/月,徐女士又推荐于女士、王女士分别投资2单和1单,合计9000元。
日子一天天过去,对于投资的老年人来说很快又到了该领第二个月返利,或者“推广费”的时候。徐女士发现工作人员联系不上了,第二天一大早,她赶到公司发现已“人去楼空”;公司门口投资的人越聚越多,一番商量后大家决定去公安局报案。
经依法侦查查明,2023年12月5日,周某与薛某、李某在信阳市设立了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的信阳惠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犯罪嫌疑人周某、薛某、李某以投资入股小家电获取高额返利为诱饵,吸引老年人投资、诈骗金额约20多万元。
2024年8月,被告人周某、薛某、李某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同年8月31日,被告人周某等3人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1年10个月至2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4万至10万元不等的罚金。
有人或许要问,上述3名被告人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对本问的正确解答,不仅关乎罪与非罪,还与“传说中”AI技术判案存在关联,
二、集资诈骗的构成要件《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集资诈骗罪,但在本文看来,刑法条文的内容仅规定了本罪成立要件。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还需要通过《商业银行法》作出判断;其中,本罪的“非法占有为目的”还需要对集资款的用途等作出实质判断。
《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明文”规定了前述行为是犯罪行为,《刑法》据此规定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由于多数人认为《刑法》分则独立地规定了具体罪名,不少学者对上述三个罪名的解释也“各有千秋”。例如:不少“网贷”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没有学者“发声”;但对集资诈骗却仅作文义解释,不少商业活动的虚假,或者夸大宣传也认为是构成本罪。
《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最终”保护法,无论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集资诈骗罪,其构成要件在《商业银行法》;抑或是诈骗罪,其构成要件也在《民法典》,以犯罪的成立要件替代构成要件,其结局为大致为民刑不分。
《商业银行法》之所以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规定为违法行为,其原因之一为,吸收公众存款用于与银行业相同业务,国家批准的经营许可证将失去意义,且影响金融安全;但不能否认民间借贷的效力,如:将借贷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没有从事放贷,此种情形不能认定违法,更不能认定为犯罪。
就集资诈骗而言,体系解释《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多数法律人能够得出结论,本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递进”关系,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时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成立集资诈骗;反之,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集资诈骗,如:集资诈骗没有达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人头”数,仅能认定为诈骗,或者合同诈骗。
在理论上,“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界定异常“艰难”,如:多数人认为民事欺诈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究其原因,受重刑观念影响,多数学者从不利于被告人的角度作了解释,如:甲借乙的丙物拒不归还,甲取乙的丁物,有学者认为构成盗窃等;在本文看来,甲取乙的丁物成立非法抵销,甲的行为仅是民事违法。
针对上述理论上的歧义,司法解释对集资诈骗罪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出限制性解释,如:2022年修订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了七类具体情形;在本文看来,前述七种情形可以类推其他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上述司法解释第十条还规定了“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集资诈骗的构成要件
具体落实到“领鸡蛋的‘推广员’”案件,被告人究竟构成何罪还值得商榷,如,被告人是否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有人可能要问,集资诈骗的证明标准达到“充分、确信”的标准是什么,如:警方在节目中披露的投资合同与老年人陈述并不相同。
三、集资诈骗的证明标准集资诈骗的证明标准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确定,即:证据达到确实、充分,并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证据排序也是证明标准之一,物证、书证的证明力一般有大于言辞证据,在刑事司法实践也有所体现:
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司法机关不能查找到被害人的尸体,即使被认定为有罪,一般也不能判处死刑。再如:被告人盗窃现金,仅有被害人陈述;在没有查到赃物的情形下,多数司法实践以被告人的供述认定犯罪数额。
司法实践之所以认为物证、书证的证明力大于言辞证据,由证据的特点决定。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物品属性、存在状况等来发挥证明作用的,与其他证据相比,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稳定性;而言辞证据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证人证言,或者被害人的陈述可能是虚假的、不真实的,如:由于深受犯罪行为的侵害,而产生了报复心理,夸大事实情节等。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书证在贪污等经济犯罪案件中的作用,书证有明确的记载内容,可以比较直观地证明案件中的一定事实;一经查实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书证的特点决定了在贪污等经济犯罪案件中是不可缺少的证据。
将上述原理具体落实到领鸡蛋的“推广员”的集资诈骗案件,主要的书证包括投资合同、汇款记录;投资合同证明案件性质,汇款记录则确定财产数额。就案件性质而言,投资合同的证明力大于受害人陈述,再多的受害人陈述,一般也不能推翻书证的证明力,否则便是AI技术认定案件的性质。
在中世纪,欧洲大陆国家曾出现过“机械”的认定案件性质方式,即:以证据的数量确定案件的性质;将具体的证据设定“分值”,目前不少“AI”技术判案便是该原理。机器人判断已被大法法系否定;但英美法系则以案例的特征判断案件的性质,“AI”技术判案或许有可能性。
不同证据的证明力
就“领鸡蛋的‘推广员’”中的法律责任而言,或许有更好地解决方法。例如:公司的高资本为1000万元。《刑法》适用的谦让性意味着,被告人应在1000万元内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人倘若有能力承担民事责任,何来刑事责任?如:老年人的投资全部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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