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马某是一名自由IT工作者,也称黑客,其为了牟利的目的,独自制作了一款病毒软件,以植入木马的方式入侵网站服务器,获取并下载用户注册信息数据,然后将获取的用户注册信息数据出售给他人,获利3万元。案发后,马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二、办案经过
史晓东律师接受委托后,为了解真实案情,在一个月内,本律师多次到看守所会见马某,之后史晓东律师两次到办案派出所和主办人员沟通案件,陆续提交了建议不予呈捕的法律意见,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经律师多方奔走、沟通、协调,最终检察院采纳本律师法律意见,同意对马某不批捕,马某随即被释放,重获自由。马某和家属对律师服务,表示非常满意。之后,该案法院也对马某适用了缓刑。
三、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但考虑到马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马某自归案其就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且出售的信息数据也是用于合法经营,并未利用这些信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社会危害性不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对马某适用缓刑
四、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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